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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9 日  星期四   晴天


曾节明:中共国警察为何一再沦为抢尸犯? 分類: 未分類

 (《自由圣火》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保持完整)

发表时间:6/29/2009

近年来,除扼杀思想言论外,中共国警察似乎新增了一项全世界警察绝无仅有的职责,那就是毁尸灭证:从高莺莺案到瓮安“俯卧撑”案到,最近的石首杀人抛尸案,公安武警堂而皇之地以“执法”的方式,为领导或领导的犯罪亲信抢夺尸体、毁尸灭证,且这样的“执法”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上规模、上“档次”。

2006年,为了保证党对村委会选举的领导,在胡锦涛中央的默许下,广东省当局出动数百公安武警攻入太石村、抢走村委会的账本、成功地销毁了眼看就要遭到选民罢免的党官的犯罪证据;2009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出动民警和千名武警两次抢尸未遂的情况下,中共湖北省当局出动上万武警部队,攻入石首市永隆酒店,成功抢走遇害厨师涂远高的尸体、强行火化、成功地毁灭了石首市市长之弟的犯罪证据。

以军警“执法“的方式,从抢账本到抢尸体,不能说,这就是胡锦涛当局构建类朝鲜“和谐社会”的重大“成就”之一!

而且,出动警察抢尸毁证的特殊“执法”越来越常态化。石首抢尸风波余波未平,六月十九日,湖南邵阳再次发生警方抢尸事件:当局出动数百公安武警,从死者亲属手中抢走在公安“抓赌”时离奇坠楼身亡的两名青年尸体1。

死者的家属有权保存和处置尸体,这是世界公理;更何况死者生前疑遭谋杀身亡,死者家属要求保存尸体以作进一步的检验,这不仅符合世界公理,也完全为中共国的法律所支持。中共国的警察却可以以“上级命令”为由,堂而皇之地以“执法”的方式剥夺家属的尸体处置权,这不仅侵犯了人权,更严重违犯了中共国刑事案件勘察的有关法律(故意破坏现场、销毁证据),警方抢尸毁证的行为,实属不折不扣的刑事犯罪!在瓮安、石首、邵阳等事件当中,公安武警就是一群群抢尸毁证的犯罪团伙!而且,这些身穿制服的犯罪团伙,比一般的社会犯罪团伙远为可怕:一则,一般的社会犯罪团伙没有如此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组织严密;二则,一般社会犯罪团伙的受害者还可以去躲避、去告官,而当公安武警这样国家公器整体成为罪犯的时候,老百姓上哪儿告、望哪里躲?

本该执法破案的警察公开沦为抢尸毁证的罪犯,这种极度混账的荒唐事,如今不仅文明国家绝无可能发生,即使在伊朗、新加坡等专制国家也是闻所未闻。即便在朝鲜和毛时代的中国,这样的事情也十分罕见,为了维系意识形态的权威和政权的形象,朝鲜和毛共当局,对于定性为“敌特”或“反革命”性质之外的刑事、民事案件,是一定会作出“人民政权”的样子来的;袒护政权的蛀虫,纵容黑恶官僚出动警力抢尸此等赤裸裸与民为敌的蠢事,只有象中共政权这种彻底丧失了意识形态的末路法西斯政权才做得出。

军警抢尸毁证事件的一再发生、愈演愈烈表明:中共国的公安武警队伍已经彻底堕落为各级党政官僚的护院家丁、私人爪牙。这样发展下去,公安武警有望比一般流氓地痞更遭全社会的仇恨和唾弃。这是一个极其险恶的趋向:对于一个社会,最可怕的败坏是司法败坏,随着警察的公信力的彻底沦丧,整个社会必然滑向溃乱的万劫不复深渊,整个社会将彻底丧失推倒重来的自我修复能力,最终导致国度和民族的崩溃沦亡。

