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贈券週六使用受限制
顧客:週六用券因“節假日”遭拒
鐘女士告訴記者,近日,家常飯民德路店正在舉行酬賓活動,凡是在該酒店包廂消費菜金滿100元都可以獲20元贈券,她在該店消費後獲得40元贈券。 4月24日(週六)中午,她和朋友來到家常飯民德路店用餐,隨後希望使用贈券結賬,卻遭到了酒店工作人員的拒絕,“對方稱節假日和雙休日都不能使用贈券”。鐘女士則提出了質疑,贈券上的確註明節假日不能使用贈券,可是並沒有註明雙休日也不可以使用。隨後,酒店方的解釋讓她更加不滿。對方稱,鐘女士在用餐前應當出示贈券,詢問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使用,這樣就不會造成上述誤會。最後,酒店方還是拒絕她用券結賬。
商家:節假日已包括雙休日
對於鍾女士的質疑,家常飯民德路店相關工作人員認為,贈券上已經明確註明“節假日不能使用”。台北飯店其稱,節假日除了勞動節、元旦、國慶等假日外,還包括了周六、週日雙休日。 “準確地說,除了國家法定節假日,只有周一至週五可以用該贈券。”該負責人說,節假日已經將雙休日含進去,不需要另外作特別的說明。隨後,記者採訪了家常飯孺子路店,該店相關負責人表示,節假日不包括雙休日。那麼,為何家常飯民德路店和孺子路店的說法完全不同呢?家常飯孺子路店相關負責人急忙表示,贈券上最後註明“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因此應當由發券單位——家常飯民德路店解釋。
律師:商家涉嫌誤導消費者
江西華贛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楊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台北飯店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從常理上說,節假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勞動節等等法定假日在內,並未包括雙休日。夏楊認為,家常飯民德路店對於節假日的解釋與國家相關規定以及常人理解存在明顯不同,涉嫌誤導。同時,該店所謂“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這一說法缺乏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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