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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二   晴天


网上发帖到底有多危险? 分類: 未分類

 网上发帖到底有多危险?

作者:黄秀丽

来源:南方周末

来源日期:2009-11-19

  网民发帖越来越危险?近两年的新闻似乎正在印证这种疑问。2007年6月,四川蓬溪青年邓永固在博客上骂所在单位领导为“败类”。两年后,法院判决邓永固诽谤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就在同年9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农民吴保全发帖指责当地政府强行征地。他一审以诽谤罪获刑一年,上诉后,法院又加刑一年。

  今年4月发帖批评河南省灵宝政府违法征地的王帅,则遭到跨省追捕,被拘留8天……

  虽然每一起类似事件曝光后,舆论几乎都一边倒地站在网民这一边,但并不能阻挡地方政府抓网民的势头。今年6月27日,福州曝出的网民诬告陷害案,更让一些法律界人士担忧,某些官员指控网民诽谤罪在升级。诽谤罪威慑网民

  研究传媒与法律问题的学者展江分析,中国设定了刑事诽谤罪,从治安处罚法对散布谣言的行政处罚,到自诉诽谤罪、公诉诽谤罪,直至诬告陷害罪,是一个阶梯式的惩罚机制。然而在每个阶梯期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诽谤罪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权,严格上是自诉罪。自诉罪和公诉罪是两种不同的罪,虽然中国刑法中对自诉和公诉有明确的界限,然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很难操作的条款,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中国社科院刑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仁文这样解释。展江还介绍说,山东曹县段磊案中,段发了6个网帖,点击率还未过百,也被判断为“扰乱社会秩序”,不能不说是“找法整人”。

  诽谤罪的自诉和公诉在法律上尚有可探讨的空间,诬告陷害罪却属于公诉罪名。诬告陷害罪的两个构成要件是严格的,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明知对方无辜,仍然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中国社科院刑法研究室研究员邓子滨认为,综观福州网民案,网民的诉求与诬告陷害的逻辑差得很远,“范燕琼等3人是不够罪的,虽然他们对事实失察,确有错误”。

  从法律层面上如何限制滥用的行政权力,已有较多探讨。展江介绍,政府没有名誉权这是法治国家的共识,但中国法律没有禁止政府打名誉权官司。有数起司法判例是政府起诉公民侵犯名誉权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一家法院还作为原告,起诉公民诽谤自身名誉。展江认为,网民比传统媒体更缺乏保护,发布的信息更不确切,政府动用公权力维护自身名誉,比民事起诉高效得多。这是近几年政府放弃民事起诉,直接动用刑律制裁公民表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些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诽谤去罪化如火如荼。展江说,中国目前还做不到这一点,但是将诽谤罪的门槛提高是可以做到的。将诽谤罪完全界定为自诉罪,绝大部分侵权行为交由民法调整,并不会带来恶果。互联网时代的官民磨合“互联网时代,官和民都需要一个磨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说。

  展江认为,在公民表达空间很不充分的情况下,公民有怨气,过度表达是很正常的。如何界定侵权?一是要看造成的后果,二是要看为什么公民要过度表达。在抓网民案中,大部分原因都在于政府不作为,信息公开不够。

  在这种磨合中,福州诬告陷害案似乎显示出官和民都被逼到了极致,出现了一种相互对峙的状态。邓子滨认为,范燕琼等三人对事实的失察,仓促传播扩大影响,确实有一定责任。但是官方的反应会不会过度了一点?为什么中国官民双方缺乏一个值得信赖的沟通渠道?

  早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爆发时,就有人提出对一些重大公共事件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廓清迷雾,解答公众疑问,建立信任。一个开放公正的法院最有能力承担揭示真相的功能。但是遗憾的是,法院往往向某些利益方妥协,选择不公开审判,不允许证人出庭质证,真相于是继续淹没在众多疑问中。徐迅认为,公民表达者不同于媒体的职业表达者,如何把握表达的边界,掌握表达的方法,避免侵权,还需要学习。比如,很多网民并不懂得随意披露他人隐私、骚扰家属是一种侵权行为。

  有关人士则表示,在磨合期,官方应该学会放弃对信息发布的垄断。“政府可以开记者会,林秀英可以开,聂志雄也可以开”,“法律首先要保护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容忍哪怕是不实的言论”,这是法治政府必须要学会的治理规则。

