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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四   晴天


中国20省国企退休教师发表维权万言书(附原文) 分類: 未分類

 中国20省国企退休教师发表维权万言书

2009-12-17

全中国国有企业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退休教师,集体在网上发表一封长达一万字的维权书,呼吁中国相关的权力机关,依据《教师法》有关规定维护和落实国有企业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的法定退休待遇。

近日,一封署名“全国20省国企退休职、成、幼退休教师”的万言书在中国大陆的互联网上广为流传。该封万言书中指出,现在全国大部分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的待遇只有政府所办学校可比教师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国企退休职教中的一个大学教授,高级教师的退休金,竟然不如普通中小学中一个退休的门卫工人,不如一个退休的清洁工人,而且差距仍在不断扩大!虽然部分地区政府一次性解决了有关的问题,但是在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相关群体的退休教师的问题并未获得解决。

广西桂林退休教师李俊星期三对本台说:“国有企业的那个退休老师,在幼儿园退休的,还是在职业中学退休,结果在这些位子退休的老师就没有享受那个9号文件的待遇,就是04年的那个9号文件,关于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简单来说是什么样的待遇呢?)增涨工资,现在他们拿三千几,我们现在拿一千多块钱,同时一个企业,你像我们职称也是小教高级、中学高级、中教一级,小学一级,这些老师,都有职称的。(上面有什么样的答复呢?)都没有答复,不断上访,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四川省当年04年,全部教师都给了,其他省区都不给。”

据教师反映,由于国资委干预,造成对国办发(2004)9号文执行的混乱局面,致使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对国企中退休的职、成、幼教师落实教师法规定的待遇,伤害了国企退休的职、成、幼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全国20多省退休教师长达6年,多达20多次的群体性进京上访。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主管上司,不仅自己不带头在央企中全面落实《教师法》,还干涉地方政府落实教师法,人为制造社会分配不公。

该万言书指出,落实《教师法》是教师们唯一的诉求,他们请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尽快出台政策,落实国企已经退休的职教、成教、幼教教师的法定待遇。与已经移交的国企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采取同等待遇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补发退休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

黑龙江的国企退休教师教杨福清,星期三接受本台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虽然教师们的上访维权行动遭到打压,甚至有教师维权代表曾经遭到拘押,但是也不会动摇他们维权的决心。“全国的总代表,被沈阳公安局给拘留了一周多。(会不会给你们这些各地的维权代表一些压力呢?害怕了?)压力太大了,就抓、堵,带的材料给你收。(但是不会因为这个打压,你们停止这个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那不会,大家还是很坚决的,我们准备12月份还要进京,还要搞,因为这个问题,是我们合理合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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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企退休教师依法维权万言书(2009-12-04)

       全国国有企业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退休教师

                   依法维权万言书

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两会代表、委员,国务院参事,新闻媒体:

    请倾听一下我们发自心底呼声:我们是否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我们的政府要不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为什么要把教师分成“三、六、九”等?为什么对在国企中献身教育事业、对国家做出了不可磨灭历史贡献的职、成、幼教的退休教师拒绝落实《教师法》,公然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教师法》长达16年不能在国企中全面贯彻落实,阻力究竟在哪里?谁该负责?!如果我们政府的政策,决定,与法律相抵触,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该怎么办?政府该怎么办?我们又该怎么办?要不要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政府的崇高信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们认为我们所诉合情,合理,合法,那就请采纳我们的建议,为这些风烛残年的国企退休教师做个公断:政府必须依据《教师法》落实他们的法定退休待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这是法治的呼唤!这是良心的呼唤!

我们祈盼公平、公正、法治和尊严,我们期待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历史作证:国企教师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奠基者,是我国教育的功臣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对教育的投入虽然在逐步增加,但远远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教育投入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3%,比非洲穷国都少,低于世界平均5%的水平,与联合国要求的6%,相距甚远。在120个国家的排序中位列第96名;是世界上对教育投资最少的国家之一,实属世界罕见,。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但是,迄今为止,“4%”的政策目标尚未实现。

 新中国从最初普及小学尚且有困难,发展到如今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的时代,得益于教育要“两条腿走路”的基本国策。国企办学是国家办学的重组成部分。

《宪法》第十九条:“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企办学,国企教师在中国教育史中的地位。

据不完全统计,从1980年到1996年,国家一共出台了15部法律、法规(不含地方法规),规范国企办学。截至1998年,全国企事业单位总共举办1.9万所普通中小学,占全国普通中小学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国企办学约占企事业办学的90%左右,计1.7万所,在校生731.7万人,教职工62.6万人。考虑到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职工培训,主要由国企办各类学校完成,国企办学之于中国教育事业,可谓居功至伟。

