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重大疾病並非全部確診後賠償。 重病保險被稱為支付型保險,但一旦被診斷為重病,保險公司就儲蓄保險計劃。 根據重大疾病的不同,索賠標准也不同 (1)確診重大疾病後賠償。 類似於患重大疾病,如果有上述疾病症狀,不管是否接受醫院治療,都不准備接受治療,收到醫院申請書後可以立即申請申請。例如惡性腫瘤(癌症)。 (2)確診重大疾病,實施某種治療手段賠償。 對於某些特定疾病,保險公司被診斷不能立即賠償,必須采取一定的治療手段後才能賠償。例如,開胸冠狀動脈搭橋術後才能賠償。 (3)達到某種狀態後賠償。 對於腦膜炎後遺症等特殊疾病,需要達到一定的狀態、程度。這是因為患者有可能癱瘓,患者有可能出現,語言不清楚,患者有癲癇發作,視力下降,患者智力下降,失明,物業估價按揭進行,呼吸衰竭。 2.重大疾病組要小心。 保險公司通過分組所有疾病來降低賠償率。 簡單來說,就是把不同的重大疾病分成不同的組,每個組的疾病賠償次數只有一次。 保監會規定的28種重大疾病中,有6種多發性重大疾病,分別是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搭橋術、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末期腎病。 這6種多發性重大疾病,索賠比例達到80%,只有惡性腫瘤(癌症)這種重大疾病,索賠比例達到60%以上。 綜上所述,惡性腫瘤需要單獨組成一組,高發重大疾病的不同類型也必須分別組成一組。這種嚴重的疾病風險真的值得一試。這樣做也是為了保障其他重大疾病,只有這樣,重大危險才達到標准。 3.重大疾病多次賠償要注意。 重病保險產品經常出現多次賠償這個詞,可能有很多人不太清楚。 簡而言之,這意味著在第一次患重大疾病並獲得保險後,保險單不會失效。 其實,間隔後再次生病,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再次賠償,直到賠償次數用完為止。 關於多次賠償,你知道姐姐特意強調注意的原因嗎?上述疾病組與此有關。 有些重病保險產品在對外銷售時說自己的保險可以多次賠償,但沒有詳細說明重病的賠償次數和財務自由。 這樣輕症就重大疾病的保險費,重大疾病占輕症的保險費,合計不超過最高限額。所有疾病的保險費都可能不夠。這樣多次賠償是沒有用的!保障也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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