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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6 月 18 日  星期四   晴天


关于反对野蛮封杀博客的强烈呼吁 分類: 未分類

 2009-06-14

所谓“野蛮封杀博客”,是指在用户事先没有得到任何警告和通知的情况下,博客网站将用户的博客强行封杀。——刚才,有一位网友向我诉苦说:在没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博客被封杀了。里面存放的文章也不能拷贝出来,多年的心血眼看付诸东流,心情十分难受。……

近十天来,先后有六七位熟悉的网友或不熟悉的网友,将类似的情况告诉我。

李悔之是一位十分通情达理的人(其实,是在长期的欺凌下“百忍成金”了),接到这些网友的诉苦信后,我并没有借机大骂网站一通,只委婉地告诉他(她):在当今的环境下,网站封杀用户博客,定有难言之隐。所以,不应过于怪罪网站。另注册一个就是。

不过,本人特作出下面强烈呼吁:

一、博客网站擅自关闭用户博客,不但严重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同时,也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博客网站自己拟定的相关合同的。然而,鉴于当今中国的特定政治环境,过于责备网站于心不忍。不过,博客网站在发现博客用户的言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必须基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先对博客用户进行警告。如果用户再三不听劝告,再封杀其博客也不迟。不过,在封杀之前,要充许其拷贝备份文章。否则,这是极其野蛮,极其不人道的。正如一位博主状告网站时所言:

“删除作品、关闭博客前起码应该提前通知博主,让博主有机会自己采取措施保全自己的作品啊!须知,这样的作品,你们视之如草芥,可负出了辛劳和汗水的博主却是相当爱惜的。就说我发表的博文吧,每一篇,从字的颜色、字体、字号到内容,从谋篇布局到整体设计,无不是经过精雕细琢,作出适合自己独特爱好的具有美感的特殊安排,这样的的作品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是弥足珍贵的,已经成了我生命的一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犯作品的完整权都应该承担责任,新浪网把我的博文一删除,把我的博客一关闭,整篇整篇的文章不见了,整个作品都没有了踪影,我在哪里还看得到这样好的文章呢?”

网站的负责先生:中国的百姓其实是多么温驯,多么通情达理的啊!上述这些要求并不过分吧???

二、我也要对负责监管网络舆论工作的“党工”们真诚地说一句:网民在网络上发言,是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而言,网民针贬时弊,批评政府,其实是帮助执政党更好地执政。如果讳疾忌医,堵塞言路,打压言论自由,必将疏远人民与执政者的关系。最终必将导致人民与执政党的关系紧张乃致敌对化。所以,你们“党工”手中虽然握着“尚方宝剑”,——但是,你们应当明白:你们手中的“尚方宝剑”,并不宜随心所欲乱砍。如果随心所欲乱砍一通,将给执政党的形象造成严重伤害:——人民,虽然有时是俎板之肉,但是,民心的向背,却能最终决定统治者的命运。所以,你们必须极为清醒地认识到:逞一时之威风,留千载骂名事小,被人民唾弃,最终葬送党国大业事大!

所谓不宜“欲心所欲乱砍”,一、指的是只要网民和博主的言论只要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你们手中的“尚方宝剑”就不能砍下去!二、纵然要关掉博主的博客,也要充分体现出应有的人道主义,即:要充分考虑到网站与用户的利益关系和生存关系,允许网站通知用户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好善后手续:——让用户拷贝博客中存放的文章。只有这样,才不令网站难堪,才不会使用户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乃至仇恨意识——而这一点,对统治者的根基而言,是极为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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