本该身为国家公器的中国警察,为何堕落至沦为抢尸犯的地步?其具体原因是在一党专制体制下,中国的各级警察机构既缺乏独立性、又缺乏分权制衡机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中共国的体制党政不分、以党凌政,在这种党专制体制下,中国的公安机关不具备完整的行政司法机关性质,因为公安机关首先必须贯彻党的意志、实现党的意图,然后才能正常实现其作为司法机关的功能;也就是说,公安机关首先是隶属于党的职能机关,其次才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级公安实权不在各级政府手里,而是掌握在中共的各级政法委手里,因此,中国公安机关的不仅没有行政司法机关应有的相对独立地位,甚至连完整的行政、司法机关功能都不具备,各级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是中共各级党组织的保卫部门,由于中共党内“民主集中制”的独裁组织原则,各级公安机关实际上成为中共各级党棍寡头的打手爪牙机构。

中国公安(警察)机关这种迥异于文明国家的党家丁属性,毛泽东死后不仅没有减弱,反而在“六四”屠杀后得到进一步加强:毛泽东时代及八十年代,各级公安机关的党领导和行政领导尚由不同的人担任,“六四”以后,特别是胡锦涛上台以来,大力强化党专制制度,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党组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做法早已成为惯例,政法委副书记甚至书记兼下级公安局长的做法也普遍成风,公安机关对共产党的从属依附地位,在制度上甚至比毛泽东时代进一步加强了。

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加强,意味着公安机关进一步沦为中共各级党棍寡头的打手爪牙机构。

另一方面,邓小平式“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后权贵私有化掠夺式“经济改革”的大规模推行,为急于谋求特权资本化的中共官僚集团敞开了大门,在洞开的权贵市场化闸门面前,手握特权却长期无法寻租的中共官僚集团,其贪欲就象久蓄的洪水那样奔腾而出,他们越来越和流氓资产阶级紧密勾结在一起,纷纷成为黑恶资本家的保护伞、后台老板、“干爹”……

因而,“六四”二十年来,中共各级官僚,不仅政治上与老百姓继续对立,经济上也越来越和老百姓尖锐冲突。在特权资本化的巨大贪欲驱使下,中共各级官僚贪赃枉法、强迫拆迁、强迫征地等经济掠夺需求高涨起来,他们所掌控的公安、武警也就日益频繁地派上用场,荒唐地施行“强拆”、“强征”、“抢尸”等等“执法”,残酷镇压老百姓的反抗,为中共官僚的疯狂掠夺保驾护航(美其名曰:“构建和谐社会”);至此,中共国警察在毛泽东建政时就铸就的党官之家丁、打手性质,也就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了。

 其二,中共国警察系统内,司法警察(如刑警、交警、派出所民警)和行政警察不分(如武警、“特警防暴队”),且统一由公安机关集权领导。各级公安局既有司法权、又有行政权,这就使得领导公安机关的中共各级官僚,能够很方便地调动警力、随心所欲地为自己个人目的服务。

而且,公安机关实际上掌握着中共国内卫部队——武警部队: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一概兼任同级武警部队的第一政委,实际上掌握着内卫部队——这和平时期中共国所能使用的最大武装力量的领导权。这种惊人的集权,更令领导领导公安机关的中共各级官僚,获得了动用警力横行一方的大好条件。

当今世界,不仅西方自由国家,就是在泰国、印度尼西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都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划分、且由分属不同警察机构:在这些国家,当官的无法调用刑警去对付上访的人、也不可能动用内卫警察去拆人家的房子…

但在中国,由于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不分,且公安机关既有司法权、又有行政权,因此,有权“领导”公安机关的各级中共官僚,几乎可以动用一切警察为己服务。如今的中共地方官吏,滥用警察处理一切社会问题的滥权现象普遍成风、愈演愈烈:如动用干警、刑警去截访、打击报复告状者;如动用交警去处理“刑事案件”;如动用“特警防暴队”、武警、甚至法院法警去强拆征地等等。

2005年十月,浙江台州的有关官僚,因为对当地党报刊台州晚报发的一篇批评交警部门乱收费的报道不满,居然出动交警队 “执法”:由台州交警支队椒江大队队长李小国亲自带领一群交警闯进报社,以“诽谤”为由,将该报副总编吴湘湖当“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押走,在押解过程中拳打脚踢,将吴湘湖打成重伤,于次年二月二日不治身亡2!

