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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15 日  星期日   晴天


网民称: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发记者证系违法 分類: 未分類

 

 时间:2009-2-4  作者: 爱宪法  来自: 维权中国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所有法律的母法,中国宪法规定,任何法律不得出现违反宪法的内容,一切违反宪法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制订之日即是无效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性!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讲的非常清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出版自由!什么是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出版书籍、报纸、杂志、举办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不受到任何审查。出版内容是否违法法律,由法院宣判。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是中国政府的下设机构,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服务、引导、管理中国新闻媒体。

  对于中国的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记者采访时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记者证,谁有资格发放?应该是所在媒体自行发放。

   多年来,新闻出版总署一直是自己负责所有媒体的记者证发放工作,一些公司出现危机需要公关(个别还是搞传销的公司),新闻出版部门的一些官员还充当起这些公司危机公关的“幕后老板”。新闻出版总署自己发放记者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照哪部法律来发放记者证?如果由新闻出版总署发放记者证,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在哪里?出版自由就是出版内容不受到任何审查,出版内容出现法律问题,自然有法律去解决。

  中国所有媒体的记者证都由新闻出版总署来审查发放,记者证是一个什么证?审查的目的是什么?

2009年2月1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以“新出报刊司[2009]32号”文件称,“期刊出版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须首先进行资格审核。需要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期刊出版单位须报送《期刊新闻记者证申领资格申报表》以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期刊创刊的文件复印件、《期刊出版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最新出版的6期期刊,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申领新闻记者证。”

  鉴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违反宪法发放记者证多年,请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宪法裁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放记者证的违法行为是无效的,中国政府(国务院)应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严肃性,及时纠正新闻出版总署的错误违法行为。






訪客留言 (返回 dafengqixi 的日誌)


dafengqixi 於 2009-02-17 11:32 AM 發表:
网民说“法”,是指宪法;你说“法”,偏要说国务院法规。怎么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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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n_zhu 於 2009-02-16 04:29 PM 發表:
声明:本人并非五毛

单从法律角度讲,新闻记者证的许可权是有根据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的权限。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而为迎接《行政许可法》在2004年7月1日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6月29日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其中第333项即为“新闻记者证核发”,实施机关为“新闻出版总署”。
因此,法律上并无瑕疵。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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