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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9 月 18 日  星期二   晴天


強姦」罪定義亦更新為「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 滿足 分類: 未分類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新增「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並將偷拍裙底等涉及性的侵犯行為納入規管;「強姦」罪定義亦更新為「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男女均可為受害者;針對所有涉及性的行為,擬引入「同意」法定定義,除非對方「自由和自願地同意」參與,否則違法,諮詢期年底屆滿。

  記者:余展豪

  本港現時有關「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定義,主要以一九五六年訂立的英格蘭法例相關條文為基礎,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盼完善相關法例。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指今次檢討以尊重市民性自主權為起點,並且改革部分條文過去指明性別的漏洞,為市民提供「無分性別、性傾向」的保障。

  委員會建議,新增「性侵犯」罪取代「非禮」罪,希望公眾將罪行的重點放於「涉及性」而非「是否猥褻」之上,構成性侵犯的元素廣泛,包括以身體任何部分或任何其他東西作出觸摸、向對方射精等。至於刑罰方面,委員會今次未有處理,日後再作探討。

  「強姦」定義改 男女同保障

  擬新增的「性侵犯」罪,不但基本上涵蓋現時所有「非禮」罪的罪行,刑網更擴闊至包括偷拍裙底等行為。委員會委員張達明解釋,針對偷拍裙底,本港現時以不同法例作出控告,情況並不理想,在公眾地方發生,可能告遊蕩罪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至於私人地方,可能是不誠實取用電腦,未必反映行為涉及性侵犯,加上裙底偷拍問題普遍,必須打擊。

  委員會亦建議更新「強姦」罪定義,改變以往「強姦」罪只有男性被告及女性受害人的條文,日後「強姦」的範圍將擴展至「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陰道、肛門或口腔」,男性及女性受害人受到同樣保障。對於非以陽具如瓶子或手指等進行插入的性侵犯行為,委員會建議另立罪行處理,新罪行的嚴重程度與「強姦」罪相同。

  針對包括強姦及其他所有涉及性的侵犯行為,委員會建議訂定「同意」法定定義,經參考加拿大及英格蘭等地條文,「同意」一詞應包含對方「自由地」、「自願地」參與相關行為的含意,被告不能如以往般以單方面相信「同意」為抗辯,事前必須採取合理步驟取得對方「同意」。委員會補充,人們接觸會有很多方式表達「同意」,「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