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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6 日  星期四   晴天


忆通护法维权依法自卫之一:起诉北京司法局未履责(一) 分類: 未分類

 起诉北京市司法局未依法履行给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职责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505室,邮编100038。

法定代表人: 李劲松,所主任,电话010-86869595,手机13691124988。

原告指定代收本案相关诉讼文书人:张海涛,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

原告指定代收人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中裕世纪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邮编100038。电话:86869595、63990626。

 

被告:  北京市司法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华 局长 。电话:010—58575482。

 

案由: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2005年1月5日收到并决定受理了原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二、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2005年1月5日收到并决定受理了原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后,虽然已于2005年1月5号当日即及时地以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向河南省司法厅寄发了一份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公函》,但北京市司法局自2005年1月5日至今一直没有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09年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时左右,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六位工作人员来到了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忆通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1号A512室的办公室。

他们送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海司告字(2009)第001号。

该告知书上写道 “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所行为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所的陈述、申辩的申请,请在2009年2月17日12时前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从这份“告知书”中可知,海淀区司法局要对忆通律所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具体违规事实及拟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则没有说明。

 不说明具体违规事实及拟给予何种处罚,忆通所又该如何陈述和有效申辩呢?

     但忆通所还是写了一份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在2月17日上午十一时许,派了三人亲自送到了海淀区司法局。

接待人员收下陈述申辩意见书后,当即就要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但因领导不在家无法签发而没有给。

当日下午二时五十分,海淀区司法局派出四名工作人员,来到忆通律师事务所给了一份听证权利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中称,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拟给予你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二、忆通所发现:

1、该告知书上根本没有写出:

A、忆通所究竟具体是何时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B、忆通所究竟具体是为哪一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供了便利?

C、这个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的究竟做了什么样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

D、这个人的这个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究竟具体违反了哪个法律法规的哪个条款?

E、忆通所究竟具体给这个人提供了什么样的便利?

F、这个便利在这个人的所谓的具体违法执业行为中又究竟具体起了怎样的作用?

 

2、该告知书上写道“你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忆通律师局拟对你所行为进行处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由司法部颁布的,《办法》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海淀区司法局在告知书中指称忆通所违反了《办法》第九条之(十九)项,该条款内容是“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司法局显而易见不是第九条明示的处罚主体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没有处罚主体资格的。

 

   但是,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海淀区司法局为何不依《律师法》规定来行使处罚权呢?

 

   仔细研究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即能发现,

海淀区司法局所指控忆通律所的,

所谓按照司法部在2004年颁发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存在直接冲突的老规章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属应受停业六个月严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其实,

根本不在现行有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设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之列!

 

   这可能就是海淀区司法局不依《律师法》行使处罚权,而硬要依据牛头不对马嘴自相矛盾的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来处罚忆通律所的主要原因吧?!

  

三、2009年2月17日上午十时左右,忆通律所的合伙人之一于佳斌律师与季化实习律师及李劲松律师的助理张海涛来到了海淀司法局法制办公室,

向他们递交忆通律所的『对《海 司告字(2009)第001号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的申辩』。

当时海淀区司法局法制办一朱姓男士口头介绍说:

忆通律所是因为在太平家园物业纠纷案件以及山东青岛拆迁案中让李苏滨以忆通律所副主任的身份参与了庭审,并为李苏滨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书;所以将会受到海淀司法局的行政处罚。

  

四、然而,相关事实详情是:

 

1、李苏滨是一位早已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而且执业年限超过了十年的执业经历丰富的老律师,根本不是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冒充律师的人员。

 

他原是在河南省执业的律师,因为前些年起诉河南省司法厅乱收律师注册费,而被当地停止了执业。

 

他状告河南省司法厅并胜诉的律师注册费案,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等众多媒体的专题关注报道。

 

2、在2005年1月,李苏滨来到忆通所,被忆通所依法决定聘用为专职律师,并被忆通所聘任为专门负责协助李劲松主任相关工作职位高于普通受聘专职律师可帮助指导配合其他年轻普通专职律师工作的副主任。

3、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任合同后,

忆通所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了“本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且其合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从来未被注销过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

4、在办理“早已经司法部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

北京市司法局已于2005年1月5日专门以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给河南省司法厅致送了一份“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详见后附证据一)”。

 

但是,

收到2005年1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向河南省司法厅发出的“请将该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忆通律师市”的北京市司法局调档函后,

河南省司法厅竟然一直拖着不肯将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寄往北京市司法局。

原来,

李苏滨此前曾多次起诉过河南省司法厅且多次结果都是法院终审宣判河南省司法厅败诉赔款且此时河南省司法厅还差李苏滨一笔败诉赔款没付,河南省司法厅正面临着河南省相关法院的司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在法院开庭时宣称:

我们不理会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没有把李苏滨的律师执业档案转去北京市司法局,是因为调档于法无据,也不知道该怎么调档,没有法律法规及文件来指导。全国做法不一,调档属于同级业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好的做了,配合不好的可以不做。

 

5、为了帮助解决将李苏滨律师的执业档案由河南省司法厅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的于宁会长也曾亲自过问此事打电话给河南省司法厅,要河南省司法厅依法办理李苏滨律师执业档案资料的接转事务。

与李苏滨提起过同样诉讼的李午汜律师,他的执业证换领问题在2008年初得到了解决。

可李苏滨律师的律师执业档案,河南省司法厅就是始终不予以放行。

 

6、自2005年起,为避免在工作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忆通所决定:

在北京市司法局因故尚未及时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依法办理完毕之前,

虽然李苏滨确实是一个多年前即已经司法部审核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其合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从来未被吊销过,但他最好也还是先别以律师身份单独接办案件;

在北京市司法局尚未及时将李苏滨律师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务》依法办理完毕之前,

李苏滨律师先就仅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即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的身份,专门负责协助李劲松主任并配合指导其他律师做相关案件的代理工作。

众所周知,律师事务所是有权聘请律师助理等工作人员协助律师出庭或陪同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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