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班回家,聽老公說,茶茶那單官司判決已經有經果了——
她要付對方40萬。
我聽完簡直不能相信,要付40萬?
據知,他們分手是因為男方出軌,還未分手之前,他們二人一起買了一個單位,首期是女方的母親付的,原本打算二人一起供,所以當初是寫了二人的名字。但後來,只有女方單方面付錢供樓,到要分手時,女方便打算賣掉單位。
結果男方卻要她支付80萬才願意賣掉,後來,又要求再支付10萬。
你甚麼付出都沒有,人家反而給你90萬,還好意思再入稟法院,要求她賣掉房子的錢分一半給你?
最後法院判決要再付40萬。
媽的!你還是不是男人了?你抱病在身、你母親又有病、你有即將出生的兒子,需要大量金錢周轉又如何?你一分錢都沒有出過,給那90萬已經仁至義盡了,還要再拿,丟不丟臉?
重點是,他拿了90萬是去花天酒地,而不是做甚麼正經事耶!
如果說人無恥便無敵,那我寧可成為最弱小的存在都不要那麼丟臉地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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