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 28/03/2009
近来,香港舆论界的一个重要话题是,部份港商投资中国内地为何「血本无归」?香港最新出版的一期亚洲周刊报道了港商黄耀奇在广东韶关投资遭迫害的案例。
一九九五年,黄耀奇应广东韶关政府官员之邀,投资近七千六百万元人民币改造国有企业,持有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五十一点五四的股份。
韶关官方给了黄耀奇政协委员头衔,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却故意不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后来,黄耀奇发现官员贪腐,打算举报,却被以莫须有的挪用资金罪名判刑五年,七千六百万投资亦被侵吞。香港特首曾荫权亲赴韶关,黄耀奇才得到保外就医。
第二个案例是,企业家陆伟萍一九九五年与上海长兴乡人民政府合作经营矿泉水项目。第二年,长兴乡要求增加投资,陆伟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发现,对方资金根本没到位,而自己投资款被用到别处,所剩无几,于是提起仲裁和诉讼追讨。
后经上海国际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中级法院裁定,均判陆伟萍胜诉,对方应赔偿七十万美元。陆伟萍坚持上访,但历经十年才拿回十多万美元。
第三个案例是,香港天伦实业有限公司林小明,一九九二年应大连市政府向港人招商,投资大连天伦大厦,公司成立,二千万注册资金如期到位,但合作的中方股东非常霸道,单方面利用合资公司名义违规、违法,欺负外方管理人员。二零零一年,在林小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合作方拍卖合资企业的物业,林小明的投资化为乌有。
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庄仲希律师对亚洲周刊表示,总结黄耀奇案,地方官员对一些港商投资就是三个字,那就是「骗」、「害」、「吞」;官员会答应很多条件,投资到位了,骗到手了,一直恶意不办外商投资的手续,让你走进误区;然后,允许你按中外合资方式运营,再用所谓国有企业的规定把你套牢,关门打狗。
在狱中,地方当局派人和黄耀奇谈判称,只要放弃追回投资款,就可放人。庄仲希说:「这完全是一副黑老大的嘴脸,与绑票要赎金没有两样。」庄仲希认为,黄耀奇案恰恰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用程序来害港人,实现「骗、害、吞」,这怎么能不令人愤怒呢?
黄耀奇案件已引起港府、民建联、及港区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代表和委员的关心。最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韶关方面应返还黄耀奇当年的认股款项,并要承担利息。庄仲希很遗憾的说,面对这份「裁决书」,韶关虽然早已换了领导,但表示最多只给五百万。
庄仲希说,他与广东省委书记汪洋交流时,曾提到,中国程序必须保证公平正义得到彰显,否则程序即成为害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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