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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3 日  星期三   晴天


千里办案,10万放人,公安局难道是“公安公司”? 分類: 未分類

 20090530

因为“涉嫌参与网络赌球”的上海小伙丁俊和其他四人在上海警方的协助下,被湖北通城警抓获,但抓获后却被要求“一手交钱,一手放人”,丁家付出的代价是10万元的“保证金,罚没赌资加罚款”,随后丁俊被释放。一位家属气愤地质问:这和绑架有什么两样?通城警方一位警官的回答让他们彻底绝望:“可以这么说”。(据528日南方周末)

好一个“可以这么说”!有人涉嫌违法,公安部门千里办案,异地追捕,其目的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将其绳之以法,但放在这里却抓捕以后,这边放进当地的看守所,那边却和嫌疑人家属做起了“买卖”,“一手交钱,一手放人”。俨然把嫌疑人当成了绑架勒索的砝码,把神圣的法律一点不剩的出卖了,而通州的警官更是直言不讳:可以这么说。如果可以这么说,这么做,我们的公安部门还能称之为公安部门,人民警察还能称之为人民警察吗?如果我们的法律也能这样变相的买卖,执法和“绑票”有什么区别?

面对这样的办案行为,这样的办案理念我们不知道该用什么话来形容。异地追捕犯罪,更是一种严肃的执法行为,为了“方便”嫌疑人的家属,甚至也可以异地办案处理,但这其中不仅有一套法定的办案程序,有严格的规范,更是在严正的执法,重在法律的惩戒。这样把严格的法律行为,演变成了简单的“买卖”,利用执行法律的权利来达到“创收”的目的,这种执法行为无疑就是一种最直接的“权力寻租”,是在买卖法律,这哪是在执法,分明就是在严重的亵渎法律尊严。

警官敢把这种执法和绑架直言不讳的相提并论,足可见这里的警方职业道德堕落到何等可怕的地步,既然违法犯罪可以“一手交钱,一手放人”,那么在这里“金钱当然就可以代替法律”,也就是说有钱就可以“摆平法律“,在这种执法者理念中,似乎公安部门已经不是政府的执法机关,分明就是一种成了企业性质的“公司”。更可怕的是警方做起这种“买卖”来已经轻车熟路,随身不仅带着可以开出“发票”,还把老婆的银行账号随身携带,几乎已经形成“一条龙”的“服务体系”了。普通的警察吸的都是几十元一盒的“中华香烟”,他们的收入有多高?他们的高消费和做这种“买卖”有没有关系?这个“买卖”里面藏着多少猫腻?

不用说,这样的“办案”是“很有市场”的,交钱了,嫌疑人就可以随时领走,不交钱,人就要带到千里之外,和传统的“绑架”不同的是,他们打出的是法律的旗号,嫌疑人家属拿不出钱,人家就可以利用法律的名义公开“撕票”,堂而皇之,甚至光明正大。在这种形势下,嫌疑人的家属只有乖乖的就范,绝没有敢讨价还价的胆量,甚至明明知道对方不合符程序,也只有打掉牙往肚里咽。谁让自己理亏?又谁让自己心痛家人,想逃避法律制裁呢?也就在这样胆怯之下,警官甚至连最后一点遮羞布也不要了。

如果通城公安机关和执法的警官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在“知法犯法”还有情可原,但当他们听说新闻媒体已经关注此事后,马上就改变了一种态度,甚至要求与嫌疑人家属订立“攻守同盟”来看,他们是非常清楚这样行为的后果的。从通城公安机关的暧昧态度来看,他们更清楚这里面的肮脏勾当,但时候的结果却让感到,这不仅是警官们的“个人行为”,更是这里公安机关的“集体行为”。神圣的法律在执行者的手中变成了肮脏的交易,甚至成了公开的买卖,用这种方式执行法律,这里面还有什么公正严明可谈?这里的公安机关同绑票,敲诈勒索的劫匪距离还有多远?

不法之徒扰乱社会并不可怕,有严肃的法律在,有公正严厉的执法机关在,再猖獗的违法行为都会在严厉的打击下销声匿迹。但如果我们的执法机关和警察把执行法律也演变成另一种“黑吃黑”的行为,那后果将是灾难性的。犯罪嫌疑人有钱就可以买通法律,公安机关可以“一手交钱,一手放人”。我们的法律和法律执行机关还谈得上什么尊严和公信力?现在全国许多公安机关都存在着计费紧张的现象,但经费再紧张,都不能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利来交换,因为法律如同金钱画上了等号,牺牲的不仅是法律的尊严和神圣,更是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果能用这种办法执法,公安机关岂不成了买卖法律的“公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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