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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12 日  星期四   晴天


严晓铃案开审不听当事人证词 便衣遍布 分類: 未分類

快报:马尾区法院门外消息 / 老虎庙

2009-11-11 13:45

时间:20091111830

地点:福建福州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罗星路22/邮编:350015/电话:0591-83682177

福建福州马尾区人民法院于1111日上午8点半准时就“范艳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案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至下午1点半尚未结束,午餐有人送入快餐盒饭。

庭外聚集人员较多,除涉案人家属十数人外,有大量疑似便衣人。

各地媒体赶来者有《南都周刊》等单位。其余多为当地媒体。据较早前刘晓原消息:《南都周刊》提前赶来领取旁听证未果,被告知:证已经发完。

和前一天消息有所不同的是,吴华英家属仅领得的两张旁听证只好由自家分配:吴华英的父亲放弃入庭守候在外,而由吴华英的母亲和女儿杜梅

http://24hour.blogbus.com/logs/26509938.html进入旁听。

另据厅内传出消息:在审理游精佑时,法庭责成吴华英和范艳琼进入一间小屋等候。

值得注意的是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始终未接任何传唤,当她提出愿意进入法庭进行质证时遭拒,因此至今守候庭外,成了“于案十分重要的无事人儿”,罕见!

法庭尚在审理中,据吴华英堂妹说:“结束时间没准儿,将在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来电话……”

 本案专题网站http://bangbangshou.blogbus.com

另本案声援签名已达134人,尚在继续更新中

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id=7bff379f5cc6e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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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晓玲案”被捕网友今受审 涉嫌“诬告陷害”(2009-11-11 06:13:32)

转自:20091111日广东《新快报》报道

http://news.dayoo.com/society/200911/11/61961_100348709.htm

“严晓玲案”被捕网友今过堂

  因在网上发布网帖和视频被诉 涉嫌“诬告陷害”

  新快报记者 华静言

  因在网上发布了福建“严晓玲案”的帖子和视频,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涉嫌“诬告陷害”一案又有新进展,记者昨日获悉,该案今日上午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代理律师“被停止执业”

  记者昨日了解到,涉案网友的辩护律师都已提前到达福州。游精佑的代理律师刘晓原告诉记者,从他掌握的材料看,此案应该做无罪判决,但实际情况很有可能会判处缓刑。

  刘晓原律师表示,他看完了案卷材料后,坚信被告网民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犯罪。他指出,根据案件笔录卷宗显示,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上访告状一年多,尽管后来我们知道她所告发的问题不存在,但这一年当中从来没有哪级政府或司法机关,要治她诽谤或诬告陷害罪。

  “网上贴出的文章的不实内容是林秀英所说,视频内容也是由林秀英所讲,为何却是范燕琼、游精佑和吴华英变成了捏造事实之人?”这是刘律师困惑的地方,他认为,在“严晓玲事件”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传播者,并不是一个制造者。林秀英将“道听途说”来的东西告诉范燕琼等人,范燕琼他们没有再核实就写进了文章,录制了视频,这只能算是在传播谣言,而不是捏造事实,他们的目的不是出于诬告陷害。

  记者还获悉,原本担任被告人吴华英辩护律师的林洪楠律师,115日到看守所会见被告网民时接到通知,因其五年前在执业活动中有泄密行为,“被停止执业一年”。

  每户限两个旁听名额

  昨日,记者联系到范燕琼的女儿林静怡。正在厦门读大学静怡告诉记者,她已经从学校赶到了福州,准备和父亲一起参加第二天的庭审。

  静怡说,她已经有五个月没有见过母亲了,母亲身体不好,让她很担心。在她的印象中,母亲经常同情一些弱者,帮别写文章、写状子,没有想到会因为一个帖子而被捕。她说,今天庭审,一些曾受过母亲帮助的人都会来支持他们。

  记者了解到,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每位被告的家属都只能拿到两张旁听证。

  严晓玲母亲希望能旁听

  由于此案起源于“严晓玲案”,记者昨日联系到严晓玲的母亲林秀英。作为网帖和视频内容的口述者,林秀英告诉记者,事情发展到这步,远远超出了她当初的想象。她向记者证实,网帖和视频的内容,都是她口述的。虽然她不识字,但网帖内容是在范燕琼念给她听、得到她认可再发上网的。林秀英还表示,网帖中关于KTV等内容,是听她女儿严晓玲生前说的,并不是范燕琼等人添加的。

