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查經,從希伯來書�堜珣o來的反思,就是「一次得救,永遠得救」和「信心與行為必需並行」。
人是否信主後,就可以「奉旨」地去犯罪?
「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馬書第六章一至二節
縱然基督徒仍會有犯罪的時候〈因為仍在肉體的當中〉,但只要是犯罪後真有向著神而慚愧、悔改之意,並叫過犯逐漸減少,就已經是得救的憑據之一了。若信主後卻仍放肆地犯罪,毫無愧疚之意,那肯定是未能得救的,因為得救與否並不是在乎人的感覺,神的靈會親自感動得救的人有不再在罪中放縱自己的心;若神的救贖計劃當中能因人而有所影響,那麼神的全知和全能就有懷疑了。
至於「信心與行為必需並行」,雅各書第二章已多次說明:
第十七節:「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第二十節:「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第二十一至二十五節:「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以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雖然基督教的教義是「因信稱義」,但再次引用羅馬書所說的吧:我們雖在恩典之下,但斷乎不可叫過犯顯多。所以別以為信了主就得「免死金牌」而放縱自己,因為神必察看、審判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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