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8月07日 综合报道)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立案要求原告到立案庭亲笔签名,拒绝原告未到场签名案件的受理;被告是法人的民事案件,要求原告出具被告的企业资料的同时要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无组织机构代码资料不立案;证据保全收取30元/件;行政案件不允许复印庭审笔录;立案时对当事人主体进行实体审查,如认为被告不适格,则违反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且不出具不受理裁定书或通知书,扬言是长沙市中院规定,不受理不制作文书。
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立案向原告收取43.5元“送达费”并出具自制收据,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21.5元,无论送达是否当事人亲自到法院接受送达,均不退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法院只能收取案件受理费、执行、财产保全、支付令等有明确规定的申请费,未在该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民事案件将庭审笔录视为审判秘密,不准许当事人复印。庭审笔录是庭审的文字反映,公开开庭的案件,笔录也是公开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有权复印并在法定期限内修正、补充。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立案要求原告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不立案,且要求原告现场在诉状签名,有时拒绝原告未到现场签名的诉状,立案法官心情好则受理。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是公民身份合法证明,未办理二代身份证者,法律未规定无效,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长沙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时,要求申请人亲自到现场签名,否则不立案执行。
长沙地区所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均不出具签收凭证,如提交后遗失,则质问当事人未提交,因为你没有提交过的证据。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签收。
湖南省高级法院,把再审申请案件视为信访处理,不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受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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