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竭力摆脱舆论监督
陈真诚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6月09日 转载)
这个问题由司法界一些人把张金柱案作为“舆论影响司法”的典型案例而引起。本论坛也有人以此案在造“舆论影响法律”的舆论。
张金柱案比较著名,在此不作介绍,有不知者可在网上搜索。
我认为张金柱犯罪情节极为恶劣,且不具备可从宽条件。该案经过了严格合法的法庭审理程序,判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肇事后拖挂一人并两辆自行车冲破多车围追堵截狂逃的重多目击证人和现场实物证据),并经过两审定案。
诚然,该案引起了社会舆论及媒体的强烈关注,但这是由于该案恶劣情节所造成的正常社会反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些社会舆论影响了判案结果。
诚然,张金柱竭力否认其犯罪的故意性,并在临刑前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但是,法庭审理中已经以许多证据证明他在疯狂的逃逸和最后被迫停车的整个过程中,驾驶灵活、动作准确,证明其感觉灵敏、意识清楚,他是在明确知道车下有拖带物的情况下仍不顾一切地逃逸的。根据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法庭已经对他的口供予以了否定。
目前,张金柱案并没有翻过案,即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将其判定为错案。但是,有些司法界人士却擅自把它作为“舆论影响法律”的典型案例,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这些人有任何舆论通过什么人、在那个环节影响了判案结果的证据吗?——没有。“舆论影响法律”只是他们主观上的认为。
在张案并没有翻案,他们也没有掌握可供翻案的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他们散布张金柱案是“舆论影响法律”的舆论,难道不是在试图以“舆论影响法律”吗?
他们这样做,反映出他们对于法律严肃性的藐视和亵渎,作为法律工作者,这应当是一种知法违法的行为。我认为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我还要说的是,当前司法腐败的问题特别突出,法官犯罪呈现常见多发趋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唯其问题题突出,司法欲摆脱舆论监督的意图才尤其明显、尤其强烈。
我国司法目前的问题,主要的不在于监督过度,而在于监督不足。司法如果进一步摆脱监督,其后果极其危险,这是不言而喻的。
要解决司法腐败的问题,必须对其加强社会监督,而舆论监督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任司法摆脱监督,致使法律成为法官手中任意拿捏的面团。
我国原来是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后来被取消了。取消的原因是人民陪审员对判案不感兴趣以及法律水平低而成为陪衬等。
但是,现在情况已经变了。
由于两极分化造成的社会分裂等原因,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日益尖锐对立,司法所出现的倾向、以及许多具体案件的判例同每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乃至前途命运密切相关,人民对于法律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法律意识越来越强。
由于人民的文化水平已经大幅度提高,相应使其法律水平也大大提高。
人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和法律水平的提高,恰逢社会处在司法腐败的严重当口,所以我认为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需要已经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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