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期限一般3年最長6年
據了解,台北招牌及招牌包括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氣球、空中飛行器、車載電子顯示屏及單位標牌、燈箱等。
辦法禁止戶外廣告設置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辦法特別強調,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標誌、路名牌等用於公用管理或屬於公益服務性質的招牌外,不得設置其他招牌。
記者從宜昌市規劃局獲悉,宜昌城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將從9月1日起執行新規定。
辦法確定戶外廣告佔用個人、私營企業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場地、建築物的,其戶外廣告專項使用權歸產權人所有。但城市空間資源使用權屬於市政府,城區戶外廣告設置和發布均要取得城市空間資源使用權。
辦法規定,戶外廣告由城管局審批管理,由規劃局編制規劃,由工商局登記審查。違規者,由城管執法局查處。
一般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不超過3年,電動翻版裝置一般不超過4年,電子顯示屏一般不超過6年。設置期滿自行拆除或於期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戶外廣告不得空置,未發布商業廣告時,要以公益廣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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