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比侮辱诽谤厉害百倍(2009-11-29 08:08:03)
北京苏占军律师写了一篇《诬告陷害比侮辱诽谤厉害百倍》文章,读后感慨良多。司法机关使用诬告陷害罪名治发言的网民,实在是一个“高招”。如不信,请看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的演变。
“严晓玲遭轮奸致死”帖文在网上出现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以范燕琼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行政传唤。6月27日,马尾区公安局又以范燕琼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对其刑事拘留。按公安机关的说法,范燕琼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其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案属于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只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公安机关才能按公诉案立案侦办。
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诽谤案要作为公诉案立案侦查,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范燕琼依林秀英讲述所写的文章,只是点到了闽清县公安局林副局长、治安科卢科长(后查证没有此人)、闽清县检察院涂检察官(后查证,该院有一个副检察长姓涂,就说是指他),还有聂志雄。如果因为点了他们的名字,对他们构成了诽谤,也不至于对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吧?即使遭诬告的人有两个是官员,但官员个人利益是不等同于国家利益——这可是基本常识。
范燕琼被抓获后,随即吴华英、游精佑等人也以涉嫌相同罪名遭刑拘。
我与福建林洪楠律师(担任吴华英的律师)、林忠律师(当时担任范燕琼的律师)办理会见时,马尾区公安局称案件涉及到国家秘密,只同意家属聘请律师,但不同意律师会见。
我说,不论严晓玲是遭“轮奸致死”,还是死于“宫外孕”,她的死都与国家秘密无关。那么,帮助林秀英写文章、制作视频而引发的诽谤案,怎么可能就会与国家秘密有关呢?也许是遭到了我们的质疑,也许是媒体关注起了作用。我从福州回到北京仅一周时间,马尾区公安局称领导同意律师去会见。
马尾警方以“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侦办诽谤案,我们对此提出了强烈质疑,还给他们发出了法律意见书。恰在此时,山东省曹县段磊诽谤官员的公诉案被撤案,追究了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马尾警方很可能接受了段磊诽谤案的教训,在报请检察院逮捕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时,将涉嫌罪名由诽谤变为诬告陷害。涉嫌罪名的变更,从法律上规避了“自诉”与“公诉”之争。将“自诉”案,变成“公诉案”,马尾警方办案程序就“名正顺言”了。公诉案件嘛,公安机关当然就可依职权主动去追究。
相同“犯罪事实”,罪名变来变去,规避了程序之争后,“罪行”也更严重了。
诽谤罪,依《刑法》第246条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诬告陷害罪,依《刑法》第243条规定,处罚分三个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两罪相较,诬告陷害罪属于“重罪”。
如此看来,司法机关要治网民们的罪,最好不要使用诽谤罪名,因为这会存在自诉与公诉之争,还会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如遇上山东曹县段磊这样的诽谤案,你们吃力也不讨好,甚至还要受处分。象福州办理网民案那样,将涉嫌罪名变为诬告陷害,办案程序名正顺言了,还可以对网民们重判,这不是一举两得了吗?
用诽谤罪或诬告陷害罪来治网民“发言”,罪名还是有些不恰当。建议创设一个什么“言论罪”,只要网民敢说令官员不高兴的话,敢曝令官员头痛的事,就以“言论罪”来重判他们吧!
这起所谓的诬告陷害案,三网民是否捏造了他人犯罪事实,是否有诬告陷害他人的意图,案件是否有法外权力在干涉,你们千万别装着什么也不知道,其实你们与我一样看得十分清楚。
在这起诬告陷害案中,写文章的范燕琼成了被告人,提供电脑写文章的陈焕辉夫妇成了犯罪嫌疑人(目前正在取保候审中,电脑还在被扣押);复印店老板为范燕琼提供了服务(正常营业服务且收了费),电脑也被扣押。录制视频的游精佑成了被告人,在录制视频现场的吴华英成了被告人,借摄像机给游精佑的郝刚,有关部门责令其单位处罚。帮助上传视频的郭宝锋成了犯罪嫌疑人(目前正在取保候审中),讲述女儿之死的林秀英成了同案人(幸运的是,没有被刑拘,也没有遭到审判),与林秀英在一起讲述严晓玲之死的林爱德(林秀英的哥哥),成了犯罪嫌疑人(目前正在取保候审之中)。为林秀英购买了手机的陈仰东成了嫌疑人(目前正在取保候审之中)。担任了吴华英辩护人的林洪楠律师,被有关部门找了一件五年前的“泄密”之事,即将给他作出停止执业一年处罚。算来算去,有关部门只差去找“出卖电脑”的销售商、提供上网服务的电信部门的麻烦了。
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不论最后会是什么结果,在中国“诬告陷害”史上都将留下一笔。
附:《诬告陷害比侮辱诽谤厉害百倍》http://suzhanjun.blog.sohu.com/137940983.html
针对政府及官员的网络事件,很多引发刑事案件,且多为侮辱案、诽谤案。公共权力一旦介入,无一例外均遭社会舆论批评。舆论认为,即便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也应由受害人,也就是遭受侮辱、诽谤的官员本人提出刑事告诉才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属于公权私用,缺乏依据。
但福建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诬告陷害一案的出现,给上述舆论批评以致命的一击。
首先,诬告陷害并不是自诉案件,而是公诉案件。公安局、检察院介入,名正言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自有法院公断。至少在形式上,用公权私用这一点批评司法机关,难以成立。
其次,对官府、官员的“侮辱”、“诽谤”,完全可以装入“诬告陷害”这一罪名之中。这是因为,所谓的“侮辱”、“诽谤”,基本都有使官员陷于“冤狱”的内容,足以使“受害”官员受到刑事追究,如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曹县网案等。
第三,这些案件之所以最后呈现于网络,多因长期控告未达自己目的,故“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主观故意。
第四,以诬告陷害案追诉网民,比较牢靠。有关事实真相的物证、人证全部掌控在被“诬告陷害”者们所在的利益集团手中。事实不公开或者胡乱公开,只要网民对此质疑过火,便可涉嫌“诬告陷害”,这是极其容易的事情。
不得不说,以诬告陷害侦办网民言论案件,是个比较“聪明”的法子,它比动用公共权力侦办侮辱、诽谤案,前进了一大步,毕竟诬告陷害案属于公诉,在程序上公安先把人抓起来,网民无话可说。——这是腐败官员们对抗舆论监督的新动向,值得注意。如果仍以公权私用来批评它们,显然已经过时。
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制度,不可能出现较为文明的政治制度,官员人身权和公民言论自由权之间矛盾也不可能得到适当比例的平衡(比例原则)。如此下去,官员的脸皮将愈加厚重,网民的性命将愈加轻薄;舆论监督之悲剧,必将一幕幕重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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