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係資料來源: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606040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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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條約既性質:
不平等條約是與平等條約相對而言。
平等條約一般是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
而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
最常見造成這情況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強壓另外一方(即強加條約)。
但亦有人認為,不平等條約的締結不一定牽涉武力,只要是條約內容是對各方並不對等即可。
在這擴大的定義之下,不平等條約可以包括以下各種情況:
-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平等;但由於未能預見的改變,造成實際執行上雙方義務出現不平等
- 條約內容本來對雙方並不平等;而無論實際效果如何
-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1種情況
- 使用或威脅使用經濟壓力或武力來達至第2種情況
-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經濟壓力達成
- 條約內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達成
個人感想∼∼∼∼∼∼∼∼∼∼∼∼∼∼∼∼
就以上資料黎講,
平等條約就係:指簽約各主權國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願商定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條約。
我覺得以上程況唔適合形容《凡爾賽條約》,
因為一戰之後,戰勝方使用第(4)
令咁多個敗方之中既德國受罰最最公平,最多
姐係回應前邊既:不平等條約是指最後締結的條約,對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對等。
所以,我覺得《凡爾賽條約》唔係一條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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