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7年6月,北京市昌平法院向北京市律协投诉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指其开具的公函以“本所副主任”表明李苏滨身份,尽管有的特别标注“李苏滨因办理转所手续,证照正在办理中”。但昌平法院认为,李苏滨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容易“误导当事人,误导公众”,建议律协对忆通所进行查处。
2007年1月,李苏滨曾直接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举报昌平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的四个法官“把国家公权力私有化、把法院流氓化”的行为。
对于法院的投诉,李苏滨视其为报复。他对律协的处理结果感到“意外”。
北京律协查明,忆通所在3个案件中,指派“非该所律师”李苏滨承接诉讼案件,参与庭审。
这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北京太平家园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李”(李苏滨和李劲松)共同代理了太平家园系列案件将近20场官司,多在昌平法院审理。
太平家园业主在维权中,多人被雇凶打伤,震惊全国。
“二李”的特别之处,按他们自己的说法是敢于较真。
他们要求法院收到诉状和证据必须开收条,复印庭审记录,他们在笔录上签名时曾在上面直接写上自己的抗议之词。
李苏滨每次去立案,必带着书,以随时驳斥类似“法律规定是规定,我们法院有我们的规定”的借口。
而被“二李”较真最多的对象,恰恰是昌平法院审理这些案子的一些法官。
“二李”曾数次以法官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涉嫌与原告官商勾结”为由,当庭要求法官回避,更多次向法院纪检部门举报投诉该院法官的“违法行为”,并在互联网上写文抨击。
“认真点不是坏事。有灰尘,总得有人拿扫把出来打扫打扫。”李劲松说。
李苏滨还曾向昌平区发改委举报昌平法院复印费乱收费,法院最终被责令调整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张2元(A4纸)调到0.4元。
按照李苏滨的说法,他的一切较真的行为,都是要“为中国的律师杀出一条血路”。
投诉举报掌握着裁决权的法官,一般的律师不会轻易为之。
李苏滨说,投诉举报法官纯属迫不得已,对法官进行有效监督,法院作为最后的司法底线才不至于溃败。
事实上,昌平法院最开始是向北京市司法局发了一份内容相似的司法建议书。
此后,投诉件由司法局转交律协处理。
五、2008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协曝光违纪律师名单 9名律师被处分。
其中列示“忆通律师事务所违规违纪行为:为非该所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指派非该所律师代理案件。 处分决定:公开谴责”。
北京市律协的处分决定其实认定:
李苏滨是律师。
但李苏滨律师是非忆通所律师。
不过,在2008年12月1日北京市律协曝光违纪律师名单之前的2008年11月,
忆通所即已因故作出了解除与李苏滨工作聘用关系的决定,
而且,忆通所在距今已长达三个月的2008年11月,
即已经将忆通所因故作出了解除与李苏滨工作聘用关系的决定书面通报给了北京市司法局及海淀区司法局。
六、北京市司法局自2005年1月5日至今,
收到了忆通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任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本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了“忆通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办理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
却至今仍然没有依法及时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及时履行职责义务给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聘用为专职律师的李苏滨“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将其送达该给此《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即:
1、“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2005年1月5日收到并决定受理了原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后,虽然已于2005年1月5号当日即及时地以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向河南省司法厅寄发了一份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公函》(详见后附书证:2005年1月5号北京市司法局向河南省司法厅寄发的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函》复印件),但北京市司法局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于2005年1月5日收到并决定受理了原告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在与李苏滨律师签定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后即及时依法向北京市司法局呈交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已聘任李苏滨为专职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请求北京市司法局为早已经司法部审核批准合法取得了律师执业证的李苏滨律师《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申请后,虽然已于2005年1月5号当日即及时地以北京市司法局的名义向河南省司法厅寄发了一份要求将李苏滨同志的律师执业档案调往北京市司法局的《调档公函》,但北京市司法局却自2005年1月5日至今,一直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及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之规定,作出相应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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