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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0 月 18 日  星期日   晴天


改革开放 让小学女生开始卖淫 分類: 未分類

 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呼吁最高人民检查院介入

(博讯北京时间20091018 来稿)

呼吁最高人民检查院介入对刘、张、陈翻供事件的调查书(征集签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

     62日,云南信息报发表了《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http://www.ynxxb.com/content/2009-6/2/N88834862107.aspx。这篇报道,引爆了3·16小学女生被指“卖淫”案,迅速成为社会热点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69日,昆明检方与警方通报了3·16事件的调查结果http://www.ynxxb.com/content/2009-6/10/N88904147464.aspx

     昆明检方与警方的这份调查报告,使3·16小学女生被指“卖淫”案,在短短的一个星期的时间内,戏剧性地变成了刘仕华与张安芬容留妇女卖淫案。刘仕华一家就3·16事件向警方索赔一事,也因此而被搁浅至今。

     然而,戏剧并没有到此结束。从6月末开始,刘仕华与张安芬容留妇女卖淫案的当事人刘仕华、张安芬、陈艳(以后简称刘、张、陈),都向律师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2aa030100drnv.html与媒体http://www.cn3x.com.cn/gb/guonei/2009-7/13/103515976_2.html翻供,指控昆明警方在侦办此案的过程中刑讯逼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刘、张、陈的指控,迅速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纷纷跟进报道,全国民众也都纷纷地强烈谴责昆明警方的这些非法行径。

     然而,针对刘、张、陈的指控,昆明市五华区检查院至今不回应常伯阳、许兴华两位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昆明市检方也不作任何回应,只有昆明警方作了简单的回应:“公安机关对刘仕华、张安芬容留卖淫案的办理是依法进行的,公安机关的所有侦查活动受检察机关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调查通报中已明确作出公安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http://www.scol.com.cn/focus/zgsz/20090708/20097875515.htm

     显然,昆明警方只是对刑讯逼供的指控,作出了绑架检方的歪曲式的回应(把检方在针对3·16事件的通报中为警方的背书,偷换成了针对刘仕华与张安芬容留妇女卖淫案的背书。),而对警方是否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指控,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至今仍在回避。

     我们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下,“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可以说是警方侦办案件时的潜规则,普遍性地存在。否则,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处女”被卖淫,不会有那么多的聂树斌、佘祥林、杜培武们被杀人。我们暂时还不敢奢望警察能对犯罪嫌疑人讲文明礼貌,温文尔雅。刘、张、陈对昆明警方的指控,如果是一般性的“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们也不会因此而呼吁最高检查院介入这一事件的调查。刘、张、陈对昆明警方的指控,最严重的不是刑讯逼供,而是在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时所采取的手段——抓捕关押刘仕华全家人(包括四个未成年人,其中两名还是23岁的婴幼儿,幸好没有80老母与他们家生活在一起),威胁“如果不认就把我家两个小的娃娃送到孤儿院,大的姑娘送到收容所,大人送到看守所”(新民周刊)。

     一般来说,被媒体指控的地方公安机关的某一执法行为,如果其情节可以用“恶劣”一词来形容,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就足可以使最高人民检查院启动调查程序,调查媒体的指控是否属实,侦办案件的警方是否有违法行为。如果其情节可以用“特别恶劣”一词来形容,地方检查院或警方的回应又不能平息媒体与民众的质疑,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最高检查院则理应启动调查程序,调查警方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而刘、张、陈通过律师与媒体,指控昆明警方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时所采取的手段——抓捕关押刘仕华全家人(包括四个未成年人,其中两名还是23岁的婴幼儿),威胁“如果不认就把我家两个小的娃娃送到孤儿院,大的姑娘送到收容所,大人送到看守所”,这种手段,用“恶劣”与“特别恶劣”这两个词,已经不足以形容其恶劣的程度,其恶劣的程度,直追大清前才有的“满门抄斩”与“株连九族”的司法行为,使我国的司法文明的现状,一夜回到大清前!关押你的全家,以你家老人与孩子的自由,以你家老人与孩子的今后的命运来威胁你,让你招什么供你会不招?让你认什么罪你会不认?警方如果用这种方式来办案,什么口供会得不到?什么样的案子会造不出来?用这种方式获取口供的执法行为,可以说是闻所未闻,前无古人!突破了千古以来胁供、诱供手段的底线。如果任由这种执法行为,成为我国今后司法的潜规则,那么,全国人民今后都将成为警方任意宰割的羔羊。只要某个警察看你不顺眼,就可以凭空地造出你犯了任意一个罪行的案子来。

