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控诉永州市零陵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徇私枉法、违法办案
2009-2-27 23: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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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控诉永州市零陵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徇私枉法、违法办案
春节团圆是每个国人的向往,可对一名年近花甲的老人来说却成了一种期望。数数日子,左名瑞被羁押的时间就整整四个月了,他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回家与家人团聚,一个莫须有的罪名“伪造公文罪”让他饱尝了四个月的牢狱之苦,身体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折磨已经逼迫他走到了崩溃的边缘。
一 荒山藏宝惹争端
左名瑞被羁押的事要从湘南一座原本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荒山说起。笋子岭是当地人对这座荒山的称呼,一直以来,当地人都认为那只是一座普通的山岭,能打打柴放放牧的地方。可自从有人从笋子岭里开采出大量的锰矿后,原本平静的山岭生活在瞬间被打破了。
从笋子岭里开采出矿藏的是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敏塘村五、六村民小组的村民,他们敢于开采的理由是一直对笋子岭的管业。可是2007年初,比邻的刘家村却向零陵区政府提请行政裁定,认为笋子岭的使用权应归属刘家村,因为刘家村五、六村民小组拥有“文猪岭”(即笋子岭)的山林使用权证。零陵区政府进行了行政裁定,将笋子岭的归属权划归刘家村。
其后,敏塘村五、六组村民不服零陵区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永州市政府提请了行政复议,并出具了同样可以证明拥有笋子岭使用权的“玖”号山林权证。永州市政府在未全面核实证据的前提下,作出了维持零陵区政府行政处理的决定。敏塘村五、六组村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将零陵区政府告上了法庭。
经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敏塘村五、六组与第三人刘家村五、六组均能提供1982年山林定权发证,被告零陵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争执山“四固定”时间的权属,认定是否有错填或重复发证的情况,再结合现实管业情况确定权属。经查实,“四固定”时期争执山固给原敏塘大队第二生产队即现在敏塘村三、四组,1965年划归敏塘村五、六组管业至今,所以应撤销零陵区政府的相关行政决定。刘家村五、六组不服上述判决,提请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来这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应该就此终结,可事与愿违,案件审理完后不到一个月又横生枝节。
二 老支书莫名沦为阶下囚
沦为阶下囚的老支书正是左名瑞。2008年9月11日,零陵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羁押了左名瑞,三十三天后予以正式批捕。而所指伪造的国家公文即上文提到的“玖”号山林权证。
在两级政府行政处理和两级法院审理阶段,刘家村五、六组都曾经对“玖”号山林权证的真实性提出过质疑。永州市政府和零陵区政府也是因采纳“玖”号山林权证在零陵区档案馆没有存根的说法而作出了错误的行政裁决,可是一审过程中,零陵区人民法院组织敏塘村、刘家村及零陵区人民政府到零陵区档案馆查询时,证明有“玖”号山林权证的存根。零陵区人民法院也将其作为重要证据予以采纳,可为何又会出现左名瑞被捕的一幕呢?
原来在零陵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理过程中,刘家村就以笋子岭使用权拥有者的身份将矿山进行了发包,并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了合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笋子岭的使用权归属敏塘村五、六组后,刘家村与承包商的合同就成了无效契约,而两者都不愿放弃矿山能够带来的丰厚利润。而纵观整个事件,只要能证明“玖”号山林权证系伪造,他们就有可能重新夺回笋子岭的使用权。
于是乎,矛头直接指向了左名瑞。因为从部队复原后,左名瑞开始在敏塘村担任村干部,1981年前后为敏塘村书记员, 1981—1982年分山期间敏塘村的山林权证都由他一人填写。
三 变相刑讯逼供造冤案
为了证明“玖”号山林权证系伪造,零陵区公安分局在未通知敏塘村五、六组的前提下,偕同第三方矿山承包商远赴南京作了司法鉴定,认定“玖”号山林权证为2007年填写。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做法并不符合相关程序,其次有向刘家村承包矿山的开发商参与的鉴定又有多少公正性可言值得深究。但零陵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仍然以此作出了对左名瑞批捕的决定。
而与此同时,左名瑞在被羁押期间遭受的待遇却为零陵区政法机关想形象蒙上了一层灰色。为了让左名瑞承认所填写的“玖”号山林权证系伪造,零陵区公安分局个别干警对左名瑞采取长时间吊铐,又在无正常审批程序的前提下进行异地关押,并采用了威胁、诱骗等手段,告诉左名瑞只要承认造假就可以取保。而据左名瑞本人和家属反映,零陵区公安分局个别干警还威胁左名瑞,如果不承认,则将一个月换一个看守所。而左名瑞很清楚,刚被转移到新看守所时就被里面的犯人打成内伤。在这样的折磨下,身患多种疾病的左名瑞体重迅速下降,从最初的65公斤将到了现在的52公斤,已是典型的“皮包骨”。而更为难受的是精神上的折磨。无奈之下,左名瑞屈服了,同意不管他们怎么想自己签字就是。
毫无疑问,“玖”号山林权证是整个案件的关键证据。那么,这个“玖”号山林权证究竟是真是假呢?
