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及食物局長周一嶽關注有食環署人員,被指向投訴人說謊,以掩飾錯誤。他表示,已責成食環署長陳育德進行紀律調查,及研究涉及的兩名人員是否需要調職。調查亦包括食環署內的人事管理、及檢討整個系統,確保不會再有同類事件發生,短期內會提交報告。 現時食環署就違反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條例的食肆和市民,一般要在半年限期內提出檢控。但申訴專員公署 在去年九月中,就食環署執行有關條例的情況展開調查,揭發食環署在過去三年,有三十三宗過時檢控。當中二十宗是食環署疏忽,大部分因為延誤處理,其餘是因為誤放檔案、人為錯誤及食環署人員對規定不了解﹔另外十二宗涉及其他部門延誤,包括律政司 人員過時限給予法律意見,或政府化驗所,在檢控時限後才發出報告。
申訴專員更發現有兩宗個案,均涉及誤放傳票檔案,在錯過檢控時限後,有關職員竟向投訴人說謊,訛稱撤銷檢控是由於證據不足,或歸咎於有關食肆已經結束營業,企圖蒙混過關。
申訴專員戴婉瑩表示,在這兩宗個案中,明顯是由於署方誤放傳票而錯過檢控時限,但署方給予投訴人的解釋,卻明顯與事實不符。她說﹕「根本沒有必要講大話,原先的錯誤對我們來說,也比較單純,但相對以欲蓋彌彰的方式,用一個大話來掩飾另一個錯誤,就更加嚴重,這是直接打擊了市民對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因此我們要『踢爆』佢。」
她又指,事件反映署方部分職員的操守有問題,加上檢控程序缺乏監管,導致衍生問題。「部分職員操守有問題,做錯事,講大話,而且有心做,錯上加錯。為甚麼隻字不提過了檢控時限呢﹖根本不是證據不足,而是掩飾不足,非常嚴重。不過,要不要紀律處分,要由食環署自己決定。」
另外,根據現行的食物業規例,食環署要檢控違法擅自更改圖則的食肆,要在圖則更改日期後六個月內提出檢控。但在部分個案中,署方往往在更改圖則後數月,甚至是檢控時限過後才發現有違規情況,因而無法提出檢控。申訴專員建議,食環署應考慮修例,將檢控時限定於發現違規後六個月,以增加檢控時間。
食環署署理副署長勞月儀表示,會接納申訴專員的報告建議,包括會考慮修改有關檢控時限的法例,以及加強內部溝通及監察工作。日後撤銷檢控或因超過「檢控時限」而未能起訴的個案,要交由首長級人員親自進。
對於是否有職員需要為事件負責,或者為受影響市民道歉,她未有正面回答,只是不斷重複表示,會對每一個個案跟進調查,並按公務員既定機制處理。立法會 議員王國興表示,會在立法會相關的事務委員會動議要求署方對事件作詳細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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