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9月05日 首发)
在民主法治国家,官与民在人格和权利上是平等的,故称您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为同志,谅不会感冒吧。
我是个普通公民,不是学法律出身,只是根据常识,对您提出的三个坚持及其它问题提出自己疑惑,请予以赐教。
这三个坚持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我是在一个法院的接访室看到这条标语,法院的同志解释,是您的指示。
这三个坚持理论上是统一的,党的事业就是为人民谋利益,党领导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基石。但在实际中,这三者之间会分离,最典型的是文革期间,林彪反革命集团和“四人帮”打着党的旗号,彻底摧毁宪法法律,践踏人民利益,连国家主席都被迫害致死。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像陈良宇之流都是打着党的事业旗号作恶的,在恶行暴露之前,谁都把自己说得一朵花似的。还有,各地领导执政的表现不同,有的科学发展,有的瞎折腾;有的鸽派温和人性,有的鹰派霸王强上弓,不然,怎么会产生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呢?尽管地方领导在瞎折腾,但都标榜自己所干的是党的事业。
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党的事业”就可能与人民利益、宪法法律分离。这时候,人民就应该拿起宪法法律的武器对所谓“党的事业”进行鉴别,对违反科学发展观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宪法第五条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始于文革后,一批深受文革无法无天之灾的老革命家擎起了法制改革的大旗,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出来,中国的法律体系开始趋于完善。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经济建设中积累的治国经验,是国家的纲纪,社会的规范,党的事业的基石。根据哲学思维,二个非平行的事物,只能是一个至上。执政党是通过制定宪法法律来领导国家。宪法法律能防止领导个人犯错误,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是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保证。
任何现代国家都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中国也不例外,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七也强调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社会转型并非必然带来大量尖锐的矛盾,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发展历程说明了这一点。由于政治改革滞后,公权得不到制约,民权得不到伸张,官商勾结,腐败分子疯狂掠夺国家和人民的财富,这是造成当前贫富两极分化,社会矛盾乃至社会冲突加剧的根本原因。
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强调指出:“发展必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谈何容易,一些地方领导以乌纱帽为硬道理,为短期内塑造政绩,不惜牺牲生态资源和党长期为人民利益奋斗积累的政治资源,走掠夺发展的道路,违法暴力征土拆迁,雇佣黑社会打砸抢,与西藏新疆暴徒无异,血雨腥风,惨绝人寰。在那些地方,司法为权力所控制,法院或是枉法审判,或是行政诉讼不予立案,行政暴力、司法暴力加黑社会暴力,让人民绝望。
无可奈何的胆大的老百姓就涌入北京,迈入漫漫上访路,更多的人是默默地承受。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不断强调依法办案、司法正义,最近又公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意见》还提出,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但在一些地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仍然形同一张废纸。
您最近提出审案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有的地方情况远远比您提出的严峻的多,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公民被剥夺了审判的权利,法律只能干瞪眼。那些地方形同封建割据的独立王国,一纸地方政府文件(甚至开发区、街道的文件)就可否定所有国家的宪法法律,就可干违反宪法法律的任何事,回到了无法无天的文革时代。1979年彭真同志复出时,说他坐过6年国民党的牢,没有想到“文革”中竟又坐了9年半自己人的牢,他说这是过去轻视法制所受的惩罚,为此他在刑法草案中坚持单列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在一些地方,街道(最低一级行政派出机构)就可以办学习班的名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虐待侮辱被关押的群众,犯下非法拘禁罪而毫不在乎。更有甚者,在违法暴力拆迁的同时,把被拆迁人关起来,不签字不放,此暴行还被写进政法领导的讲话,管政法的不懂法,太可悲了!
地方领导权力大的没有边际,可以控制地方司法,地方司法无法作为,反映了司法权威不足。国家是由一个个地方集聚而成,地方独立中央形同虚设,国家纲纪摧毁,社会行为失范,强权凌辱公民,暴力取代法治,严重危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一块土地上,汪洋提出广东科学发展的八个必须八个解放,薄熙来重庆打黑,但有的地方却公权加流氓,实行血腥恐怖的暴政,他们的差别为何如此之大呢?
法是国之鼎器,掌握鼎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国家的安危、法律的尊严、人民的利益都系之于您之手,该出手时就出手,人民在看着您,期待着您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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