国企办学主角当然是国企教师。他们中绝大部分是大专院校派遣,国家人事部门分配到国企任教。或从普通中小学抽调优秀骨干担基础课教师,从生产一线抽调有理论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经培训获得教师资格后担任专业课教师,

这些教师献身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他们的人事档案可以作证。他们的编制是教师,不是工人,国家为他们颁发的《教师证》可以作证。据有关资料报道,“国企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一般都高于当地中小学”。他们的贡献,特别是职教教师的贡献,更有理由受到国家的称赞。

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是这样描述的:自1981年后“企业办学面已达到70%左右,三分之一的职工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经济部门的干部九百多万,已轮训一半左右,其中县属以上企业的领导干部已基本轮训一遍,并开始向系统的专业培训方向发展。三千多万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已全面铺开,到一九八三年底,累计已有40%左右补课合格,大多数达到了所使用的教学大纲的要求。另外,接受各种类型职工高等教育的有一百多万人,接受各种类型中等专业教育的有一百一十多万人,已为企业输送了一批各级各类人才。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有所提高,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完成前几年国民经济计划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不少企业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从培训职工入手,促进了产品质量提高和成本降低,使企业摆脱困境,转亏为盈。

毋容置疑,国企教师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奠基者,是我国基础教育的功臣!

(二)国企改革,国企职、成、幼教师是最无辜的牺牲者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国企办社会不堪重负:据统计,国企各种非生产性的资产总和占国企总资产的35%—40%左右。此外,国企还要承担各种社会摊派费用。据专家分析,中国企业税与费的总体负担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5%到30%,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难度最大的是分离企业办各类学校。难就难在认识不统一,政策不明确,尤其是利益存在冲突。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会增加地方财政的负担,加之国家对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就会影响地方政府短期目标的实现;而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旧的国企办学模式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相悖的,企业不愿再承担。而且国企办学几乎无所不包,幼儿园、中小学、 职高、中专、技校、职大、党校等应有尽有。因而遗留问题最多,上访、申诉的人数最多,持续的时间也最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教育法律问答》指出:“国家办学,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使用国家教育经费办学,其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一些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因此,国企办学属于国家办学,国企转制,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必须对国企的教育与教师负责!

 国企办学,严格讲,是企业帮助政府,而不是政府帮助企业。企业分离办学职能,正是政府恢复办学职能的常态,各级政府应该无条件接受。。可现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政府不愿意在财政予以足够支持,只想渔利,不愿付出;企业不仅要把辛苦建立起来的学校全部资产无偿划转地方政府,还要在几年之内每年拿出一笔钱来,帮助政府过渡。我们不禁要问:改革的成本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国家办教育,政府应当负什么责任?!

 在国务院督促下,国有企业从2004年开始移交所办普通中小学,普通中小学的问题总算解决了,教师待遇提高了。但最惨莫过于国企中的职、成、幼教育与教师了。2004年距今6年了,由于多头管理,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国企办的教育倍受歧视、冷落,成了烫手的山芋,政府不管,企业不爱,,绝大部分已经解体,大量教学设施闲置、荒弃,破败不堪,教学骨干流失;留下的也处境艰难,招生难,分配难,效益差,听任自生自灭,这无疑对国企办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现状堪忧,令人痛心!

 没有人关心国企教师的待遇,有的政府文件把国企职、成、幼教师排斥在教师法之外,使他们的精神与物质利益受到严重伤害:愿意走的,可以买断工龄,自谋出路;不愿走的,可以留在企业,视同辅助工种,比一般工人待遇还低,令教师心寒!谁来为国企中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主张合法权益?良心何在?!

 国企中退休的职、成、幼教师的处境更惨。他们的待遇只有同等条件下政府所办学校退休教师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国企一个大学教授,高级教师的退休待遇,竟然不如普通中小学一个门卫工人,而且差距仍在不断扩大!

 必须指出,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落实他们的待遇问题,责任主体是政府,不是企业,与企业分离不分离根本无关。政府有关部委的所谓“解决你们的问题有难度,主要是改革成本不落实”的说辞是荒谬的!难道还要企业再拿一大笔钱,请别人把别人家的老人养起来?为了党和国家的教育千秋大业,国企承负过太多的社会职能,为了分离移交普通中小学,企业又付出相当大的代价,而解决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政府不承担,还要推给企业吗?!把国企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当做“皮球”,踢来踢去,是不负责任的!也是违法的!

