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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 月 3 日  星期日   晴天


福建当局对林洪楠律师实施报复性执法 分類: 未分類

 福建林洪楠律师停业事件让我们看到了什么

2009-12-30

写在前面的话:

通过福建老律师林洪楠之《会议纪要》门事件,让广大社会公众重新有机会去回顾一下五年前发生的那个“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件,也再次去关注吴华英等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件,更让我们有机会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关注来认识一下我们这位伟大的为民请命、仗义执言的律师,他的名字叫林洪楠!

在此,我们也有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向老人家表达敬意!

一、林洪楠先生执业基本情况介绍

我们在这里首先引张洪峰先生的文章《干掉”律师 难道也是推动法治进程?》中对林先生的评价(不惜篇幅进行完全复制):

林洪楠律师,年逾古稀却精神矍铄,深入了解他的资料,让我肃然起敬,我觉得我有义务在文中向大家介绍他:

    林洪楠,自称老顽童。1962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援藏。在西藏山南地区公安处,从事军事法庭和国家安全保卫工作。在酝酿自治区革委会领导干部时,经他推荐的央宗(女),后来成为中央候补委员;经他推荐的巴桑(女)后来成为中央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经他推荐的次仁拉姆成了自治区革委会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副主任,她们后来都成了中外名人、著名的历史人物。1981年内返福建,其先后任福州市公安局预审处、法制处副处长、司法局律管处处长。在任司法局律管处处长期间,创建福州市律师援助中心(全省第一家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建省消费者法律支持中心,并在福州市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随着律师制度健全和改制。1996年初,辞去政职,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创建福建天钧、法炜律师事务所,任律所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建省警察学会会员,曾任福建省八届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作为证券律师,参与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配股工作。

   有着如此深厚“背景”的林洪楠律师,没有利用自身的关系在证劵领域“赚大钱”,为家庭为子女创造财富,却好打抱不平搞法律援助,林律师说,“当事人找上门,我们不能拒绝,让无罪者免受冤屈,让受冤屈者洗雪冤情,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坚守法治底线的他,福建案中直言颇多,下场比较惨,受到了停业一年的处罚,对于一个执业律师而言,此相当于“被干掉”,至少在这个案子中是出局了,林律师应是中国律师界,被停业处罚的最大年龄律师。

  现在我们再引用《关于林洪楠律师遭报复性执法被停止执业一年的紧急呼吁》中刘晓原、李方平、金光鸿三位同业律师对林洪楠先生的评价(同样是完全客观复制):

     年逾7旬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林洪楠在多年的执业活动中恪守执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其接办的福清纪委爆炸案、福州警匪枪案、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等一系列全国大案要案中切实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二、林洪楠先生受行政处罚所涉案件情况介绍

从林洪楠先生就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所进行的听证程序中得知,林洪楠先生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是因为在早在七年前的2002年,林先生所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存在有泄露秘密的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

下面引用相关网络链接:

2001年 “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第6号嫌疑人谢清是否需要批准逮捕,出现过一个《会议纪要》。后这份《会议纪要》随案进入到司法程序中,并装订到福清市公安局侦查案卷中,即(p00000139-140)。作为该案六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当时有十名,在福州市中院依法阅卷中均看到,并复印。

后据称,这份《纪要》被公布到媒体和网络上,并引起公众注意。

后,又有称:该《会议纪要》泄密于2001年12月侦查终结随卷移送,2002年7月移送福州市中院起诉,律师依法阅卷、复印。2004年(04.11.24)、2005年(05.5.31)、2006(06.4.20)年均有发现,均未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置。

林洪楠律师阅卷复印《会议纪要》之时是2002年,2004年11月福州市刑警支队曾就此事对林洪楠等三名律师进行过传问,林洪楠律师对情况进行了说明,之后刑警支队也并未作出结论和处理。

三、林洪楠先生受到非正常行政处罚一案的情况简要介绍

背景简介:

2009年秋季,林洪楠律师代理了一起罕见的备受中国广大网民关注的福州网民吴华英网上发帖上传视频关于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被当地黑恶势力集体轮奸的相关信息b;‑N[ h而涉嫌诬告陷害被公诉的案件。

律师林洪楠认为,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捏造事实,即无中生有,任意虚构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实,向有关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而吴英华不是有意诬陷。

2009年11月11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瞩目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但是在超过审限后迟迟不作宣判。

本案情况:

耐人寻味的是,在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开庭前五天(2009年11月6日),正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吴华英的林洪楠律师接到福州市司法局突然送来的就五至七年以前所谓《会见纪要》被泄一事的《关于对林洪楠律师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

,,,,

   2009年11月20日,福州市司法局举行听证会。林洪楠律师当庭陈述了自己的申辩意见。

2009年12月23日,福州市司法局下达对林洪楠律师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的决定。

2009年12月24日,林洪楠律师正式依法向福建省司法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明确要求据实撤消榕司罚决字【2009】4号《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我们的疑问

根据上述,我们心存疑虑:

1,为什么选择在林洪楠先生代理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时再提及《会议纪要》案;

2,为什么要选择在明显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后的第五个年头强行进行不正常的听证和处罚;

3,为什么要选择在林洪楠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送达相关《听证告知书》;

4,为什么公安机关通过核实之后已经不作处理的事情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还要旧事重提,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林洪楠律师的迫害;

