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為過左三個月
就係過左試用期
點知......原來唔係既
仲要冇簽MPF添
根據勞工法例,三個月為試用期
60日就要供MPF
但,宜家先癧講.........即係想點呢
問親佢硬係有意避開,唔答咁
咁即係我19號又要扣日薪
咁我果個月既MPF點計呀
最大既問題,係我唔想要攪到要上勞工處追究.......就唔好喇
到時就要自動辭職
而且又近年尾
轉工比較難
宜家返工,都唔知點好
一點保障都冇咁,
唉 ! 本身已經夠多野煩家喇
頭痛,晚晚都訓唔到
後日返大陸睇下醫生
周身........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