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供电局私分国有资产,群众举报四载至今无果
关于海丰县供电局连续六年私分巨额国有资产,至今无人查处的举报信
广东省汕尾市一个国有供电企业,连续六年私分巨额国有资产,有人举报之后,引起当地党政领导十分重视,根据案情需要,派出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认为涉嫌犯罪,即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后,又有反复回转及再移送,检察院再行立案等等程序。后因该供电企业划归垂直管理,案件又移送到该供电企业上级部门。然而,该私分巨额国有资产案件,由此转来转去,后来竟然变得不了了之了。其中,是否藏有哪些隐情或是猫腻?还是有人于暗中予以袒护或包庇?既然司法部门已明确认定该供电企业私分巨额国有资产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不论该供电企业是否划归垂直管理,都应该于立案后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总之,该案在立案及侦查过程中,悄无声息地出现了“搁置”情况。希望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检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尽快直接介入调查和督办,以利于该案的早日侦破。
一、 借“农网改造”之机,连续四年私分“国债资金”;
农网改造工程对农民来说是一项造福工程,其主要表现在农民长期关注的电价偏高问题,在农网改造后得到了根治,减轻了农民负担,降低了农村电价,提高了电压质量。农网改造工程带动了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带动了农村经济发展。
国债资金是指1998年以来,中央政府为扩大内需、调整结构,加强宏观调控,拉动经济增长,国家预算扩大安排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通过发行国债筹措。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等。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供电局局长颜小石等人认为国债资金来之容易,如不动点儿心计,私分一些,显得太傻了,即以其自以为是的聪明手段,从农网改造工程中以不经过招投标程序,随意性发包工程,乘机陆续私分工程款、套取设计费,并玩弄以后补签的虚假合同,隐瞒真相等等,私分农网改造工程国债资金。其具体违法运作方式简介如下:
海丰县供电局局长颜小石等人将国债资金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未经法定的招投标程序,便发包给该供电局下属的海丰县供电服务公司,由海丰县供电服务公司再将承包过来的农网改造工程项目,发包回海丰县供电局属下各供电所,由海丰县供电局领导再指定工程队进行施工。
海丰县供电局领导于2002年第一期的国债资金农网改造工程结算中决定增大成本,套取四项费用共480多万元,列支渠道如下:
(一)、2003年3月,采用追加城区营业部工费的名义,在套取的综合费中列支169000.00元,然后进行私分。2003年9月,又采用追加属下19个供电所工费的名义,在套取的综合费中列支831778.00元,然后进行私分。
(二)、海丰县供电局领导于2004年第二期(批)国债资金农网改造工程结算中决定,采用追加城区营业部及城东供电所工费的名义,套取368724.00元进行私分,采用追加梅陇供电所工费的名义,套取238600.00元转作小钱柜,
(三)、海丰县供电局领导决定将国债资金农网改造设计费进行私分。2000年至2004年12月,私分设计费共140多万元(小部分人私分),之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海丰县供电局财会股长吴奋代表供电局法人与汕尾市汇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假合同,为此,海丰县供电局付给汕尾市汇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200多万元……
二、举报信引起“诸多领导”重视,有关部门多次立案后竟不了了之:
海丰县供电局连续四年私分国债资金,尤其是部分领导干部侵吞国债资金,肆意中饱私囊的违法行为,引起具有正义感的群众,议论纷纷,气愤不已,有的人则仗义执言,向海丰县纪检、监察及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举报。群众举报,引起海丰县委的高度重视,2005年10月,即派出海丰县纪检、监察局等进入海丰县供电局及其属下的县供电服务公司进行摸底式调查,并将该供电局在使用国债资金进行农网改造工程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私分国债资金,滥发补贴,没帐可查,管理混乱等的调查结果及应对海丰县供电局局长颜小石、副局长黄则治违纪问题立案的请示,报到海丰县委。2005年12月,海丰县委决定对海丰县供电局局长颜小石、副局长黄则治予以立案查处。随后,海丰县纪委向海丰县检察院移送了海丰县供电局及县供电服务公司在全县第一、二批国债资金农网改造工程中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海丰县检察院反贪局于2006年6月经过初查以现有证据,建议移送县纪委处理。
海丰县纪委为了认定海丰县供电局及县供电服务公司提取的农网改造工程施工费资金性质等问题,请示于广东省财政厅。2007年2月,广东省财政厅对海丰县纪委的复函中认定:“海丰县供电局将国家资金以不同形式转为个人不合法收入,这是对国有资产的极大侵害。