全国1400万教师,国企教师60余万,其中退休教师能有几何?何以将他们弃之于不顾?对此国资委的答复:“这些教师应享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享有教师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待遇应由举办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如此说来,国企教师是“双头怪物”,究竟是教师还是工人,由企业说了算!《教师法》的规定,在某些政府部门的眼里竟然成了可以任意揉搓的“面团”!

 这个答复,混淆了办学主体,有意回避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表面上是承认了国企退休教师也是“教师”,但实际上是否认了国企退休教师也是“教师”!哪有以教师身份聘用,按工人待遇付酬的道理!这是严重违背《教师法》的! 它的合理性、合法性究竟在哪里?一个本来从事理到法理都再清楚不过的问题,为何要把它人为的复杂化,弄得乱象环生,民怨鼎沸?!这显然是政府政策失调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文件(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文件及规定)都必须以《教师法》为准绳,为依据,不能曲解、肢解、践踏《教师法》。一部好好的教师法竟被执行得五花八门、支离破碎、矛盾百出,到底是谁的责任?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要不要认真地检查一下法律的执行情况?要不要对违法者予以追究并强制更正过来?

国企办学对国家教育的贡献,可谓绝无仅有;作为中国职教的奠基人,国企职、成、幼退休教师所受到的不公,也是绝无仅有!政府一再承诺改善国企教师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我们都退休了,有的人已经含愤离去,难道政府还不准备兑现对我们的承诺吗?政府究竟是缺钱?缺智慧?还是缺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良心?!我们认为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责无旁贷,必须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他们的退休待遇。如果解决不当,注定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史和教育史上的一大无法弥补的遗憾!

(三)教师法  一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试金石

 1993年10月31日由江泽民签发主席令颁发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文献,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里程碑,是一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教师权益的根本大法。其中: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毫无疑问,依据《教师法》,国企职、成、幼教师应与政府办中小学教师一样同属中小学教师;国企退休教师终身从教,事实依据确凿,依据《教师法》,应依法享有公办退休教师同等待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受到歧视。

为了贯彻落实教师法,国务院还专门发了文。

“《教师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教师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教师法》的贯彻实施与目前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教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5年,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对于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各地要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

 必须指出,教师法颁行16年,国资委,财政部从未在国企贯彻落实教师法,国企教师从未获得应有的地位与待遇!面对国企教师的质问,国资委,财政部以种种借口替自己辩解。

 国资委一位负责人曾说:“如果教育部承认你们是教师,我们立即兑现你们的待遇。”当教育部以文字的形式承认国企职、成、幼教退休教师是教师时,这位负责人就“失踪”了。

 国资委给两会委员、代表关于解决国企退休职、成、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建议的答复称:“经商财政部,目前实际操作难度大,且易引发新的不平衡。”

 难道有“难度”,怕“引发新的不平衡”就可以拒不落实法律的规定?如果落实法律的规定就会“引发新的不平衡”,那么,究竟是法律有问题还是政策有问题?毛泽东同志讲过一句话,最能切中时弊。“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人是最讲认真的。”

 最讲认真,也就是最讲责任。政府官员的责任是什么?依法办事,为党,为国,为民负责!万事皆规律,有法天下和。四川、新疆、宁夏、铁路系统等均依法妥善解决了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含国企办职、成、幼教师)的待遇问题没有出现攀比,没有出现新的不平衡,企业稳定,教师开心。事实证明,对国企退休教师的待遇久拖不决的种种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法办事,是国泰民安之本,有法不依,是天下动乱之根。借口没有或曲解上级的红头文件,而拒绝执行国家的法律,是“人治”的传统思维在作怪,是对法律的蔑视与践踏!

通过6年20余次的进京上访,我们渐渐明白一个道理:中国不缺法律,法规,中国最缺对法律恭行不悖的执法者。

(四)国办发(2004)9号文,无心之错,还是本应如此!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确实是一项不可多得的好政策。9号文开宗明义,“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按理,9号文可以全面为国企教师,包括职、成、幼退休教师落实教师法,一举解决困扰国企退休教师多年的老大难,真是“久旱逢甘霖”,令我们激动万分!孰料文件一发,竟然乱象环生。

四川两级政府一次性解决了省属、市属所有国企教师工资和退休金问题,囿于权限,把央企教师撂在一边。此外,铁路系统,新疆,广东省江门市,广西华侨农场,江西省弋阳县,湖南苗家土家族自治州,福建省龙岩市,安徽省淮南市,河南省济源市,陕西省咸阳市都依据教师法落实了9号文。长春一汽不忍心再让自己的教师受委屈,便自己掏钱向长春市政府缴纳2.5个亿,作为政府接纳在职与退休的国企职、成教大约1000名教师的条件,政府依据《教师法》兑现了退休教师的待遇。结果,正教授月退休金4400元,副教授月4000元。有些企业解决了原在普通中小学工作过的职、成、幼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如兵器工业系统的:西安秦川厂,辽宁省葫芦岛市的锦山厂,辽阳市的庆阳化工厂,河南的济源特钢厂。

