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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5 月 23 日  星期六   晴天


江苏省阜宁检察院“持权抢劫”之迷(一) 分類: 未分類

 2009-3-22 

 

     任何强迫别人服从自己意志的言行都属于暴力。"枪"是暴力,"权"也是暴力。"权力"者,强加于人的能力也。用暴力将别人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即抢劫。江苏阜宁县检察院晏爱华、郑美恩、陈必太等人于2003年6月26日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非法拘禁,酷刑相加,以暂扣为名抢劫无辜受害人刘萍近50万元。  

      庄严的检察院内养着一批"持权抢劫"的人渣。

在受害人刘萍5年无数次的声讨和反映下,还没有完全退还(尚抢劫私分20.9万),根据刘萍反映:阜宁检察院还伪造证据、非法拘禁5个月共153天、连续刑讯逼供42天42夜共3672小时。在其一再声讨下,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迫承认非法拘禁的事实,按照国家赔偿标准(日赔偿金99.31元)予以补偿,令人涕笑皆非。与法无据。可对违法犯罪的人员却一个也不作处理!

      "持权抢劫"者的鳄鱼的眼泪。

 

      黎阳先生说得好:"持枪"强占别人的劳动果实是抢劫,"持权"强占别人的劳动果实也是抢劫。抢劫与否不在形式,而在实质。只要用暴力无偿强占别人的劳动果实,那就是抢劫,不管用什么方式、以什么名义"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钩爪锯牙食人肉"。"持权抢劫"是用暴力掠夺别人的劳动果实,只要抢劫,那就是"匪"。"持权抢劫"也是匪:一个是"土匪",一个是"官匪"(或曰"权匪");一个用"显形"暴力,一个用"隐形"暴力;一个"明抢",一个"暗抢";一个是"吊睛虎"凶神恶煞,一个是"笑面虎"笑里藏刀;一个"豪夺",一个"巧取";一个"无法无天"赤裸裸,一个"依法办事"笑迷迷;一个"蛮不讲理",一个"理直气壮";一个"凶相毕露",一个"冠冕堂皇";一个是"无政府状态"下的"乱世之抢";一个是"有政府状态"下的"系统掠夺";一个盲目、任意、零打碎敲、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叫化子打狗,边打边走,走哪算哪",受害者还有可能幸免,一个理性、完善、深思熟虑,组织严密、计划周详、不留死角、受害者上天无路入地无门,"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土匪"与"官匪"表面上格格不入,其实本质上却是一家子--"何必儒林胜绿林"、"官与贼人不争多"。  

      近来《南方法制网》、《中国三农经济内参》以《江苏阜宁:蒙冤被拘惨遭“刑讯逼供”令人痛心》;《金羊网》、《民营经济报》以《江苏阜宁:刑讯逼供蒙冤者引发大讨论》;《南方都市报》、《荆门晚报》以《科长被关5月上访5年

      发帖10万终获国家赔偿》一文后在网络上引发了大讨论。腾讯网首页、新浪网、大江新闻网、南方法制网等100多家网站进行了报道。多家媒体的记者从不同角度采访到阜宁县检察院晏爱华、郑美恩、陈必太等人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事实的存在。

 

      著名法学教授施教授认为江苏阜宁县检察院存在多方面的违法行为:  

        持权抢劫"匪徒的通行证。

      一、程序违法

      (1)、2003年6月26日上午8点,阜宁县检察院通知刘萍去检察院当时没有开具任何法律文书,是询问、讯问、还是立案审查,均未出示合法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2)、假如刘萍涉嫌窝赃罪,应由阜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阜宁县检察院无立案管辖权;就是并案处理也应办理立案手续,出示强制措施文书。可阜宁县检察院无任何合法手续。  

        "持权抢劫"匪徒的非法拘禁点。

      (3)、阜宁县检察院对刘萍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实实在在的非法拘禁。主要表现在,一是、刘萍在阜宁县城有固定住所,阜宁县检察院不应把刘萍关押到私人开设的乡下小旅社,还多次转移到其他私人经营的小旅社继续关押,每次转移都称将他送进看守所来对刘萍精神上施压。关押时间长达153天。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执行“监视居住”,于法无据。

