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門女婿離婚 為何只分得9000多元?
小沈和小姚於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一年後,兩人登記結婚,小沈入贅小姚家中。次年2月,兩人的女兒出生。 2008年8月,小姚向小沈提出離婚。在遞交法院的訴訟狀中,小姚稱,兩人婚前了解不夠,婚後夫妻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時期,小沈不正視夫妻感情,來去自由。 2004年,因為家中拆遷,小姚要求小沈將戶口遷入其家中,但遭到小沈拒絕,隨後,小沈離家出走,離婚雙方分開生活數年。其間,小姚家中分得3套拆遷安置房,抓猴獲得拆遷補償款4.6萬餘元,以及土地補償款若干。
小姚以家庭生活破裂為由,要求法院判決兩人離婚。之後,為財產分割問題,小姚和小沈又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最近,經過法院調解,小沈和小姚自願協議離婚。除去承擔必要費用之外,小姚答應支付小沈9000多元土地補償款。
記者:兩人被列入共同財產清單的有3套房產和4.6萬餘元的拆遷補償款,以及土地補償款若干,抓姦作為上門女婿,小沈為何最後只分得9000多元的土地補償款?
律師:此案較為複雜,在兩人未離婚之前,法院無法判定這些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外情因此不支持小沈提出的財產分割要求,法院只能將這些劃入家庭共同財產之列。
記者:法院為何支持小姚支付小沈土地補償款?
律師:因兩人協議離婚後,作為上門女婿的小沈提出分家產的要求。法院認為小沈的戶口未遷入女方家中,而與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拆遷協議中,也沒有小沈的名字,同時拆遷補償款只是對舊房子的補償,而舊房子又屬於女方父母所有,因此法院認定拆遷對像不包括小沈,抓猴拆遷補償款也與其無關。但兩人婚後,小沈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參與家庭勞動,並對村集體作出過貢獻,所以小沈有權享用土地補償款。
記者:9000多元的土地補償款,法院如何認定的?
律師:考慮到小沈是上門女婿的實際情況,離婚後又無房居住,所以在合理範圍內說服女方給其一定金額的補償。
律師分析:這是一起較為複雜、典型的離婚訴訟官司,男方由於是上門女婿,婚外情結婚時未攜帶個人財產入贅,一般情況下,這類離婚訴訟主要以調解為主,即使通過法院判決,男方一般也都是淨身而出。
但由於男方經濟條件不好,在家庭中屬於弱勢,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離婚法院應側重保護弱勢一方,盡量保障婚後弱勢一方的權益。因此,法院居中調解,抓姦讓女方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款給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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