然而,更多的地区,在国资委的干涉下,仅仅落实了国企普通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有事实为证:吉林省在(吉政办发〔2005〕36号文)中提到:“关于落实(国办发〔2004〕9号)时,国务院国资委就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将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界定为地方企业兴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任教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 2004年9月末,湖北省政府准备出台落实9号文件的具体政策的时候,国资委派人去武汉做工作,致使湖北省落实9号文件,拟全部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胎死腹中。

如此混乱的落实《教师法》,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令人大跌眼镜。对于国务院的文件,各行其是,五花八门的执行,不知新中国60年来能有几例?

竟有这样一种解释:国务院制定9号文,原本只是解决普通中小学,打字的时候,把普通两字给漏掉了,校对,审核都大意了,对这种滑天下之大稽的说法,我们嗤之以鼻。我们不相信国务院不懂教师法;我们不相信国务院会把国企退休的职、成、幼教师踢出教师队伍。但是国务院以后相关文件中,却只提“普通中小学”,这是为什么?!我们有理由认为国办发(2004)9号文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国资委与地方政府的巨大阻力!他们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把国企职、成、幼退休教师当做烫手的山芋推来推去,唯恐避之不及,因此国务院在进行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时,不得不把解决的范围暂时局限于普通中小学。而国企职、成、幼教师在这场利益的博弈中,成为无谓的牺牲品!

然而,9号文下发以后,四川等地执行的结果,却可以引起国务院的重视:那里没有出现攀比,没有出现新的不平衡,企业稳定,教师开心,这不正是合乎法理,顺乎民心吗?反观其余地区,民怨鼎沸,上访不绝,当地企业、政府也弄得头疼脑热。这恰恰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9号文的精神是正确的,维护了《教师法》的尊严,维护了国企教师的合法权益,是人心所向!

虽然国办发〔2005〕4号文件适用的范围仅仅局限在部分移交的企业,但对“中小学”概念的解释却被有意扩大、延伸与曲解了,客观上造成了与《教师法》相悖,把企业办职、成、幼教师排除在教师队伍之外的恶劣后果!人们无法理解,政府为什么只解决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而无视职、成、幼退休教师长期忍受不公平待遇的现实?为什么不兼顾国企退休职、成、幼教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把教师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制造矛盾?

《教师法》中的“中小学教师”,涵盖了普教,职教,幼教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表明国家对他们的劳动同样尊重,彰显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深刻内涵。今天看来,9号文件的实施与后来的改变,表明我们有些领导身上,还缺少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强烈的责任感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心!口头上高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际上歧视职业教育;说的是“依法行政”,实际上藐视法律的规定,以权代法;说的是“建立和谐社会”,实际是置全局利益和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和谐于不顾!

我们郑重请求这些领导重新读一读《教师法》,然后,再想想,你们今天这样做,以后怎么执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国策呢?

(五)仗义执言  感谢舆论,感谢媒体

 国企职、成、幼教师与共和国一起走过了风风雨雨的60年,对党,对祖国有着深厚的感情,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祖国的教育事业,在职时无怨无悔。老了,却失去了教师身份,找不到归宿,处境艰难,伤心落泪。20多省退休教师群体性进京上访6年20多次,何其艰难,实属迫不得已。国资委一位负责人曾说我们,“是最文明的一个上访团体”

国企职、成、幼教师的历史和现状,牵动着无数颗正直善良的心。正是我们相信党,相信法律,在正义之声的鼓励下,我们才有信心走到今天。全国6万国企职、成、幼教退休教师感谢张抗抗等两会代表、委员为我们仗义执言,感谢媒体对我们的支持,为我们鼓与呼。

下面辑录部分两会代表和媒体今年发表的最新观点。

1.今年两会期间,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的提案得到网民投票88421张,支持率排名第一。

2.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从2007年起,连续三年都提出了关于落实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提案。她认为,国企退休教师养老金数额,与他们一生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不成比例。不能再踢皮球了。张抗抗认为,有关部门需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她建议:一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认真进行会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一揽子”解决办法,交由具体部门落实。二是根据两种不同经济体制时期国企学校举办者属性的不同,按政策进行历史分段处理。最后,她建议对国企教师“一分为二”:在职教师不剥离,工资由企业按《教师法》规定给与保障;退休教师先剥离,其退休金由国家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以退休划线,退休前归企业,退休后归社会。

