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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 26 日  星期日   晴天


南充晚报前总编被挑脚筋 检察院以轻伤起诉 分類: 未分類

 汉卿·毅庵 @ 2009-7-26

《南充晚报》前总编刘文逵在闹市中心被人挑断双腿脚筋一事(本报曾作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南充顺庆区检察院以受害人为轻伤提起公诉,指控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伤残等级4次鉴定两个结论

      据刘文逵介绍,出事后第3天,顺庆公安分局刑侦三队送检其伤情,结论为轻伤。“当时我还在昏迷中,这种鉴定只对破案起辅助作用,哪能作起诉依据?”今年26日,受《南充晚报》主管单位南充日报社委托,经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文逵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214日,经南充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文逵伤损程度为重伤。320日,南充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向顺庆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5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由于犯罪嫌疑人对伤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办案干警动员刘文逵配合重新鉴定。525日,刘文逵被通知到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610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刘文逵2008729日伤情评定为轻伤。“这么重的伤情,咋会是轻伤呢?”刘文逵接到鉴定结论后,向顺庆区检察院和顺庆公安分局同时提出申请,请求对自己伤损程度重新鉴定。

      拄着双拐咋还会是“轻伤”呢?

      最初救治刘文逵的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上显示:刘双下腿中下部各一锐器创口,分别长8cm5cm,创口处可见肌肉肌腱断裂外露。

      “按通俗的说法,凶手把双脚脚筋都挑断了,咋会是轻伤呢?”刘文逵说,他现在还无法丢掉拐棍走路,特别是左脚麻木没有感觉。刘文逵提出,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主检人是精神病主治医生,而他的伤情应由骨科专家诊断。

      几家单位鉴定出两个完全相反的伤情结论,让刘文逵不解的是检察院的起诉采纳了轻伤的结论。刘文逵说:“犯罪嫌疑人都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我作为受害人为啥不能申请再鉴定?”

      对此,顺庆区检察院表示,刘文逵案件中出现多次不同的伤残结论,他们最后依据的是省政府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如果刘文逵对此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訪客留言 (返回 dafengqixi 的日誌)


Cre∫endo 於 2009-07-26 09:47 PM 發表:
●理论上鉴定机构都是平等的第三方,没有从属关系,也就不存在更高级别∼∼
●至于鉴定标准,那是1990年制定的,分為重傷和輕傷兩部分(1996年又新增了輕微傷,在此不提),能達到所謂的輕傷,已經夠殘酷了——比如你的小雞雞背部被砍了一刀(但是沒斷,也沒傷到尿道),也只屬于輕傷//又或者,你的蛋蛋被打破了一個(還剩下一個-_-b),也是屬于輕傷∼∼
●所以,所謂輕傷重傷是按照90年的標準定義的,不是憑通俗說法的,當然更不能憑個人感覺∼∼
○那么,劉總編的伤,从文中仅有的资料看,是病历上的那句,还有现在拄拐、左脚麻木无感觉,这些东西能套用哪条标准呢?
  重伤规定的肢体部分,肯定不能适用缺失,那么就找“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通通看遍,扣除骨折的,要么要求达到“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要么要求“重要神经or血管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这个“严重”好像挺暧昧的?呵呵,很难说∼∼
  达不到重伤嘞∼∼
  看轻伤标准,“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cm(儿童达8cm)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达12cm);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这两种情况总能达得到的,于是就套了标准∼∼
●好像很亏?是的,咱的标准就这么垃圾,但这是标准制定的问题,不是检察院的问题。
  里面当然有得争取,比如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机构的资质,但是因为最初的五级伤残有非常大的水分,如果质疑起来可能连带就完蛋掉∼
★具体案情并不清楚,只是基于专业部分给予建议,希望能把力量用在该用的地方,而不是走了弯路∼∼
ps:如果还有其它伤情,那当然可能有其它结果——也许你不觉得严重的,恰好符合了重伤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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