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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11 日  星期四   晴天


判決書揭郭台銘曾有外遇 分類: 徵信與徵信社

判決書揭郭台銘曾有外遇
前《壹週刊》記者臧家宜即將出版的新書內容爆料臺灣首富郭台銘十多年前曾和一名證券營業員產生婚外情,兩造之間的官司在昨(20)日首度開庭審理,結果場外出現驚人發展。媒體21日報導,一名徐姓男子昨日現身法庭外出示一份臺灣高等法院1995年的判決書,指稱郭台銘與一家證券公司陳姓女襄理的確有同居事實。

 

  《蘋果日報》今天報導,一名男子徐靖崴昨天在法庭外出示一份臺灣高等法院1995年的判決書,指稱郭台銘不僅于1988年起和一家證券公司襄理陳崇美外遇、同居,甚至還被陳女偷拍裸照和性愛影帶,而曾介入此事的他和陳女當年因此遭郭台銘控告恐嚇取財。

  昨天向媒體爆料的徐靖崴指出,當時38歲的郭台銘結識時年25歲的陳崇美,原因是陳女在承銷部專門輔導公司股票上市,而郭台銘的公司(鴻海塑膠公司)正要申請上市,由於當時郭妻林淑如遠居美國,陳女誤以為他單身,因此和郭台銘在郭位於臺北市徐{路住處同居達五年,也協助鴻海上市。

  報導說,陳崇美與郭台銘交往三年多後,因為得知郭台銘有意分手,於是找上不知情的徵信社業者到她的住宅臥室裝設隱密型錄影器材,然後于1992年11月間邀約郭台銘到她住處,兩人的親密行為全程被錄下,陳女將這些裸照和性愛影帶都留下備份,作為和郭台銘談判分手的有利條件。

  該份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的字型大小是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一號,判決日期是一九九五年十月三日,內容顯示,“陳崇美于民國七十七年間認識郭台銘,陳崇美明知郭台銘已婚,卻仍與之發展不正常之男女關係,並進而趁郭台銘之妻林淑如富美之際,搬進臺北市徐州路郭台銘住處與其同居”。

  判決書指出,直到一九九二年間,陳崇美得知郭台銘有意分手,於是找上某徵信社到她位於臺北市萬華青年路上的住宅臥室裝設隱密型錄影器材,同年十一月,已搬回家的陳崇美邀約郭台銘前往她住處,兩人在她臥室做愛,郭的裸照以及兩人性愛過程全遭拍錄。

  判決書說,陳崇美當年告訴法官,她原打算將裸照與性愛錄影帶留下備用,後來雙方多次討論分手後,郭台銘原承諾給付陳百分之五的鴻海股權,後來變成隻願意給五百萬元,而且在匯款三百萬元後就不再給錢。

  徐靖崴則向媒體表示,“因郭本來答應等鴻海上市後,願給陳女公司百分之五的股票,但兩人分手後,郭卻只願給五百張股票,後來甚至以一張股票十元的代價換算,導致縮水剩五百萬元”。

  徐靖崴說,陳崇美不甘被騙,找上開設一九鼎徵信的他,要求徐協調兩人和解、複合事宜。

  根據判決書,檢方認定,陳崇美在徵信業者徐靖崴建議下,趁一九九三年十月郭打算參選臺灣區模具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選舉之際,將其裸照、性愛錄影帶以及公會職員通訊錄,一併寄到郭家及郭的弟弟郭台強住處,涉嫌逼迫郭台銘選舉前出面解決。

  徐靖崴聲稱,“郭台銘後來匯了三百萬元,並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聲稱要複合,將陳女約到臺北市敦化南路的禦書園餐廳,郭台銘卻帶著一百萬元現金及員警抵達現場,指控陳女恐嚇取財,陳女因而遭收押禁見十九天”。

  判決書則指出,同年十月十四日,郭台銘與陳崇美相約在臺北市敦化北路的禦書園餐廳見面,郭攜帶一百萬現金到現場並事先報警,員警當場以恐嚇取財罪嫌帶走陳,並至她位於萬華住處搜索,查扣郭台銘裸照兩張及兩人性愛錄影帶一卷,事後在警局製作筆錄時,郭台銘又自行拿出四張自己的裸照,聲稱是陳崇美寄給他的,郭台銘向警方指控,陳崇美、徐靖崴寄發自己的裸照及性愛錄影帶,以勒索二千萬元。

  高院後來審理後發現,雖然郭台銘聲稱遭恐嚇二千萬元,但始終沒有提出證據,反而是陳崇美提出的電話錄音帶顯示,郭台銘曾勸陳崇美“想開一些,找個好歸宿,會給陳一筆錢。”郭台銘同時還建議陳崇美找一間五百萬元左右的房屋,說自己需要兩年時間來湊出這筆錢。

  高院審理因此認定,如果郭是恐嚇取財的被害人,為何在電話中對此隻字未提裸照、錄影帶?

  高院最後判決指出,當時是郭台銘承諾要給陳崇美五百萬元,而陳崇美在收到其中三百萬元的匯款之後,為了逼郭台銘再付剩下的兩百萬元,才使出偷拍手段,高院認定,這些錢本來就是郭台銘自己承諾要給的,並非遭恐嚇受害,因此改依比恐嚇罪還輕的強制罪將陳崇美、徐靖崴兩人各判處四個月、三個月徒刑。

  徐靖崴昨天說,當年郭台銘處心積慮想整死他和陳崇美,但“現在我不怕郭台銘報復了,因為全臺灣的人都知道他的真面目,一旦我出事和他絕對脫不了干係”。

  他強調,此時站出來揭穿郭台銘的真面目,是因為這段時間媒體不斷塑造郭台銘大善人、好男人的形象,“我實在看不下去他一直在演戲,他明明是個霸道的人,我為林淑如感到不值”。

  針對徐靖崴的指控,鴻海發言人丁祈安昨天說:“有任何惡意侵害到鴻海公司和鴻海領導人名譽的言行,我們都會依法追究到底、絕不寬貸。”但是,丁祈安表對於郭台銘婚外情事件不予評論,他強調:“至於利用媒體放話、甚至涉及攻擊個人私德等行為,也要回歸法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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