  林秀英说,法院没有通知她开庭的事情,是被告家属告诉她的。虽然没有拿到旁听证,但林秀英表示,今天会尽量去现场,就算不能入场,也希望能去看看。

  新闻链接

  网友因发帖被捕

  今年623日晚间,多家知名网站和论坛内,都出现《严晓玲,她比邓玉娇悲惨一万倍!》、《惨绝人寰:闽清常现无名女尸严晓玲被8人轮奸》等帖文,一时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624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警方的鉴定结论,严晓玲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轮奸致死问题,帖文完全失实。在警方的及时公布后,“严晓玲事件”很快平息下去。

然而,从626日至7月中旬,因代书上传“严晓玲案”的网帖以及拍摄上传了“严晓玲母亲林秀英口述案件”的视频,网友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等人先后被福州马尾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731日后,范燕琼等人的涉嫌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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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精佑等三名网友应当无罪释放(2009-11-11 06:15:50)

这篇评论文章,转自著名评论人——章文的博客,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415992.html#corr_comment

    从福建方面得到消息,曾经轰动一时的“严晓玲案”发帖网友游精佑、范燕琼和吴华英三人涉嫌诬告陷害一案将于1111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开庭审理,地点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全面了解此案始末后,我不得不说,严格按照刑法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要件来看,此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该罪,理由如下:

    从主观而言,他们只是想帮助严晓玲母亲林秀英查清女儿死因,而无诬告陷害任何人的意图。在那篇让她们遭遇麻烦的《闽清“严晓玲”比巴东“邓玉娇”悲惨一万倍》的帖子中,点到了闽清县公安局某副局长、某科长和县检察院某检察官的名字,(说他们伙同一个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脱打击的黑社会头目合伙开办一间KTV,以贩卖K粉、介绍卖淫、胁迫卖淫、收取提成等为手段牟取暴利)。

     这些都是林秀英的说法,是一个突然间痛失爱女的母亲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将社会上的传言和自己的想象合理加工而成的产物。她点出那几位官员的名字根本目还是为了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进而查清楚女儿的死因。

     林秀英并无诬告陷害那三位官员的故意,事实上她也未被起诉,说明有关方面也不认为她涉嫌“诬告陷害”。但荒唐和令人不解的是,只是客观记录林秀英说法、和那三位官员素不相识、从未有私人恩怨的范燕琼、吴华英和游精佑等三人,竟然因涉嫌“诬告陷害”的罪名遭逮捕和起诉,这是多么的令人难以信服!

    从客观而言,林秀英的说法存在一些想象成分,范燕琼、吴华英和游精佑三人客观记录林的说法,将其整理成文或录成视频,未进行核实就发布在网上,的确有些欠妥。但是,他们在林的讲述之外再无增补和虚构其他内容,也就是说“没有捏造犯罪事实”。

    因此,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来说,范燕琼、吴华英和游精佑三人的行为都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林秀英都和此罪无关,只是帮助她传播说法的人,当然更与此罪无关了,这是再正常不过的逻辑。

    我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此前公众和舆论忽略了一点——所谓被“诬告陷害”的那三位都是政府官员,即公权力代表。在民主社会里,公民有权利对政府官员的操守表示质疑,即便言语过激,也很少会被告上法庭,因为公权力机构人员关涉公共利益,他们本来就应该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批评。在这起案子中,点出的那三位官员的“劣迹”完全可以由有司去调查清楚,而不是一触即发,将发帖人抓起来治罪。这给外界的观感非常恶劣,暴露出公权力不容批评、“有仇必报”的狭隘心理和蛮横嘴脸。

    我最近看了游精佑和范燕琼两人的女儿所写的文章,心中很受触动。冤案往往会影响一个家庭、一个家族,还会连带影响到许多关心它的外人。从这点来说,司法不公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本身的尊严,还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心被伤害、有怨气的人,如何还会对社会和国家抱有信心?

    详情请见刘晓原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uxiaoyuan

资料: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附: “严晓玲案”被捕网友今受审 涉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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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ilene 於 2015-02-13 06:52 A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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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drick 於 2015-02-11 06:13 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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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s 於 2015-01-26 01:30 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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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l 於 2015-01-21 03:19 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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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a 於 2015-01-14 09:05 A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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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vica 於 2015-01-13 07:46 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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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jo 於 2015-01-13 02:18 PM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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