仔细查看“玖”号山林权证,对其真实性有怀疑也不是毫无根据:其一,与之前的1—8号山林权证相比,“玖”号证在纸质、字迹等方面都有些微差别;其二,左名瑞自己也承认因为当初工作失误,“玖”号证是之后补上的,不过不是2007年,而应该是1988—1989年左右。
为了证实“玖”号山林权证的真实性,敏塘村五、六组委托律师事务所将“玖”号山林权证及左名瑞亲手填写的跨度达二十余年的各种凭证送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过西南政法大学四位权威专家鉴定后,认定“玖”号山林权证的填写时间段与送检样本中1988年、1989年样本最为接近,这也证实了左名瑞的说法,即“玖”号山林权证绝非2007年填写。
如此,零陵区公安分局所取得的证据就存在很大疑问了。
本来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迅速演变为刑事案件,零陵区政法机关个别干警到底有没有在其中充当不光彩的角色虽然无法查证,但就目前所能看到的法院判决书、证据以及左名瑞老人的现状,都说明案件中存在着冤情。
为促使左名瑞老人能够尽快得到释放,其家人先后数次向零陵区、永州市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然而一直得不到解决。无奈之下,只好将材料送交到湖南省委政法委及公安厅等部门。湖南省委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件,主管领导先后两次作出批示,严查此案,并两次派出工作组前往零陵区走访调查,然而零陵区政法委及公安分局对此案的处理仍旧是一拖再拖。
据当地村民反映,零陵区附近几个冶炼厂的老板竞标成功,向刘家村非法承包了笋子岭的矿产开发权。就是由他们出资出力,并且动员了在政法系统工作的亲属关系直接参与了此案。
俗话说的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这些与社会黑恶势力相勾结的政府官员,相信党和政府一定会以雷霆重击予以消灭,还百姓一个公道,还山水一片清明!