3.中国致公党全国政协委员杜时贵建议:1.根据《教师法》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或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国企办技工学校等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2.国企办技校教师应与国企办中小学教师一样,政府立足长效机制,由国家统一政策,明确落实责任归属,按两种不同经济体制时期分段,将国企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任教现已退休的教师分离移交(实际上已进入或将进入社会化管理)。3.国企改制后,国企退休教师群体已是空前绝后的,考虑到国企退休教师已脱离企业,并逐步进入社会化管理,其待遇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国企职业学校属于国家办学,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退休教师待遇应由政府负责管理国企的部门向原具有技校的国企征收,再进行转移支付或由各级财政直接支付。

4.人大代表上海律师金缨指出,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我更关注的是现行法律的有效实施,很多时候并非没有法律可依,而是没有充分依法行事,使法律变得很苍白,没有了生气,甚至被人遗忘而要求另行立法。周老师他们说得好:们不提任何条件,因为法律已经明确我们应享受的待遇,只要按法律做,我们就满足了。我答应为他们呼吁,不仅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使我们的法律更有生命!于是,《关于尽快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应得合法待遇的建议》的议案也就应运而生。

5.“我是来自企业的基层人大代表,去年两会后,相继收到了上百封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来信,这些信集中反映了退休待遇过低问题。对此,我进行调查、走访。这些教师大部份是在企业从事教学工作20年∼30年优秀教师,他们现在的月收入是1000多元。”云南一汽红塔公司技术工艺部主任罗笔晖代表说出自己的困惑。“同样是企业退休教师,就因为所担当的教学任务不同,退休后工资就差一、二倍。更奇怪的是,在教学一线干了一辈子,退休时一手拿着教师资格证、副教授、高级讲师证,另一手领的却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6.全国人大代表,总工程师,农工民主党黑龙江省省委副主席高翔说:“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火烧眉毛了。”他说,根据国企退休教师的反映,他做过实地调查,“结果表明,这个问题非常严重,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7. 2009.2.16西安晚报记者程慧 ,实习生徐雪莹发表《终生执教却无身份  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亟待解决》http://www.xawb.com/gb/2hui_cn/2009-03/02/content_1482433.htm

8. 2009.3.5工人日报发表记者张宪的文章《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呼吁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不能再踢皮球了。》http://acftu.people.com.cn/GB/8909594.html

9.2009.10.10读者报影响力周刊发表王瑞峰发自河北沧州的报道《开胸验肺  退休教师的自残式拯救》http://www.yxlzk.com/newsdisp.asp?id=317

10.2009.9.14中国周刊记者李佳蔚发表《70岁国企退休技校教师自救:要求开胸验肺》

http://www.chinaweekly.cn/html/45/4/4501/3.htm

11. 2009.10.22新华网发表党报评论员,特约记者,通讯员樊作礼的文章《一些企业职教退休教师无家可归》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71102843/2.html

12. 2009.11.7人民网法制论坛发表樊作礼的文章《国企退休教师应享受教师法规定的待遇》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71518344/2.html

13. 民建湖北省荆门石化总厂总支副主委、荆门市政协委员余辉远《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被分离职工利益被损害现象不容忽视》(此文发表于民建湖北省委主办《参政议政与社情民意》)

还有全国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要求按《教师法》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

(六)落实教师法  我们唯一的诉求

 请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尽快出台政策,落实国企退休的职教、成教、幼教教师的法定待遇。与已经移交的国企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采取同等待遇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计发退休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

退休教师在世之日已经不多。目前,他们活着的处境寒酸,离去的令人伤感。毕竟老了,每年都有人相继离世。他们有的在弥留之际,有的在遗言中表达着同样的心愿:还我一个尊严,盼望着《教师法》落实的那一天!听之令人心痛,思之催人泪下。此时此刻,我们想重复下面的一段话: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很大程度上说,有法不依往往比无法可依对人们的心理冲击更大。这是因为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摆设。如果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则不仅将会极大地损害法的权威,而且会严重地防碍立法宗旨的实现。”(1994年国家教委人事司, 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与实施指导》)

 

 

                          全国20省国企退休职、成、幼退休教师

2009-12-04

 (起草:雨田山庄主人,修改:钟条山 戈壁孤烟等)

此文发表在人民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 boardId=9&treeView=1&view=2&id=96200399

          新华网: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72131480/1.html

                     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72126254/1.html

                     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72126100/1.html

                 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72131571/1.html

                     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72131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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