最近一两年中频频发生这样的事:县长仅仅因为对上访者不胜其烦、县委书记仅仅因为在网上遭人批评,就可以招来公安机关抓人关人;甚至一个小小的县委书记,也居然张狂到派出本地警察跨省捉拿网上批评者……可见中共官僚滥用警力到了何其荒唐的地步!

总之,因为有这种体制的便利,对当今中共国的官僚来说,不管是什么警察,只要是有权调动,都能够方便地用作家丁爪牙,而且一切滥用警察的行为,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称之为“执法”,都受到体制的支持和保护。中共国警察机关的集权体制,赋予了领导警察机关的中共官僚“合法”滥用警力的极大便利。

中国公安(警察)机关的集权性质,不仅便于手握政法实权的各级官僚滥用警察,而且十分有利于将权力的专横效应放到最大,以最大限度地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由于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是由同一个机关行使的,所以警察查处一般违法的时候,可以很方便地将一般违法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如将嫖娼、未婚男女自愿同居变性为强奸、将揭露腐败、批评领导上纲上线为“煽动颠覆”、“泄露国家机密”;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很方便地将刑事案件转化为一般违法案件处理、甚至根本不处理,如以“嫖娼”处理官员奸淫幼女案、“宝马撞人案”的处理、杭州权贵子弟飙车恶意撞死人案件、还有近年频频发生的官僚权贵势力驱车恶意撞死人、撞伤小孩后故意将之轧死等案件的轻微处理等等。

以上这些,都反映了集权的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超级“弹性”。这种超级“弹性”,既赐予各级警察对当事人敲诈勒索的充分条件——你不“孝敬”老子,老子就把你的违法违规案转化成刑事案件,让你坐牢;这种“弹性”,更赋予了有权“领导”公安机关的各级中共官僚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公报私仇的上好条件——一方便可以动用警力,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上访者,只要原意,总能整出一堆“罪名”,把需要整治的人劳教判刑;另一方便可以动用公安机关,袒护自己犯罪的亲戚、亲信、行巨贿的黑恶奸商,将杀人害命轮奸等严重的刑事罪案“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越来越频繁发生的公安武警抢尸毁证事件,就这样应劫而生。

而且,公安机关不经过法院审判而处人以“劳教”(实际等同监禁)特权,更增添了这种无法无天的“弹性”。

因为公安机关的这种超级“弹性”,几乎一切问题到了公安局手里都“可大可小”,问题是大还是小,全看行政权力的介入程度、关涉程度,在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且司法属性隶属于行政属性的公安机关手里,是非公义就如橡皮泥,任凭权力揉捏成不同的形状。

中国公安(警察)机关的集权性质,赋予了公安机关充当家丁打手的绝佳“天份”,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天生就是充任中共各级贪官恶吏护院家丁打手的好材料。

公安机关的集权性质,决定了其权力很难受制约;而中共国的党专制体制,又更抑制了外在力量对公安机关的制衡。虽然在名义上,同级的法院、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监督权,但实际上却不可能做到有效监督。因为在一个专制政权当中,公安机关这样的“专政工具”是统治基石,而法院和监察局很大程度上是伪装“法治”的摆设,因此,中共各级统治者(由统一领导公检法的中共政法委部门出面)必然倾向于袒护公安机关而压制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因为若让法院、检察院充分实现其监督权的话,“人民民主专政”(中共官僚集团的专制统治)将受到威胁。