零陵区委关于“徇私枉法、违法办案”一帖的回函
红网 发表于 2009-03-05 18:07:02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贵栏目组的关于“强烈控诉永州市零陵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徇私枉法、违法办案”调查函(《湖南红网调查函》红调字[2009]0060号)于2月19日收悉,区委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区委办督查室会同区委政法委和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审查情况
……
2.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3月,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刘家村与敏塘村5、6组因笋子岭(又称文猪岭、猪婆岭、平清岭)的山林权属发生纠纷。刘家村向零陵区政府调纠办申请对笋子岭山林进行权属确权,零陵区政府调纠办受理后,派人调查并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左友军与左仲球(在逃)将珠山镇上田村的小9号山林权证行头注明为敏塘村,然后将其套用变成敏塘村的小9号山林权证复印后提供给区政府调纠办,刘家村向永州市零陵区政府调纠办提供了笋子岭山林权证13、15号(原件)。永州市零陵区政府调纠办经走访及查证:零陵区珠山镇敏塘村的小9号山林权证(复印件)在零陵区档案局无存根;刘家村的13、15号山林权证(原件)在零陵区档案局有存根,且一致。据此,于2007年6月零陵区政府认定笋子岭山林权属于刘家村。
永州市零陵区政府行政决定作出后,零陵区珠山镇敏塘村不服区政府行政决定而向永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为使笋子岭山林权属属于敏塘村的理由及证据更充分,2007年7月,左友军与左仲球拿了一份盖有零陵县珠山人民公社公章的空白山林权证到左名瑞家,由于1981年敏塘村的山林权证都是由左名瑞填写的,所以要左名瑞按他们的意思在空白的山林权证上填写笋子岭山林是敏塘村的玖号山林权证,左名瑞按照他们的意思将玖号山林权证填写好。2007年9月份,左友军从其伯伯左名珍家找出一张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其左上角有两竖是空白的)交给左仲球,左仲球在空白处填写了“笋子岭松山、大沙坵方山”样字。在复议期间,左仲球将伪造的玖号山林权证和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提供给市政府进行复议。经市政府组织双方到零陵区档案局查证,无玖号山林权证的存根。据此,永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原零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
2007年12月,敏塘村不服区政府的行政决定及永州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向零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零陵区政府作出对刘家村笋子岭确权的行政决定,为使法院判决对自己有利,在吸取前两次行政裁决证据不利的教训,左仲球决定将伪造的玖号山林权属证书存根联放进零陵区档案局敏塘村壹至捌号山林权属册内,做到有据可查,以赢得官司。这样,左仲球通过贺玉明(零陵区石山脚乡井塘尾村支书、区人大代表、省劳模)多次找到零陵区档案局局长马梅英,通过马梅英、张庆军(零陵区档案馆馆长)帮忙,顺利的将玖号证存根联装订存放进了敏塘村壹至捌号山林权属档案册内,为不被人发觉,马梅英要左仲球、贺玉明补写了玖号证移送区档案局的证明,并特别注明证明时间应填写到2003年,与存放在零陵区档案局的原敏塘村壹至捌号山林权证存根移送档案局的时间保持一致。事后,左仲球通过贺玉明将4000元现金放在马梅英办公桌抽屉内。目前,马梅英、张庆军已被零陵区纪委立案查处。
2008年3月,零陵区法院开庭时,左友军与左仲球等人向区法院提供了玖号山林权属证书的原件,并当庭提出该玖号山林权证在零陵区档案局是有据可查。零陵区法院即与双方一起到零陵区档案局进行查证,发现玖号山林权证的存根联在零陵区档案局敏塘村的档案册中。据此,零陵区法院根据玖号山林权证等相关证据作出撤销了零陵区政府对刘家村确权的行政决定。
2008年4月9日,零陵区珠山镇刘家村群众向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报案,称零陵区殊山镇敏塘村村民左名瑞等人伪造零陵区珠山镇玖号山林权证。2008年4月14日,零陵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08年9月12日决定对左名瑞刑事拘留,期间延长拘留期限一个月。2008年10月9日,零陵公安分局向零陵区检察院提请对左名瑞进行逮捕,10月16日零陵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2月9日零陵区公安分局向零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2月23日退回零陵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09年1月14日零陵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受案,2月9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审查情况
……
2.关于左名瑞是否被变相刑讯逼供的问题.
从现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证据材料来看,公安机关移送了公安机关讯问左名瑞等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情况来看,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再从公安机关讯问左名瑞等人的讯问笔录来看,不仅反映出了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在讯问中无刑讯逼供的行为,而且被讯问人的供述中也反映出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的行为。另外,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此案后,零陵区、永州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羁押左名瑞等人的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对左名瑞等人入所情况(调阅了入所体检表等材料)进行了调查了解,未发现对左名瑞等人有刑讯逼供的情形存在,也未接到左名瑞等人入所后刑讯逼供的反映。
因此,根据上述证据情况和调查了解所证实的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之前有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存在。
本案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在依法讯问左名瑞时,左名瑞向检察机关反映了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并推翻了原来的有罪供述。
……
根据上述情况,贵栏目组刊载的“强烈控诉永州市零陵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徇私枉法、违法办案”一帖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衷心感谢贵栏目组对我区工作的大力支持!
中共永州市零陵区委办公室(公章)
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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