      (4)、阜宁县检察院没有将监视居住决定向刘萍宣布并通知刘萍所在单位、居委会、所在地公安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

      (5)2004年11月25日,阜宁县检察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时,没有向刘萍宣布案件是否撤消。取保候审既没有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解除决定亦未通知公安机关。其解除的理由不符合规定,表现出执法的随意性。

 

      (6)到目前为止,检察院未对刘萍是否涉嫌犯罪作出任何决定,因此,检察院对刘萍住所及刘萍的亲友进行搜查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法律明文规定,搜查强制措施只可以针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场所进行。目前刘萍是否是犯罪嫌疑人不能确定。  

            "持权抢劫"匪徒为掩人耳目请医生开的看伤处方之一。

      (7)根据刘萍被关押5个月期间检察院对刘萍的治疗过程及刘萍身上的伤痕,通过多家媒体记者的采访(旅社的服务员、给刘萍看伤的医生、非法拘禁点周围的居民、刑具等)可以确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

      (8)盐城市检察院在立案调查阜宁县检察院是否存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其查处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刘萍案件的侦察是由盐城市和阜宁县两级检察院共同办理的,刘萍举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盐城市检察院应当回避。而盐城市检察院不但不按规定回避,而是一开始对刘萍进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后来指使阜宁县检察院伪造当事人谈话笔录,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均有证据证明)。

      (9)上级机关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的职责,只是以盐城市检察院已有调查结论为由,草率答复刘萍不再受理。未根据盐城检察院的报告内容与刘萍进行核实,未充分解答刘萍指出的报告中的虚假之处,对刘萍一案中,盐城及阜宁检察院种种明显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其行为有渎职之嫌。由于上级机关的纵容行为,导致案件真相不能正确认定、查明,刘萍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的尊严再次受到践踏。

 

      二、阜宁县检察院以下的行为足以能证明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召开的调查结果通报会上,相关人员的讲话录音显示:  

         "持权抢劫"匪徒的网络团体的相互掩护!

      (1)阜宁检察院曾两次带刘萍到南通,两次到盐城去看伤。(2)阜宁检察院关押期间带刘萍到盐城三院做肌电图,冒用陈飞的名字给刘萍做的肌电图,想方设法隐瞒伤情。

 

      (3)在通报会上刘萍质问阜宁县检察院为何用餐饮费名义报销刘萍的治疗费用!据私人旅社老板李国俊讲看伤的钱每个月就有四千多元。而关押期间,刘萍感冒的几十元钱都是叫刘萍家人送来的。这两者有什么区别时。阜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乃标在通报会上是这样解释的,“感冒是你刘萍自己得的,你自己花钱看。伤是我们检察院没保护好形成的,所以我们给你看伤,费用由检察院出。”这恰恰说明伤是检察院打出来的,而非检察院所称是刘萍自伤自残形成的,如果是刘萍自伤自残费用更应由刘萍自己付。更不会想方设法用变通的办法报销医疗费用。      

      "持权抢劫"匪徒给多人多次使用的刑具!

      (4)刘萍反映阜宁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早在他岳父开庭时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提供了,阜宁县检察院官杨秀松承认刑讯逼供的录音材料、受伤的照片、脱落的指甲两枚,现场还展示了身上的伤痕。

 

      (5)阜宁县检察院一直回避说没有对刘萍进行捆绑吊打,在通报会上只是轻描淡写的说是把刘萍进行了固定,回避了不准捆绑吊打的法律字眼,请问不捆绑如何固定?  

        被"持权抢劫"匪徒打出的伤的部分照片!

      (6)阜宁县检察院的部分办案人员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伪造了04年11月18日的与刘萍谈话的笔录。作为重要证据向有关领导和机关汇报。(现有笔录材料的内容可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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