5,明明已经是时过境迁的往事怎么就会成为“干掉”律师的“证据”呢;

6,我们很想知道,对林洪楠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或之前进行的所谓听证程序是否经过了立案这样一个庄重的程序和环节,以及是什么时间立案的,谁来批准立案的,案件线索是怎么获得的,一言以必之,这个案件是怎么启动的;

我们已经有太多的疑问,只要林洪楠律师的事情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相信我们一定还会有更多的疑问。。。。。。。。

五、我们从林洪楠律师《会议纪要》案件中从看到了什么

对林洪楠律师的非正常行政处罚决定一出炉,网上又掀起一场关注律师的热议。有网民不无担忧地戏称:“这年头干掉律师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作为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爱护律师,保护律师,客观公正地对待律师,就是在努力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尊严,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在维护大局。

可是,我们从福建省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林洪楠这位七十岁的老律师所谓《会议纪要》案的事情上,我们看到却是令人心寒的一面,看到的却是行政执法中的错位。

五年过去了,七年过去了,当时公安机关通过调查没有形成结论的东西,如今司法行政机关却拾起来“重操旧业”,并通过《会议纪要》案停止了林律师的执业。于是就出现这样令人不能思议的局面。假定林洪楠律师真正与《会议纪要》案有关,那么为什么五年前的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当时不立案调查;如果立案调查了,为什么没有结论和作出处理,这是明显的失职失察行为,即明显的行政不作为。那么相关领导对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五年过去了,时过境迁,物是人非,旧事再提,错位执法,时效大超,相关司法行政机关涉嫌滥用职权,将来也恐遭法律责任的追究。

在林洪楠《会议纪要》案中,除了让我们看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非正常行政执法以外,对一个律师,尤其是一位古稀之年的老律师来讲,缺少人文关怀和对老律师的关爱。老人家七十高龄,执业的时间真是太宝贵,人品也太高贵,法律精神太高尚,用这样一种方式来对待林老于情于理于法分明说不过去,必将给老人家的身心带来阴影和创伤。

更让我们不解和无法接受的是,对林洪楠律师采取处罚措施之时,正是他为备受瞩目的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吴华英维权的档口上。这个时候再把原来的事情端出来,不顾法律之严肃性,不怕因为时效问题的缺失而坚决进行“秋后算帐”,未免夷笑大方。为此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不为林老所在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素质感到忧虑。

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来讲,即是管理,更是服务。管理有依法,服务要贴心,而决不能错位和“敌对”。不能眼睁睁地看着一位七十岁的老律师的职业生涯结束在自己非正常的行政执法中,相煎何急呀。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我们应该努力做到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当律师受到压力需要支持和帮助的时候,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为律师呐喊,让社会,让大众看到正义得到彰显,法律得到维护,公民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作到的,也是能够作到的。要让更多的眼睛看到,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是站在正义律师一边的,站在维护百姓切身利益一边,这才是我们天天讲的大局,才是真正的事业。

最后,我们真心希望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地想想,论证一下,这样做的政治成本。对一位年迈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进行这样一种处罚,能带来一些什么的影响或是后果,是正面的多,还是负面的多。一个律师可以犯错误,但是一个司法行政机关要是在律师身上犯了错误,尤其是在一个七十岁的老律师,一个多年来一直为百姓奔走呼号的律师身上犯了不能容忍的错误,那么这会给未来我们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所带来多少有形无形的伤害,请认真仔细地掂量一下吧。

六、我们的建议和呼吁:

1,希望依法公正处理林洪楠《会议纪要》门事件。在福建省司法厅未正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1条的规定,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暂停相关行政决定的执行,以保证林洪楠律师的正常执业权益得到行使。

2,我们坚决支持林洪楠律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并通过法律途径向福建省司法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的正义行动。我们坚信,林律师一定能够最终赢得这场行政复议的胜利。

3,我们也呼吁广大律师能够关注我们同行的境遇,针对福州市司法行政机关这种非正常行政处罚行为,通过自己的渠道和途径发出各自理性的法律意见和进行有益的互动和讨论。

4,我们也同样呼吁新闻媒体尤其是网络像关注李庄案一样去关注林洪楠律师《会议纪要》案件;

5,我们更希望广大网友,发挥自己的聪明和智慧,努力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我们的言论自由表达权、公共事务监督权和参与权,用善意和理性去评判这一事件。

6,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当中就调处和办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所需期限、及相关追诉时效未作出明确规定,明显属重大立法缺陷,在此特呼吁相关法学专家和立法人员立即启动相关修改程序。在未做出正式修改和补充之前,敦促福建省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办理案件期限的相关规定,作出有利于林洪楠律师的决定。我们认为这是你们的义务和责任。

写在最后:

我们希望那些敢于为弱势群体说话的律师能够得到善待律师和尊重,那些为了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敢于挺身而出的律师应该得到呵护和理解,尤其是当前我们的律师行业和形象备受关注和挑战的时候。我们的支持有多大,他们维权空间就有多大,这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任务和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志学  13001251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吉田  13161302848

2009-12-30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2,《中国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联合国人权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

3,网上搜索和点击2001年 “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被当地黑恶势力集体轮奸的相关信息、福建网民

吴华英等诬告陷害案、林洪楠律师、《关于林洪楠律师遭报复性执法被停止执业一年的紧急呼吁》刘晓原、李方平、金光鸿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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