“六四”之后,随着中共最高统治者重新强化党专制,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对公安系统的监督也就更无可能。

本来,根据中共国一府两院都是人大产生平行机构的政治体制,检察院和法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级,而公安机关则只是政府的一个局,比政府低了一级,这样公安机关比检察和法院就低了半级。但“六四”之后,中共重新强化党政不分、以党凌政的体制,很多地方党政领导乘势加强自己的专制特权,其手段之一就是提高公安机关地位,于是,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甚至政法委书记纷纷兼任当地公安局长。

而且,1992年后权贵掠夺式的“改革开放”,越来越需要公安机关保驾护航、暴力镇压老百姓维权,中共各地统治者,为了便于动用警力镇压群众的需要,普遍让副市长、政法委副书记、甚至政法委书记兼任当地公安局长。

这就形成公安机关比同级的法院、检察院高半级的局面。政法委权力的加强,公安局长权势的抬升,令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对公安系统的监督更如同“左手监督右手”;

在专制权力体系中,下级是无法监督上级的,对法院、检察院院长来说,本来比自己低半级的公安局长纷纷成了自己的顶头上司——政法委的头头,法院、检察院长要接受监督对象的“领导”,这样的监督,还怎么进行呢?当然连表面文章都做不下去了。

而中共国的各级警监系统,由于受各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其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就更如礼炮迎敌。

集权而缺乏监督制衡的各级公安机关,本身就是中共党官打人的棍子;在制度性贪污腐败时代到来之后,这条打人的狼牙棒终于被各级党官肆无忌惮地挥舞了起来;这么舞下去,公安武警参与抢尸毁证的荒唐事不仅必然发生,而且会成为“社会常态”。

从石首的例子再次可以看出:分权才能制衡,才能渐少贪腐枉法行为,这明明是公理,中共却死不悔改,且睁着眼睛一再瞎说这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西方那一套”,究竟什么才适合中国国国情?难道权贵横行霸道、为所欲为、贪赃枉法官匪一家警匪一家才适合中国国情?

对于以上的道理,一些毛时代和计划经济怀念者并不认同,并举毛泽东时代和八十年代为证。的确,在毛泽东时代和八十年代,公安机关甚少表露出黑恶官僚私人打手帮凶的性质,这是什么缘故呢?那时的公安机关,不同样是党官的工具吗?这主要是由意识形态软力量和社会的经济基础造成的:

毛泽东时代,共产专制政权生命力尚处于旺盛时期,强大的意识形态软力量、领袖的无尚权威和整肃的恐怖,能够很大程度地约束官僚集团的贪欲,意识形态所营造出来的理想主义的迷人色彩,也能够有效的消解人欲的贪婪。

而且,毛泽东时代的中国社会没有市场经济,中共官僚集团没有特权资本化的渠道,其物质享受停留在工资级别待遇层面,不可能产生如今天这样无休无止的物质贪欲。

因此,毛时代的中共官僚没有对老百姓施行残酷经济掠夺的动力,“社会主义”建成后,毛时代几乎没有强拆、征地…没有对老百姓残酷的经济掠夺,也就没有尖锐的官民冲突;没有尖锐的官民冲突,就用不着动辄出动警力镇压老百姓,因此,公安机关作为党的家丁爪牙组织的属性,也就不会赤裸裸地暴露出来。

而且,毛泽东时代老百姓有给各级领导贴大字报权利:毛时代对政治上的异议者虽然非常残酷,但对揭批基层领导不正之风的“群众监督”一般予以鼓励,当时老百姓享有张贴大字报揭批领导腐败的自由,而且当时的领导远不敢像今天这样肆无忌惮地打击报复群众。慑于“群众监督”的威力和运动的恐怖,当时地方官僚(包括公安队伍的领导)远比现在收敛,决不敢像今天这样毫无顾忌地作威作福。这也是当时公安机关不敢象今天这样“出格”的原因。