海丰县供电局于2007年6月30日以黄则治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免去黄则治海丰县供电局副局长职务,退休后,反聘黄则治为海丰县供电局顾问。海丰县供电局又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聘任江诚为汕尾海丰供电局局长……颜小石为汕尾海丰供电局协理员,江诚、颜小石等人原由广东电网公司汕尾供电局管理的职务自然免除。据此,颜小石及黄则治已不再是海丰县供电局的局长或副局长了。然而,海丰县供电局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至今仍在使用颜小石的印鉴,按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或许该供电局的实际权力仍然掌握在颜小石之手!江诚仅仅是挂了虚名而已。
2007年7月,海丰县纪委将县供电局、供电服务公司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第二次移送县检察院办理。 2007年8月,海丰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供电局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并决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随后,在同年的10月和12月,海丰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又召开了两次会议,决定立案。这样,县纪委和县检察院为了同一案件而先后五次立案。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私分国债资金重大案件,从县纪委第一次移交给县检察院至今已经三年多了,从县检察院最后一次决定立案,至今也足有一年零四个月了,从海丰县纪委将颜小石等人的私分国有资产案和吴奋的签订假合同,造成设计费被私分的滥用职权案移交给市供电局至今也一年了,该案件依然一拖再拖,显然已是不了了之了。颜小石及黄则治等人系该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要责任人,明明已构成犯罪行为,而海丰县检察院不知究竟为何屡屡立案,又屡屡没有最终的结果?或许,该检察院也有难言之处?或许有权势者于暗中袒护或于幕后予以干预?
本应按律领刑入狱的颜小石至今仍然大权在握,五年来从未被停职检查和“双规”,更谈不上按律领刑了。吴奋也因造假有功和私分设计费有功于2008年12月被广东电网公司汕尾供电局聘任为汕尾海丰供电局副局长!
。成为“腐败分子”在海丰县的一道“安全”亮相的风景线。颜小石还曾于2003年被评为第三届新世纪中国改革人物!真为颜小石的头顶,罩上了一层光环!难怪乎,海丰民众曰:“颜小石神通广大,法律又能奈他何,涉案一拖拖五年,逍遥法外,屡屡过关!”究竟是谁让该案的责任人逍遥法外?正义的人们颇感纳闷?
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资产以单位或者集体的名义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资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资产,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无权占有和支配的财产。私分,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私自分配的行为。国家计委1999年颁发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各项目法人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农网改造资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人,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为了确保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为了依法惩处私分国有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今特写此举报信,敬请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委、省纪委、监察厅、省检察院、南方电网公司及汕尾市委等有关部门领导于万忙之中,关注此案进程,并派人认真调查该案“停滞”的真正原因,突破重重阻力和干扰,依法严格督办,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推进该案得以尽快结案,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惩治腐败,严厉打击私分国债资金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举报信的篇幅,暂简写至此。对本举报信的内容,匿名举报人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尊敬的汕尾市委书记戎铁文
尊敬的汕尾市纪委书记卢文辉
实名举报人:广东电网公司汕尾海丰供电局部分职工
代理举报人:中国民间职业举报第一人姜焕文
2009年4月22日
姜焕文手机:13654904466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注此情况反映呈送:
尊敬的的中纪委书记贺国强、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监察部部长马馼、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央纪委驻最高检察院纪检组长莫文秀、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省长黄华华、省纪委书记朱明国、省监察厅厅长林浩坤、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南方电网公司董事长袁懋振、总经理赵建国、南方电网公司纪检组组长王玉霜、监察局局长卢柳春、广东电网公司总经理吴周春、汕尾市检察院检察长尚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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