     刘、张、陈的指控已经有三个半月多了,昆明警方至今仍在躲猫猫,至今仍然不正面回应律师、媒体与民众的未曾间断的强烈质疑,给昆明警方的形象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以至昆明警方被关注这一事件的网民们称为“昆暗警方”。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最高人民检查院尽速启动调查程序,介入刘、张陈翻供事件的调查,以回应律师、众多新闻媒体与全国民众的对昆明警方的未曾间断的强烈质疑。如果刘、张、陈通过律师与媒体对昆明警方的指控属实,则应严厉追究非法策划、组织、执行关押刘仕华全家人行动的有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要让他们感觉到最切身的痛。只有这样,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才不会使其它各地警方跟进仿效,才不会使这种执法行为成为我国今后的司法潜规则。否则,我们也就无法阻止住大清前才有的“满门抄斩”与“株连九族”的恶劣的司法行为,在我国卷土重来。

     此致:

     2009-10-17

     实名签名:

     谷洪 黑龙江 231005196401310054

     吴淦 福建 350206197202142033

     宁邦武 230103196305053918

     叶海燕 武汉

     ID签名:香林;[email protected];击水扬波;火狐;wwwwdddd ;又东风;wuti0818 ;人民中的一员;wdv1968 ;海之涛;扬子尖;

     签名网站:http://guzi64.blog.163.com/blog/static/7179361200991781734350/

     注意:签名人可在本博主页左上角的显著位置,申请一个友情链接。

    附录:

    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

    2009-6-2 8:40:00 本报记者 马伟智 彭美源

     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在2009316日之前,她们是昆明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她们是同班同学,也是亲姐妹。

     但现在,她们背负着“卖淫女”的名声,辍学了。成天在苍蝇乱飞的出租房里发呆。她们很想上学,但没脸走进校园。

     316日晚8点,她们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然后穿过20多米长的小巷,来到大街上。那里人来人往,喜欢看热闹的人们都知道,这是警方在抓“卖淫女”。

     跟她们一起被制服的还有父母亲以及叔叔普恩富。实施这一行为的是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的警务人员。警方的行动导致刘芳芳、刘莉莉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而普恩富除了面部、躯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外,左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317日上午,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因此,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

     对于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当事人身体损伤一事,警方表示会积极客观的进行处理。涉及到执法人员过错的行为也绝不偏袒,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根据相关规定,理应赔偿。

     之后发生的事却富有戏剧性——昆明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刘芳芳、刘莉莉的处女膜完整,未现裂伤。如今,刘芳芳和刘莉莉等着父母跟警方关于相关赔偿的协商。她们想换个地方生活,想换个地方上学。但在赔偿的数额方面,警方与他们至今还没达成共识。

     三男,三女“刚好”

     姐妹俩就读的学校出具的《接收入学证明》显示:刘芳芳、刘莉莉同学于2009224日到我校报名注册,就读于我校六年级三班——她们是小学女生。

     316日,星期一。距刘芳芳、刘莉莉进入昆明市五华区博华学校读书还不到一个月。放学回家,吃过晚饭,一家人呆在屋子里看电视。“晚上8点左右,她俩说要去街上吃烧烤”,母亲张安芬说。

     “我们刚出门,有人从旁边冲过来,一把揪住我头发,把我按跪在地上。他们骂我是卖淫的,我根本动不了,他们力气很大。”刘芳芳说。

     “我听到屋外有动静,也听到我女儿拼命叫喊,就赶紧出门看。”张安芬说,她出门后看到七八个人在门口,女儿跪倒在地上。“我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无缘无故打人。有人拿出个牌牌晃了一下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你这个XX,你卖淫’。”“我说怎么可能,她们还这么小,还在上小学。”张安芬说。“但是没人听我的,他们也把我打跪在地上。”

     在昆明王家桥一家游戏室打工的普恩富,跟刘芳芳的父亲刘仕华是好朋友。那天,他也在刘家。

     “我出门跟他们说是不是搞错了,还在上学的小学生,怎么可能干那种事。他们不但不听我的,连我也打了跪在地上。”普恩富说。“当时还有一个来刘家找活计的朋友。可气的是,他们说‘三个男的,三个女的,刚好。’”

