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現有公辦養老機構997家,民辦養老機構184家 安養中心,總床位數達到9。36萬張。然而,因為出現老人摔傷等意外事故,老人的家屬經常與養老機構鬧得不可開交,甚至對簿公堂。家屬認為養老機構應該保障老人安全,而養老機構覺得委屈,認為老人是高危人群,容易出現意外。
一道難題遂擺在眼前:住在養老機構的老人出現意外,誰來負責?老人摔傷,家屬與安養中心對簿公堂李依伯被家屬送到倉山一家民辦安養中心,家屬與安養中心簽 了《入住協議書》,並交了一個月的護理費1300元和押金3000元。由於李依伯尚能自理,家屬為他選擇的是半護理級別服務。服務項目包括:提供食宿、打 掃衛生、清洗衣物、適當的護理等。李依伯在安養中心裡摔傷。28日,家屬送他到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李依伯住院24天,安養中心付了5000元醫療 費。經司法鑒定,李依伯的傷殘等級達九級。
事後,李依伯和家屬向安養中心索賠,遭拒後將安養中心告上法庭。庭審中,安養中心辯稱:李依伯選擇的並非一對一的專門護理,安養中心沒有責任保證他不出意 外事故。事發當天,李依伯不小心摔倒,他的受傷與安養中心的服務活動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倉山區法院審理認為,李依伯和安養中心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 合法有效。安養中心未盡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對李依伯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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