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廣告不少於台北招牌總量的25%
“辦法”首先對公益廣告的比重作了規定,城市戶外公共廣告資源面積總量的1 / 4全年固定用於發布戶外公益廣告,其中本市重要地區和重要路段戶外公益廣告面積不得低於該範圍內戶外公共廣告面積總量的25%,一般地區和一般路段不得低於 12%。
大型戶外電子顯示屏的公益廣告插播量不得少於總量的10%。其次,戶外公益廣告設施要按照規劃統一設置。各行政機關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報送下年度的發布計劃,經統籌安排後由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公佈全市戶外公益廣告發布計劃。戶外公益廣告公共設施由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從所持有的城市戶外公共廣告資源中提供,統一建設,統一發布和統一管理,原則上香洲城區不再單獨新建戶外公益廣告設施。
凡是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妨礙他人生產經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築物使用權益的,利用違章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的,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的,以及其他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都不得設置台北招牌。
市法制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雖然“辦法”明確鼓勵非公共場地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在招租期間發布戶外公益廣告,但不得以發布戶外公益廣告名義發布商業廣告。同時,戶外公益廣告設置還應當符合“珠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珠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珠海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範”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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