     这“三个男的和三个女的”中,父亲刘仕华、叔叔普恩富以及父亲的朋友是“三个男的”。而妈妈张安芬以及刘芳芳、刘莉莉是“三个女的”。

     全家被警方带走受伤

     所有的人被控制后,临走时“他们拿了家里的一些工具还有圆凳,说是袭警的凶器。”然后,刘芳芳等人被带到街上,那里是昆明市五华区王家桥冶炼厂生活区大门口对面。

     曾经跟刘仕华一起在工地打工的黄宝龙,当晚目睹了发生在王家桥冶炼厂生活区1号大门口对面街上的情景。他愿意为他所看到的一切做证,并出具了按了手印的证明:“316号晚上8点左右我在生活区1号大门,看见一群人在哪(那)里闹。我过去就认着以前跟他干活的刘老板,这个老板的名字叫刘仕华,我看有十多个人把他家一家人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打来跪起(跪着),十多分钟来了两辆警车把他们带走……证明人:黄宝龙 2009317号”

     除了黄宝龙,还有邓小军以及开面包车的张棉等人也就此事出具了书面证词,看到“一帮人用拳头和警棍打他们一家人,打来跪起”。

     刘仕华说,还不是最糟的。“进了派出所才难过。有两个警察对我进行了3个小时的询问,在这期间,我的手被反拷着,保持跪姿。他们要我承认我的两个女娃是卖淫的。怎么承认啊?”刘仕华说。“我不承认,他们就打我。拿书垫着,用警棍打。”

     在此次事件中两根肋骨骨折的普恩富称自己是被带到派出所后被殴打受伤:“我们被带到王家桥派出所,下车后就要我们跪着。过来两个警察就用脚踢我,我痛得发抖,抱着胸部,还得跪着。”

     31711点,普恩富从派出所出来后,疼痛难忍,便去医院输液。319日,普恩富前往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表明:伤者普恩富此次损伤造成头面部、躯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刘芳芳和刘莉莉也于318日做了伤情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她们的损伤为轻微伤。

     刘仕华和张安芬没有做伤情鉴定,原因是“实在没钱做”。

     3000元的罚款都是跟我小舅子借的,他当时在贵州,把钱打在我的银行卡上,取出来上缴的。”刘仕华说。“警察说我们袭警,3000元罚款得交。”

     刘仕华的小舅子张安军当时在贵州,“我接到他(指刘仕华)的电话,要我赶紧给他卡上打3000块钱,说是要给派出所交罚款。我听着很紧急,就马上给他办了。”张安军说。后来,警方把这3000元退还。

     “色抢”缺乏证据,放人

     小学女生“卖淫”事件已经引发重大反响和关注。那么,警方如何认定刘芳芳涉嫌卖淫并对其及家人实施抓捕?为何抓了又放?他们身体不同程度的损伤是如何造成的?2009531日及61日,王家桥派出所及五华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并就此事件的经过进行了说明。

     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说,316日傍晚,派出所一位巡防和两名学员警外出吃饭时,路上遇到刘芳芳,刘问他们“要不要耍一下”。刘的言行引起他们的注意。“我们的巡防人员将这一发现打电话报告了派出所的值班民警,值班民警让他们继续观察。”

     “然后,巡防人员发现刘搭上了一名30多岁的过路男子,双方进行了对话。”聂所长说,根据他们之后的询问,过路男子姓徐,“当时跟刘谈好了价,50元”。

     “刘带着徐姓男子通过巷子,走进了他们租住的出租房。由于巡防人员没有执法权,所以不能随便进入屋子。他们便在原地守候,等我们值班民警前来处理。

     就在等待期间,徐姓男子突然从屋里走出,刘芳芳跟着出来,我们巡防阻止他们离开,并要求他们等待民警前来调查时,张安芬从屋子里冲出来,打伤我们巡防李加权的眼部,紧接着,普恩富举着一把凳子也从屋里冲出。”

     “我们的警务人员已经表明了身份,但还是遇到抗法,在控制局面的过程中,造成了当事人的身体不同程度的损伤。这一点我们承认,并在此前积极地跟当事人接触,希望能够妥善处理。但在派出所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的说法是不存在的。”聂所长说。

     至于“抓了又放”的行为,聂所长认为“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缺乏直接证据。经过询问和调查后,第二天就让他们回家了。”也是经过事后询问得知,徐姓男子进屋后发现屋里人很多,“并且看见桌子上摆着长刀,他怕被色抢,就要走。”聂所长说。

