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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五   晴天


中国最高法出台“恐怖主义的法律” 纪念普鲁士政府 分類: 未分類

 “没有客观标准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

——重温马克思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2009/12/24

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看到“恶意”和“倾向性”这两个关键词,感到似曾相识。想起多年前我写《文祸史话》一书时,曾引用过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的观点,便找出尘封已久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第一版),好在此文就在第一卷的第16页,得来全不费工夫。

1841年12月24日(巧了,今天还是其纪念日呢),普鲁士政府为了钳制舆论,颁布了臭名昭著的“书报检查令”,其中有这么一段话:“但是对政府的措施所发表的见解,其倾向首先必须是善良的,而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为了对二者加以区别,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善良的意志和鉴别的能力。与此相适应,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如果作品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的倾向时,应禁止其发表。”

什么是“敌对的”、“恶意的”和“有害的倾向”呢?由谁来辨别和判定呢?这就难办了!因为这里面并没有什么客观标准,只能靠检察官的“意志和鉴别能力”。“意志”一词用得很妙,这就说明,判断一部作品“是善良的”还是“敌对的和恶意的”,是不是带有“有害的倾向”,只能凭当权者的主观意志。因此,即使作者的本意是“善良的”,而统治者及其文伥们非要认为是“敌对的和恶意的”,那么,作者就一定是违法分子了。可见,统治者制造文字狱并没有客观公正的法律标准,全靠其主观判断。

对此,马克思评论道:“这样一来,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怀疑的制裁。”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反对倾向的法律,即没有客观标准的法律,乃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基于马克思的理论,可以说,普鲁士政府(我说的仅限于普鲁士政府)仅凭当权者的主观意志来判断新闻和文学作品是不是“恶意的”和“有害的倾向”,是“没有客观标准的法律”,也就是“恐怖主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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