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
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的,應當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不能清償債務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此外,債權人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債務人到期債權50萬元以上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
(2)債務人財產
《條例》明確了可以免除的七項財產,包括債務人及其受扶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債務人職業發展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並明確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生命權、贍養費、撫恤金所造成的損害,根據法律地位有贍養費、贍養費等六項不能撤銷的債務。此外,還規定,除債務人本人外,應當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3)論申請個人破產的法律效力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進入破產程式的債務人的消費、貸款和就業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條例是指最高法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限制債務人乘坐高檔交通工具、購買房地產、旅遊等高檔消費。債務人借款1000元以上,申請同等額度的信貸額度時,應當宣告破產。此外,債務人自被宣告破產至債務清償完畢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總的來說,《條例》的實施表明,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特區和我國才剛剛起步。只有建立相對完善的個人破產制度和信用支持機制,才能嚴格限制個人破產資格,有效防止破產濫用,兼顧債權人利益。自然人破產與企業破產在程式價值和程式內容上存在諸多差异。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發展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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