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膠廠討要知情權
11月8日,記者從市西夏區法院獲悉,該院對橡膠廠起訴佳通長城輪胎有限公司知情權案作出一審宣判,要求中外合資企業佳通長城輪胎有限公司提供其成立以來的章程修正案和會計帳簿,供國有企業橡膠廠查閱。
案件重播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2月18日,原告塑膠瓶廠與新加坡佳通輪胎私人有限公司、安徽佳通輪胎有限公司簽訂了《中外合資經營佳通長城輪胎有限公司合同書》,共同出資設立了佳通長城輪胎有限公司。2004年2月,經過股權轉讓程式,新加坡佳通公司和安徽佳通公司分別將其持有的被告股權轉讓給佳通輪胎 (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現在,佳通輪胎(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持有被告70%的股權,橡膠廠持有被告30%的股權。
以案說法
北方民族大學法學教授王幽深說,依據《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擁有知情權,享有及時、充分瞭解公司經營情況及相關資訊的權利。但在實踐中,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操縱公司,指使管理層阻撓小股東查閱公司帳簿,使小股東很難瞭解公司的經營內幕。同時,由於小股東缺乏對公司的瞭解,也無法作出準確的決策及進行有效的監督,最終使自己的收益權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公司中方股東有權為了本公司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目前這類訴訟案件,即中方小股東訴外方大股東,以及股東代位訴訟案件在國內還不多見。
佳通長城輪胎有限公司設立至被起訴前,一直向原告提供月度財務會計報表。2009年10月26日,原告出具介紹信,要求被告提供其成立以來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和會計帳簿等材料時,被告未提供全部資料,其行為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一審判決後,佳通長城輪胎有限公司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此外,塑膠棧板廠以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為由,於今年4月將佳通輪胎(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及佳通長城輪胎有限公司另訴至自治區高級法院,要求佳通輪胎(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返還已收取的 “運營費”。目前,該案件正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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