     3000元钱是张安芬自己拿给被她打伤的巡防李加权的,让他看眼睛。我们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李将3000元钱退还他们。在事情未处理之前,他的医疗费用可以由派出所先行垫付”。

     五华公安分局政治部的冯云辉说,王家桥派出所的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造成当事人身体损伤一事,引起分局相关领导及纪委的重视,并希望能将此事积极客观的处理,涉及到执法人员过错的行为也绝不偏袒,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根据相关规定,理应赔偿。

     两少女处女膜完整,起诉

     2009526日下午2点,五华公安分局3楼。就此事件中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的协商会在这里举行,虽然经过了漫长的谈判,但因双方的主张过于分歧,最后无果而终。

     “他们给我们一家4口的赔偿总额为15000元,这是我们绝不能接受的,医疗费都是小事,给我们心里所带来的伤害怎能估量?尤其是我的两个女儿,学也上不成了,她们以后的日子还长,她们该怎么面对将来,面对这个世界?”刘仕华说。

     关于赔偿,五华公安分局认为,刘仕华等提出总计20万的赔偿金额没有相关依据,“是个天文数字”,他们只能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日前,刘仕华向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起诉书,要求检察部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处相关责任人员,给自己全家一个书面答复,赔礼道歉和赔偿所有损失。

     刘芳芳、刘莉莉先后在昆明法医院做了诊断,法医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她们的处女膜完整。“我跟人借钱去给孩子做的鉴定,这是证明她们清白的一个渠道。”刘仕华说,但他不希望这是唯一的、最后的渠道。

     2009527日,端午节的头一天,昆明市王家桥冶炼厂生活区。刘仕华一家租住的出租房里,刘芳芳、刘莉莉茫然地看着不停哭诉的母亲。从319日开始至今的近70个日夜,她们基本呆在家里。她们不再跟从前的同学和朋友来往,甚至很少出门,也不再去街上买从前爱吃的烧烤。“我害怕,害怕有人说我们是‘做那个的’”。刘芳芳说。(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文中刘芳芳、刘莉莉为化名)

    http://www.ynxxb.com/content/2009-6/2/N88834862107.aspx

     检方警方通报“3.16”事件调查结果

     2009-6-10 4:01:00 云南信息报

     检察机关:民警没有刑讯逼供

     昨天,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别对“3.16”事件调查情况作了通报。

     经检察机关查明,200962日,《云南信息报》刊登了“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的文章,随后“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均进行了相关报道。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依法查清事件真相向社会公布。检察、公安机关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向新闻媒体进行通报。

     62日,检察机关组成省、市、区调查组,依法介入“3.16”事件调查工作。现查明,2009316日晚,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到昆明市王家桥村查缉卖淫嫖娼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致普恩富左胸第78肋骨骨折。随后,巡防人员将普恩富、刘仕华、张安芬等6名当事人带至派出所交由民警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民警对当事人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普恩富的伤情后经昆明市法医院法医鉴定为轻伤。同时,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刘仕华、张安芬二人在“3.16”事件中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检察机关已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王家桥派出所民警在“3.16”事件中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巡防人员在控制现场、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简单粗暴、不规范的问题;普恩富骨折是在现场控制、制服当事人过程中发生的,民警在询问过程中没有殴打、伤害行为;刘仕华、张安芬、普恩富确实存在出具昆明法医院证明弄虚作假的行为。

     公安机关:刘仕华等人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

     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已查清“3.16”事件真相。69日晚,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进行了通报。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指出,“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现已查明,200810月,刘仕华、张安芬(二人系同居关系,刘仕华曾因抢劫、盗窃罪判刑9年)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

     316日晚21时许,“陈艳”在王家桥村居住的出租房附近招嫖王某某并带回家时,被王家桥派出所巡防人员发现,即向带班民警报告,按其指令依法查处。

     此时,在出租房内的刘仕华发现附近有巡防人员,即与普恩富(系张安芬女儿干爹,曾因盗窃罪判刑26个月)商量后,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躲藏起来,让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以制造事端,逃避查处。

     正当巡防人员盘查时,张安芬冲出出租房打伤巡防李加权左眼,刘仕华持刀、普恩富执棍棒抗拒盘查,被巡防人员控制制服,当场收缴了刀棍。并将现场人员带回派出所审查。次日上午,当事人全部离开派出所。

