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于2008年7月3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從事電話銷售的工作,工資為1500元/月。2009年3月10日,該公司向張某發出通知,內容為:“由于你不在公司銷售部薪資規定文件上簽字,故無法繼續擔任市場部電話銷售專員職位,經研究決定,公......(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