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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三   晴天


司法腐败,是当前社会黑的主要表现 分類: 未分類

 “黑社会”不可怕, 最可怕的是“社会黑”!

2009-12-20

据官媒报道,20091214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办案人员来到北京律协,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李庄的决定书交给律协相关负责人,同时也交给了李庄所在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和李庄的家人,逮捕决定书上写明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20091215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姜俊禄表示,北京律协高度关注律师李庄在执业活动中被重庆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事,坚决支持重庆警方的依法打黑行动,支持律师恪尽职守,依法为委托人服务。李庄从2002年起在北京执业,北京律协没有他的违纪记录。如果协会发现李庄在律师法范围内行使作为刑案辩护人权利而受到侵害,将启动维权行动。

1215日央视报道,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的消息,在重庆打黑案件中,为“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马晓军等20余人被重庆市检查机关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此大规模地逮捕律师,非常罕见,而最离奇的是,律师被逮捕,竟然是源于“黑老大”主动检举。即便假设律师真的伪造了证据,那也是为了让当事人从轻和减轻处罚,而当事人竟然主动检举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这明显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

“黑老大”龚刚模接受了央视的独家采访,对于李庄律师是如何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他说:“他说我们被刑讯逼供没有,被打没有,他说话的时候都表现出一种暗示的语言和语气,并且有那种眨眼睛的过程,暗示我,我就说被打了,被吊了,他说好,那就行了,他让我在庭上说,在法庭上大声地说,当我要提醒你的时候,要问你的时候,你就大声说出来,而且要做动作,是怎么吊的,吊了多少天。”

律师询问自己的当事人是否被刑讯逼供,这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怎么就成了罪状?尤其荒唐的是,竟然眨眼睛也成了罪状?就凭眨眼睛,就是在暗示做伪证?这样还谈什么法治?如果这样,刑法中是否应该设立“眨眼睛罪”呢?!此前,在重庆涉黑系列案中,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赵长青教授为“黑老大”黎强辩护,就被网民痛骂做“黑社会的狗头军师”。这次李庄律师被捕,也有众多网民叫好,说律师在帮助坏人,所以他就是坏人,该受到惩罚。央视播放短片中,称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律师胡燕瑜涉黑被查,罪名竟然是“多次帮助涉黑分子减轻犯罪情节”。在合法的范围内为当事人减轻处罚,这本来就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难道律师不应该帮助当事人减轻犯罪情节,而应该去增加当事人犯罪情节吗?!

法制社会,每个人都有辩护权,“黑老大”也有辩护权。如果被舆论或公权力定性为“黑老大”、“坏人”,就被剥夺辩护权,那么这样的命运也会随时降临到任何公民的头上。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要严重,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在律师缺席的情况下,法律就无公平正义可言。中国在“文革”期间就完全废除了律师制度,只要说你是反革命分子,你不仅被打倒,就要坐牢甚至被杀头。而这一切都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不要说辩护律师,连自辩的权利都被剥夺。这就是笔者所称的“社会黑”,比黑社会更可怕。

重庆警方称,律师以可能面临死刑判决来威胁当事人来协助制造伪证。而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律师的基本义务。这怎么也成了律师的罪状?!如此大规模打击律师,一旦开了这个恶劣,后果将非常严重,中国就有重新沦落为文革期间“社会黑”的境地!此外,目前重庆打黑所抓的人来看,确实有各种犯罪行为;然而,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坏人也必须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如果一切坏人的辩护权被剥夺,那么一切好人的辩护权同样也会被剥夺,只要掌权者宣布你是坏人,你就永远没有申辩机会,这就是在复制文革期间“社会黑”!

新闻舆论或者党政部门,都没有权力将人定性为黑老大、坏人,只能说涉嫌;是否黑老大、坏人,需要确凿的法律证据来证明。律师是否暗示“黑老大”做伪证,同样需要证据来证明;目前公布的“眨眼睛”,能够证明什么?!连涉嫌都不构成。

官媒的报道中,说李庄“混迹”律师界10余年,又说李庄见了当事人之后“潜回”北京。这完全是“文革”大字报的腔调,根本不是客观中立的报道。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怎么就成了“混迹”?!说李庄“潜回”北京,更是可悲可笑;李庄律师本来就是北京的律师,又没被重庆警方通缉,他回北京很正常,为什么叫“潜回”北京?!这是“媒体社会黑”的一个表现。

当事人检举自己的律师,是法治的悲哀。这个案子,很可能是律师并没有暗示他,而他自己翻供了,自己翻供,过了一段时间反咬律师一口,从而使自己立功。这种情况,在刑事案中并不罕见。也可能是重庆有关方面和这个“黑老大”的一个交易,给他一个更大的利益,让他放弃眼前的小利益,以便“立功受奖”。

