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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法院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大公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在大陸法系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師分開訓練的;在訴訟中會主動地調查案件、盤問證人和當事人,質疑證供的可信性,是法律的守護人。
在普通法系中,由於採用的是判例法,法官需要能純熟地運用案例,故此通常是由資深的大律師中挑選。在訴訟中他不會主動地主動地調查案件或盤問證人和當事人;他的角色尤如球賽中的球證,確保控辯雙方有平等的發言機會,並在聆聽雙方的理據後裁決。由於採用判例法,法官不只是應用法律,其判決某程度會延伸了法律,普遍被認為是德高望重才能擔當的職位。
普通法制度中法官的角色和古代中國當人們遇上糾紛時尋求作評理的長者非常相似。他不會主動調查事件的始末,而是聆聽雙方的理據,並依當地的風俗習慣作他認為最符合大眾利益的判決。在原始普通法中並沒有成文的法律,法官只是作他認為最佳的判決,故法官作的判決可視為「創造」了法律,而非只是應用法律。
稱謂
在香港,法庭上稱呼法官是要在後面加上「閣下」二字,如「法官閣下」,以示尊敬。在以前稱謂為「法官大人」,後更改。
律師是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特定考試、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雖然不同國家對律師的稱謂、分類及概念表述存在很大的差異,但其內涵及本質和功能基本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條對律師的界定是:「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着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在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的國家,律師(lawyer)也可以作為所有法律職業的統稱。
律師職業的特徵
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徵是。
- 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
- 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
- 受國家保護和管理。律師是經過國家考試並取得職業執業資格的人,律師並受國家保護和管理。
律師制度源起
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古羅馬時代甚至古希臘。古羅馬人發展了複雜的成文法典以及訴訟制度,包括辯護律師制度,都為近代西方法體系所繼承。由於城邦社會重視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緣故,古羅馬時代的律師享有相當崇高的地位,常代表當事人與對造或政府進行訴訟,並且講求來自希臘地區一脈相承的修辭學及雄辯術訓練,許多元老院議員都曾操此業,其中最著名者當推古羅馬名政治家西塞羅(Cicero)。
律師工作形態
在過去,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他人進行訴訟,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自訴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此外,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成為破產財團的管理人、遺產財團的管理人。
由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例如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維護、一般的不良債權處理等等,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為許多政策研究、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相當多的實質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