  事实证明,地方政府在处理此类事件中并非没有进步。比如段磊案最终撤诉;王帅案中,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向网友道歉;陕西洋县出现“人大代表拐卖民女”帖,洋县政府调查后证实这是谣言,不仅澄清了事实,而且促使产生误会的双方重修旧好。福州“6·27诬告陷害罪”能否得以公正判决,也因此令公众期待。(实习生杨柳对本文也有贡献)

  网民帮人发帖,被控诬陷罪受审

  这是一起富有争议的命案,死者家属认为死者被轮奸致死,而警方认为是正常死亡。有三个网民替死者家属发帖喊冤,文中称有公安局、检察院官员庇护凶手。警方认为这属虚构事实、诬告陷害,发帖网民遂被抓捕,并被控以诬告陷害罪受审。

  □本报记者黄秀丽发自福建省福州市

  2009年11月11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马尾法院门口,49岁的林秀英摆出了“女儿严晓玲被八人轮奸致死”的控告书。

  法院内,3名帮林秀英整理控告材料、拍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的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正在受审。他们均因发网帖,被福州市马尾区检察院指控为涉嫌诬告陷害罪。

  林秀英试图进入法院为3名被告人作无罪之证,但被法院拒绝。

  庭审持续了12小时,林秀英一直等待在蒙蒙寒雨中。

  是正常死亡还是轮奸致死

  林秀英是福建闽清县梅城镇人,开食杂店为生。大女儿严晓玲读到初一就辍学,后在当地丽歌KTV做妈咪,介绍小姐卖淫。严晓玲与有夫之妇聂志雄同居,聂曾因吸毒多次被劳教。

  据林秀英回忆,2008年2月11日,聂志雄带人将她接到闽清县医院,她看到女儿严晓玲的尸体,晕了过去。14天后,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出死亡原因:输卵管妊娠并破裂。

  然而,林秀英全家均认为,凶手一定是聂志雄。大儿子严闽称,第二天为严晓玲做尸检时,法医化验尿液后,说了3个字“有精虫”,“在场的人都听见了”。林秀英还听到传言,称聂志雄的父亲曾说“我儿子这次完蛋了,昨天晚上和七八个人轮奸一个女孩子,命案做到了”。

  林秀英要求闽清警方立案抓捕聂志雄,遭到拒绝。

  林秀英的大儿子严闽称,姐姐死后第二天,警方即称“这不是刑事案,要先交5000元押金”。另外,民警称省里的法医会来做尸检,最后来的却是闽清的法医。“为什么答应我的事要骗我呢?”林秀英反复问。

  严闽称,尸检时,法医把切下的子宫放在了一个红色塑料桶里,“消毒和密封是起码的规矩,怎么这么草率?”据严闽回忆,法医将姐姐的裤子剪下来扔到垃圾堆,准备烧时,他把裤子捡起来塞给了妈妈,“为什么不检查裤子,反而烧掉?”从2008年4月起,这位不识字的妇女开始四处上访,包括进京。一年以来,49岁的林秀英头发白了一半,看上去如同60岁的老人。她得到的答复只有一个:严晓玲属正常死亡,不予立案侦查。她越发认为:“有人要包庇聂志雄。”而一些详阅过严晓玲案卷的福州法律人士认为,林秀英判断女儿被强奸致死的信息很片段化,并不可靠。相反,严晓玲当时发病的状况和宫外孕类似,警方所作的严晓玲因宫外孕死亡的结论更可信一些。该法律人士认为,此事之所以愈演愈烈,和处理该案简单粗暴、程序违规有关,同时也和案件的信息公开不及时,诸多疑点没有及时回应相关。

  发网帖遭抓捕

  今年6月,林秀英在福建省政府上访时,遇到了范燕琼。范是福建南平当地有名的“赤脚律师”,曾经也是上访户。范答应帮林秀英“引起政府重视”。

  据讯问笔录,范燕琼承认,对林秀英所讲,她没有考证,“林秀英向我叙述过程时哭得很悲惨……所以我比较同情她,认为这是真实的”。6月22日,她将林秀英提供的严晓玲案材料,整理成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26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绝人寰、诉告无门》一文,发到一些境外维权网站。