有舆论认为,首先,根据官媒报道,李庄是1212日晚在北京被采取强制措施,而第二天即被批捕,第三天就发出长篇报道,如此“快速”相当不正常;快得没有充分的提审及对提审证据的核实时间,只能认为逮捕主要是依靠举报人的举报进行实施。这是一种危险的司法先例,用有关律师的话说,如果仅仅根据律师自己的当事人的举报就可以立案并被逮捕,那将有多少民警、公诉人和法官被如此举报并定案?事实上,这只能证明公权对人权的过度轻蔑、对私权的颟顸剥夺。其次,通观报道列举的李律师的种种“恶行劣迹”,大多数在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约束的范围之内,尚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向当事人“吹嘘自己的能耐”,“收取巨额律师费用不入账”,“既‘捞’人又‘捞’钱”,甚至“排练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等,这些行为如果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可以予以惩戒,但根本就不是刑法可以规范的。第三,根据媒体报道,李律师共有三宗罪:一是教唆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二是帮助被告人与他人串证;三是教唆被告谎称被刑讯逼供。然而龚刚模的案子尚未开庭审理,李庄的一切“图谋”还只是一个构思,并不是一个确凿的事实。如果,被告人当庭没有按照律师的授意进行翻供、串证,或者公诉人当庭承认了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那当然就不存在妨害司法的问题。现在逮捕他,只是惩罚“思想罪”而并无事实结论。

当然,刑事辩护律师中也不排除确有一批害群之马,他们要么吹嘘乃至虚构自己跟公权力的种种或真或假的关系,要么欺瞒、哄骗甚至敲诈将信将疑的当事人家属。然而这属于整顿律师队伍的问题;也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即使要刑事处罚,也要当事人控诉其敲诈,经过正当司法程序核实后才可以实施。而在重庆抓捕律师案件中,完全是公权力在指鹿为马。

一位重庆政法干部告诉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但这些律师再神通广大,若单凭一己之力便能翻云覆雨,就是幼稚的思维。即使李庄教龚刚模用“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打得大小便失禁”为理由进行翻供,一切事实证明,以刑讯逼供为理由翻供如没有法官的配合,就绝对不会成功。司法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手里,律师完全没有任何能量。比如当年民警杜培武确实被警察刑讯逼供,伤痕在法庭上清晰可见,法官却仍然视若无睹,还是真凶现身为他洗冤。所以即使龚刚模在法庭上信口开河,说被“吊了八天八夜”,而法官没有被买通,他也无法翻供成功。

但是无论怎样,李庄在一个刑事辩护案件中收取如此高昂的律师费,在一般民众的心目中的形象绝对负面,难逃“黑心律师”的谴责。不过人们也要看到,李庄之所以敢于收取龚刚模巨款,敢于吹嘘自己的“捞人”本领,主要并不在于下三流的教人翻供、串供的手法,而应当是他自己所说的“上面有人”。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就指出,“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

因此,人们仅仅谴责李庄是“黑心律师”是不够的。“关系背景”黑才是“黑心律师”敢于黑心的根源。而“关系背景”黑,根子在与黑心权力。黑心权力才是黑心律师的坚强靠山。比如当年“辽源打黑第一案”的主角、黑老大刘文义,在初审时获刑二十年,但几经司法来回后,最终仅判刑五年,而这种结果的获得正是依靠一位律师帮助刘文义与法官牵线搭桥;深圳中院窝案,虽然律师充当了当事人和法官的中间人,但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主要是法官滥用权力。就在1214日的《中国青年报》还刊登了另一则新闻,辽宁的 “驰名商标假案”涉及辽宁多个中级法院的法官及数十名律师,目前,多名法官和律师被检察院带走。所以,没有黑心权力,就不会存在黑心律师。黑心律师再黑,他们对社会的影响也极其有限;真正让那些犯罪嫌疑人重罪轻罚甚至逍遥法外的,最终还是由黑心权力所支配和导演的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正真是当前社会黑的主要表现。所以,人们不要本末倒置,将罪恶归咎于手中并无权力的所谓“黑心律师”。而李庄真有“关系背景”而敢于以此敛财的话,也仅仅是司法腐败的特征而已。至于律师“捞人”,完全是律师的职责所在;随着中国司法的完善,历史将证明“捞人”律师无罪。只不过目前,在司法腐败导致“社会黑”的现状下,律师“捞人”变成了罪恶。因为,如果司法不独立,人权不保障,制度不优秀,律师单凭自己的法律知识与才能,几乎没有“捞人”成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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