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招牌-戶外廣告擬由城管統管 招牌帶廣告罰3萬
根據辦法徵求意見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專業規劃、設置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和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編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區域、位置,明確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體量、造型、色彩等景觀控制要求。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證》的申請人,應當持《戶外廣告設置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證》。 據悉,新的辦法擬於今年開始施行。屆時,199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具體規定
廣州的戶外廣告管理權醞釀改由城管部門統管設置。正在徵求公眾意見的《台北招牌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組織實施該辦法。目前,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規劃、城管、市容、市政、園林、交通、公路等眾多行政管理部門均有相應的管理許可權。
新的辦法還結合審批制度改革,建立起戶外廣告《設置證》、《登記證》“兩證”管理模式和招牌免予審批模式,並強化和完善了戶外廣告、招牌的規劃控制和規範設置,通過規劃、規範的科學編制、民主決策、公示查詢和社會監督實現管理的透明、公正、便民。
招牌帶廣告最高可罰3萬
在廣州街頭,帶有明顯廣告資訊的小商戶招牌幾乎隨處可見,這種行為將來可能涉嫌違法。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禁止利用招牌設施發佈廣告或者變相發佈廣告。
按照規定,招牌內容超出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位址、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作為戶外廣告管理,設置人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而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應批不批將被處分
新的辦法還對各類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中,不按照設置規範設置工地圍牆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清理;逾期不改造或者清理的,強制改造或者清理,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強制改造或者清理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不按照設置專業規劃和設置規範設置招牌的,則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存在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准決定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情形的有關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設置權收入全上繳入財政
根據辦法徵求意見稿,《戶外廣告設置證》批准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類戶外廣告設施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以及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
利用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戶外廣告設置權出讓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城市管理。
博主好站推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