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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ver love you wing_2008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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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 & wingwing 分類: 只留下極可怕的憎恨 |
睇左好耐
http://www.898.com.hk/epgs_vw.asp?epgID=263
原則就是為子女的福祉及利益(welfare and interest)著想,認為由那一方撫養對子女較好。
如雙方有爭議,法庭會要求社會福利署提交一份報告(Social Investigation Report),社會福利署職員會約見父母雙方,了解他們的情況及渴求,並作出建議,一般來說,如子女年紀較小,撫養權給予母親的機會較大,如果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子女,法庭會判男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所以女方的經濟能九對爭取撫養權並不算重要因素。
法庭會考慮多個因素,其中包括:
一. 雙方的操守及行為;
二. 雙方的入息,賺錢能力及財富;
三. 雙方的經濟需要及支出;
四. 離婚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五. 雙方年齡及結婚期間的長短;
六. 雙方為家庭作出的貢獻。
分居的原因,是因為夫婦不願意一同居住。
通常人們會認為分居就要簽分居書。但是,簽分居書就一定要雙方同意才可以簽成,另一方不願就完全多餘。
分居是一個事實,不因有沒有法律文件(分居書)存在而受到影響,換言之,這只是一個証據的問題。有案例講明夫婦二人即使是同住在一間居所裡,但二人卻生活得像業主租客一樣,沒有性交,也沒有同吃飯,法庭認為他們二人是分居。
相反,即使二人有分居書,親筆簽名,又在律師樓辦理,並由律師見証,但今天簽紙,明天便從新走在一起,和好如初,雙方就變成了同居而不再是分居,分居書變成了廢紙一張。
現在要做的一份分居書,律師費要三數千元,這個數目也算多,我認為假使雙方願意,分居書大可由自己來做,中文英文甚至中英夾雜並無不可,總之字眼清晰便可以,証人也不一定要,有當然是好,起碼不會說不是自己的簽名,又或是被人恐嚇威迫。
都唔係咁煩姐..唉
許麗欣:離婚、撫養權、贍養費 653 66666 <<<起身打去問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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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love 's yan yan發表時間:2008-10-21 02:41 AM [ 編輯日誌 ] [ 分享至FACEBOO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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