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玉娟報導)教育部修正增加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表現者給予獎補助,及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各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手冊其他輕度障礙類別規定辦理。 政府為鼓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依原特殊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清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費。教育部為明訂特殊教育學生各項獎助標準,於88年4月30日發佈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98年11月18日公佈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另第40條第3項規定,資賦優異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 大專校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及新增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逐年成長,發佈修正辦法後,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受益人數將大幅增加。
記者:許玉娟報導 / 2010/12/15 14: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