  该文指称,丽歌KTV是闽清县公安局某刑警队长、某治安科长和县检察院某检察官伙同“黑社会头目”聂志雄合开的,造成严晓玲被8人轮奸致死,并投诉无门。

  此文即在网上引起轰动,严晓玲死后睁大眼睛张大嘴的照片在网上流传尤其广泛,网民认为“惨比巴东烈女邓玉娇”。6月24日福州市警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辟谣:严晓玲死于宫外孕;几名官员并未在丽歌KTV参股;林秀英并非状告无门。

  但是网民的质疑声反而越来越高:宫外孕为何找不到胚胎?送严晓玲去医院又走掉的男子是谁?如果是正常死亡,为什么医院要报警?6月24日当天,另一位网民游精佑看到帖子后找到林秀英。游精佑是向莆铁路(福建)公司第二工程段副总指挥,在妻子陈育红眼里,“他很爱帮助弱势群体,家里经常坐着上访人员”。

  游精佑为林秀英拍了一段口述案件的视频。后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当时游精佑并不确信林秀英所述。他称,之所以要为林秀英拍录像,是因为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的说法并不能解答所有的疑问,“让死者的母亲自己诉说情况,把两种不同的说法传播到网上,可以让一些更专业的网友来判断事实”。

  这段视频放到了土豆网后,旋即被删。另一名在场人员吴华英在视频上加了字幕,把它放到了境外网站。

  两天后,范燕琼即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传唤,并在第二天以诽谤案侦查。

  当天,福州市政法委牵头成立“6·27诬告陷害罪”专案组,相继传唤了65名相关人士,游精佑、吴华英也被马尾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给范燕琼写材料提供住处的陈焕辉,为林秀英买手机的陈仰东、在网上发布视频的郭宝峰等4人也被刑拘。另一些涉案人员,福州市政法委则发函通报给他们单位,要求他们“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函告我委”。

  福州市公安局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成立“6·27诬告陷害罪”专案组抓人,是因为范燕琼三人的行为影响非常恶劣:一是聂志雄和两名被指的警官和检察官个人名誉受到影响,不断遭到网民人肉搜索、电话骚扰;二是丽歌KTV的经营受到了影响;三是对闽清的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7月30日,范、游、吴3人被批准逮捕,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罪。

  起诉书称,吴华英诬告陷害的事实有两个:在为林秀英拍摄视频时,吴华英曾经教唆林秀英做出痛苦的表情;事后将视频编辑后传到境外网站上。“凭这两点抓人实在牵强。”吴的辩护律师林洪楠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是“罪有应得”还是“因言获罪”

  2009年11月11日“6·27诬告陷害案”的庭审,焦点集中在范燕琼3人是否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南方周末记者旁听被拒,有关旁听人员作了回忆。

  检方认为严晓玲被轮奸致死一说不能成立,警方已作澄清。而范燕琼三人仍然继续发表网文,存在诬告聂志雄、福清县公安局某副局长(即被告网文所指的刑警队长)和县检察院某检察官的事实与故意。

  范被捕之后,曾写过反思材料,表示自己对严晓玲案内容没有核实,确实不妥,愿意接受治安处理。

  即使范的辩方律师也认为,“严晓玲被强奸致死”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他认为,范燕琼3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之罪。范燕琼只是为林秀英的上访代书。代书者没有能力去核实事实真相,“如果要代书人核实,那么写上访控告材料内容不实的,是不是都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辩护律师还认为,范燕琼等三人为林秀英写材料、拍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只不过是想引起政府的重视,并没有诬陷他人的主观故意。

  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网上发帖是否属于举报行为。刑法中,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是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控方认为,虽然3人只是在网上发布文字和视频,但意图仍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可以视为举报。辩方认为,网上发帖是传播行为,意图只是引起国家机关重视。意图使聂志雄等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恰恰是林秀英,而不是范燕琼3人。

  最后陈述时,范燕琼说:“如果判我有罪,那么希望我是中国因言获罪的最后一个人。”庭审从早上8点30分,持续到晚上8点。“气氛一直剑拔弩张。”辩护律师回忆说。范燕琼因在看守所绝食,身体虚弱,不得不坐着轮椅开庭。而吴华英曾大声质问法官:你能否坚持独立审判?

  而一直等候在法庭之外的林秀英,反复向南方周末记者述说的是:“他们心肠好,只是想帮我伸冤,为什么要抓他们?”范燕琼3人的受审,于她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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