     320日,刘仕华、张安芬等人以刑讯逼供、伤害补偿等为由,到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投诉。经五华分局调查,排除刑讯逼供,对伤害补偿多次调解未果。刘仕华等人为获取高额补偿,以冒名顶替的方法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媒体,导致媒体作出不实报道。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指出,在“3.16”事件中,派出所巡防人员方法简单、行为粗暴,致使普恩富肋骨骨折。

     对此,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对王家桥派出所所长聂天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王家桥派出所刑侦中队长王云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涉嫌伤害普恩富的派出所巡防人员李加权、聂正禄予以辞退,并依法予以处理。

     刘仕华、张安芬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公安机关依法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同时指出,“陈艳”既是违法人员,也是受害者。本着以人为本,教育挽救的原则,公安机关已商请五华区有关部门给予妥善安置。同时,对张安芬的两个女儿,已商请五华区教育局解决就学问题。

     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表示,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针对队伍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开展队伍教育整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防止违法违纪案事件发生。

     版权声明:本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视频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云南信息报”。违反上述声明,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http://www.ynxxb.com/content/2009-6/10/N88904147464.aspx

    关于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一案的的法律意见书

     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

     我们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常伯阳律师和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许兴华律师,我们接受刘世先(刘仕华之姐姐)的委托,担任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一案犯罪嫌疑人刘仕华的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刘仕华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律师的职责,我们在警方派员在场的情况下依法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刘仕华,同时就与此案有关的问题询问了刘仕华的其他家庭成员,经过初步了解,我们认为此案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问题,存在连续询问证人达一星期之久,对证人非法拘禁的问题,存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非法调查取证的问题,为此,特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法律意见,希望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在对刘仕华是否做出批捕决定时慎重考虑。

     一、刘仕华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

     当我们问刘仕华是否有容留女儿卖淫的行为时,刘仕华否认容留自己的女儿卖淫;当我们问他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他时他是否承认容留女儿卖淫这个事实,他说他承认了;当问及他为什么承认这个事情,是否遭受刑讯逼供时,他说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但他说他受到审讯人员的威胁,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容留女儿卖淫这个事情,公安机关就不会放他的家人回家,因为当时,他的全家人七口人包括两个最小的孩子都在警方手里,除了两个最小的孩子其他家庭成员都分别受到警方的连续询问,而不让回家。他说,他当时之所以承认这个事情,就是想让警方放了他的家人,他不想让家里人吃苦受罪。

     二、刘仕华的大女儿(未成年人)遭遇诱供和非法拘禁并且在接受询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

     经询问刘仕华的大女儿“陈艳”,“陈艳”否认自己卖淫,并称不知道什么是卖淫,但“陈艳?称她在公安机关被连续讯问达一个星期,最后有审讯人员引诱他,只要她承认卖淫,公安机关就放了她爸爸,于是她承认了自己卖淫。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刘仕华的口供和“陈艳”的证言都是非法获取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认为“陈艳“的证词,不能作为对刘仕华是否应当批捕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9999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 

     警方对“陈艳”长达一个星期的询问,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有关人员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检察机关应当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本案证人“陈艳”作为一个未成年少女,身体和心智发育尚未健全,在其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被连续询问达一个星期之久,显然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同时也背离了人世间最朴素的人道精神。这种情况下获取的证据如果得以认定,那无异于是践踏法律,鼓励违法,放纵犯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起法律监督的职责,查处警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慎重处理刘仕华容留卖淫案,在是否对刘仕华批准逮捕问题上,严格把关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常伯阳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

     许兴华

     20097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e2aa030100drnv.html

     “小学女生卖淫”案真相存疑

     2009-7-13

     对于我们这些大人,应该反思的是,这起案件如此周折、纠结,如此的浪费口水与公众脑筋,探讨的热点是如此的不严肃,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启示。

     75日,曾对媒体忏悔对二女儿进行处女膜鉴定作假,并坦白大女儿“陈艳”有过卖淫史的母亲张安芬突然“反口”,大喊冤屈。一直没有现身的“陈艳”也和母亲一起向《新民周刊》记者反映警方刑讯逼供、诱供的全部过程。

     刘家母女的说法为这起案件的真相提供了又一个惊天的版本。

發表時間:2009-10-18 07:35 PM  [ 編輯日誌 ] [ 分享至FACEBO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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