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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2 日  星期三   晴天


遇到“預付款消費”陷阱不必忍氣吞聲 分類: 婚慶文化

遇到“預付款消費”陷阱不必忍氣吞聲
當前,美容美發、婚紗攝影、健身減肥、洗浴遊泳、汽車美容等行業的店家紛紛推出了先付款後服務的“預付款消費”,即以購買貴賓卡、會員卡可享受不同檔次的優惠、折扣來吸引消費者,消費者則以整存零取的方式消費。

其實,這種看似價廉物美的消費並非個個“明明白白”、“貨真價實”,有的甚至暗藏陷阱。遇到陷阱時,消費者應如何應對呢?

“玩失蹤”,消費者可選擇連帶賠償

【案例】

2010年元月,安琪將自己所經營店面的一半,轉租給李某用于商業洗車。從2010年7月起,寧玫等27人分別根據李某的經營廣告,辦理了洗車卡:存200元可洗車15次,而不辦卡只能洗10次。2011年元月,寧玫等發現李某一夜之間突然“失蹤”了,店門口告示上寫明因租賃合同到期而停業,敬請各位顧客諒解,可大家均沒有洗足15次,怎麼能就一句諒解了事?

【點評】

許多人認為,雖可要求李某賠償損失,但由于尋找李某存在麻煩,只能自認倒黴。其實不然,他們可直接要求安琪賠償。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婚紗攝影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

而《租賃櫃臺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二條則指出,租賃櫃臺經營活動是指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業櫃臺及相關的營業場地和設施交由其他商業企業、生產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並收取一定租金或者報酬的行為。

“玩手腕”,消費者可確認條款無效

【案例】

2011年2月,杜娜所開公司附近有一家酒店開業,促銷廣告中稱如辦理貴賓優惠卡,可享受八折優惠。因杜娜的客戶較多,為圖個方便,也為省一些費用,便交了1萬元辦了一張貴賓優惠卡。可半個月後杜娜前往用餐後,發現酒店根本未打折。收款小姐解釋,優惠僅限于開業促銷期的一周內,雖當初沒有說明,但優惠卡背面已注有“本卡解釋權歸本店所有”。

【點評】

類似“耍手腕”情形,還有持卡消費實際比現金付款還高、擅自變更名稱或新負責人不理舊賬等等。“本卡解釋權歸本店所有”,實質上是一種格式合同,且根本在于保護酒店利益,而剝奪消費者的權益。就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台中婚紗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這些內容,屬于無效條款。”《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也指出,經營者不得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即酒店並不單獨擁有最終解釋權。

“玩縮水”,消費者可要求按約履行

【案例】

2011年3月初,上官楚在一家健身館交3000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約定特殊情況下可退卡或將卡轉讓他人。三個月後,上官楚因懷孕不能繼花店續鍛煉,生完孩子後也不知道是否有時間再來健身,遂想到了退卡。可店主雖承認情況特殊,但卻不同意退款,且以“必須一人一卡相對應”為由拒絕上官楚轉讓別人。在上官楚的一再要求下,店主才表示只能給付余款的60%。

【點評】

類似“縮水”消費,還有商家向消費者推銷“預付款消費”時或合同訂立初期,尚能為消費者提供高質量服務,但此後無論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均有明顯下降,甚至減少服務項目、顧客較多時被扔在一邊現象。

上官楚與店主特殊情況可以退卡或轉讓的約定,是一種附條件的解除合同行為,而《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也指出:“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即在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店主拒不履行或打折履行,違反了自身義務。


“玩強制”,消費者可請求雙倍擔責

【案例】

2011年4月11日,舒芹與一家美容中心簽訂了一份美容服務合同,約定舒芹出5000元辦張美容卡,中心實行減半收費。次日,經過兩次潔面後,美容師拿出一盒粉紅色膏體說要做皮膚檢測,做完半邊臉時,才告訴舒芹此種檢測不屬于優惠範圍,舒芹當即拒絕。可美容師說如不繼續,已經做過檢測的臉會出現紅疹等過敏現象,與另一邊臉也不對稱,迫使舒芹就範。

【點評】

類似強制消費,還有經營者在消費者持卡購買商品、體驗服務後卻開出天價賬單,或採取“迂回戰術”,號稱“服務免費,產品不免費”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十九條也指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美容中心的行為不僅屬強迫交易,而且構成欺詐,應當雙倍賠償。

“玩時間”,消費者可索回未用余款

【案例】

2011年5月1日,尉遲珠見一家攝影中心推出五周年店慶,只要辦一張1000元的優惠卡,就能享受3000元的服務,遂辦了一張。當其一個月後前往消費時,卻被告知該卡既不能使用也不退款,因為購物卡背面寫明“此卡有效期為十五天,從辦卡之日起計算,逾期作廢。”尉遲珠仔細一看,發現確實有一行小字,只是因很不醒目、中心也未提示,自己沒有注意而已。

【點評】

攝影中心發售優惠卡,實際上是以預收款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交費後,自然也有權按照約定享受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攝影中心雖然可以在優惠卡上標明有效期限,但該有效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因提供優惠服務的義務終止,攝影中心可以不再優惠。可對于卡內余額,消費者可以視商品或服務,選擇按照原值繼續使用,也可以選擇退回余額。如果攝影中心拒絕,則意味著其未提供對價服務卻獲得利益並使消費者受到損失,明顯構成不當得利。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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