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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16 日  星期一   晴天


民间观察报告:中共开始用刑罚打击舆论监督 分類: 未分類

 舆论监督正在遭遇新危险?

——记者权益的民间观察报告

作者:何忠洲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更新时间:2009-11-14 10:18:42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何忠洲 发自北京 2009-11-12

"记者节,一份民间的记者权益报告认为,这两年发生的针对记者的刑事诉讼表明,一些官员对记者的打击已不屑于用新闻侵权民事诉讼的方式,而更愿意用刑事诉讼的方式报复。"

"但也有学者认为,一些记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职业伦理所能调整的范围,依法进行刑事处置并无不妥。"

"同一天,新闻出版署的新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一批“问题”记者,118日记者节那天下午两点,云集北京理工科技大学15层会议室,以一场记者权益报告会的方式,来过中国的第十个记者节。

或遭刑案,或正为刑案所困,这些记者本身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详见图表1)。

会议召集人是长期帮记者维权打官司的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他现在的身份是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这场没有命名的会议上,周泽以个人名义发布了《20082009年度记者权益观察报告》。

报告回顾上一年度称:记者频频被抓,舆论监督正在遭遇越来越大的危险。

来参会的这些记者,现身说法:

广为人知的20081月的朱文娜案,拉开了2008“抓记者年”的大幕。

而至今见人都还习惯性的把手机电池取下以防监听的傅桦,承认收过5000元的招待费,“但进去之后这个数额就由着他们定了。”他给同行们的忠告是,异地警察来找,最好与朋友一起去见,不要孤身前往——他跟着警察走后,被打断了一根肋骨。

同样待遇的还有那些“线人”:

向傅桦报料的原吉林民航管理局副局长张广涛现正受到刑事追诉;

曾为高勤荣采访假渗灌提供帮助的原运城地区行署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的高满强,被法院判了7年,刑满释放的高满强刚出监狱门口,就被三个歹徒用铁棍暴打致残。

不过,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对这些“问题”记者的法律裁决上。

“用什么罪名治记者,可能是很多被记者批评、揭露过的人和机构都在琢磨的问题。”为众多记者做过代理律师的周泽说。参会的这些“问题记者”,涉及的罪名达十多个,其中有“介绍卖淫罪、诈骗罪、诽谤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妨害公务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不过,这些罪名在法律界引发广泛争议。景剑峰起初被以“妨害公务罪、受贿罪、窝藏罪”三项罪名起诉,其中收受当事人电脑被作为受贿罪的重要证据,不过最后法院认定的只有窝藏罪。法院认定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

——收受当事人钱物却未被以受贿罪处理,这是众多相同案例中的一个例外。

周泽说,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和记者这个职业最为相关的两个罪名是:受贿罪、敲诈勒索罪。

有关受贿罪是否成立,在报告会上引起了争论。

周泽认为:“以受贿罪追究记者是社会的灾难。”他打了个比方:投诉者发信给在国务院食堂工作的大师傅,为此给食堂大师傅一些钱。大师傅将此信投到部长信箱,案件得到处理,“食堂大师傅因此就能算做受贿罪么?”

周泽认为:受贿罪的前提是犯罪主体对一定的人或物具有支配、强制和决定的能力。而记者的采访报道,完全属于行使公民权利,和食堂大师傅投信行为一样,根本不具备权力属性。

来自香港的记者为此提供了佐证。在国际上,收买媒体、记者,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但“这在国际上都是以职业伦理来规范的,只有我国在用受贿罪这样的罪名惩罚记者”,周泽认为这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这是许久以来法律界关于记者是否构成受贿罪争论的一个延续。周泽的原同事、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展江就对本报记者表述着不同意见,同样的类比是:既然在现有法律中,医生和教师吃回扣都可被定为受贿罪,媒体记者有何不可?

展江的担心在于:靠中国目前职业伦理的约束,违反职业伦理的记者只会越来越多。

这种争论并没有定论,周泽长达十多页的报告,所针对的,是越演越烈的“抓记者”风。

在发给与会者的一个附表上,列举了从上一个记者节到这个记者节间的33起记者采访期间被阻扰、殴打、拘禁事件。周泽说,这是他个人代理和从网上简单搜索所得,属“沧海一粟”。

此次会议有十多家媒体、二十多人参加。而就在周泽律师发布记者权益报告的同一天,一个叫“法律记者沙龙”组织的活动亦在北京吸引了上百名记者的参与,活动主题是“中国职业记者的迷茫与出路”。众多被称为市场化媒体的知名记者都有参加。

而在云南昆明,26家新闻媒体单位在这一天分别公开了承诺书,承诺内容之一为“坚决放弃暴力、血腥、低俗、灰暗的新闻”,在15个州市设立分会场,共万名新闻工作者举行了宣誓仪式。

中国记协则召开了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称:中国记协按照中宣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认真地开展了“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也在同一天,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图表1

(略,请见原文链接)

资料来源:《2008-2009年记者权益观察报告》 制图:李伯根

图表2

《报告》分析:以下一系列记者采访被阻挠、殴打、拘禁、砸毁器材的事件,大多是针对揭露性报道的记者的。原因主要是记者采访的事件或问题的利益相关人,害怕媒体的曝光的触动自己的利益,从而对记者采取非理性行为。记者在做揭露性报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自我保护,在采访过程中,要争取做到客观、平衡、公正,要对各方当事人都保持善意和基本的尊重,避免被某一方当事人视为敌对面。

(略请见原文链接)

资料来源:《2008-2009年记者权益观察报告》 制图:李伯根

http://www.infzm.com/content/3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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