再则,毛泽东时代的公安机关,党职和行政职务严格由不同的人担当、书记和行政领导能够在单位内部形成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约。

毛时代的这些特点,对制约公安机关的原恶起了一定的作用。

八十年代的公安系统之所以不象今天这样黑,则是因为理想主义激情对社会道德的撑扶作用。“六四”之前的几乎整个八十年代,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虽然走向衰败,但当时中共国的发展方向和社会生活为以胡耀邦、赵紫阳为代表政治改革派主导,以“全盘西化”为代表的自由、民主、法治的思潮和追求热情,很大程度上填补了因共产意识形态松塌形成的社会道德真空。当时包括中共统治集团在内的中共国社会,都洋溢着去共产化的理想主义色彩。这种求新求变理想主义激情,大大地冲淡了中共官僚集团邪性的腥恶。

再加上,八十年代的中共国社会经济,计划经济体系虽然开始崩塌,但是市场化的闸门尚未开启,整个社会基本上仍停留在“一大二公”的层面,当时普通官僚公务员集团的待遇和谋利机会,并不在国企职工之上,由于当时基本没有可供权力寻租的市场,因此官僚集团远没有如今天般欲壑难填之贪欲,也就远不会象今天这般和老百姓发生几乎全方位的、你死我活的利益冲突。缺少这种利益争夺,公安武警当然也就派不上“抢尸毁证”之类的用场。

“六四”大屠杀之后,因为中共统治集团中政治改革派的全军覆没、邓小平与陈云专政派的重新结盟,中共统治集团彻底丧失理想主义的道德激情,整个中国社会坠入共产意识形态死亡后形成的道德黑洞中,玩世不恭逐渐成风。随着1992年权贵市场化闸门彻底洞开,官僚集团贪欲大爆发,同时丧失了灵魂和良心的中共,迅速蜕变为赤裸裸的掠食吸血怪兽,公安机关也就撕掉了“人民警察”的面具,其政治流氓打手帮凶的真面目,也就穷凶极恶地显露无遗。

综上所述,中共国公安武警之所以一再沦为抢尸犯,是“六四”大屠杀和邓小平权贵掠夺式“改革开放”双重作用的直接结果。

警察一再沦为抢尸犯,这是统治者在一个意识形态早已死亡的社会倒行逆施一再强化专制的必然后果。面对如此尖锐且愈演愈烈的官民冲突、面对危如累卵的社会道德真空,胡锦涛不仅不思宪政改革、反而拼命加强以纪委、政法委为代表党的集权;面对公安机关如此集权的危险局面,胡锦涛不仅拒不取消劳教制度、拒不推进警察机构分权体制、拒不限制地方官僚的武警使用权、反而于2006年十一月颁布《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授权地方官僚调动解放军当地驻军参与镇压“突发恐怖事件”、先斩后奏开枪杀人的权力!

诚可谓丧心病狂昏暴到了极点!

胡记中共统治集团,看来不把中国折腾到万劫不复的“黄祸”境地,是不会罢休的。胡锦涛当局咒骂异议人士和海外反对派组织,一口一个“反华分子”、“反华势力”、“恐怖分子”、“分裂势力”…实际上胡锦涛自己才真正以其专制暴政、拼命把西藏、台湾、新疆民众推向独立的急先锋、他和他领导的中共,才是全世界最大的反华分子、分裂势力;胡锦涛以朝鲜为师、不顾经济危机、发了疯地扩充和强化军警宪特网评队伍,对十几亿老百姓厉行超法西斯专制恐怖统治,可见,胡锦涛才是全世界最大的恐怖分子!

曾节明 成稿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于曼谷家中

注1:新京报六月二十三日报道,题:公安抓赌两人坠楼身亡,家属质疑警方移尸灭证;

注2:独立中文笔会网2006年二月八日报道,题:记者无国界吁惩处打死副总编吴湘湖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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