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丟了汽車旅館要賠
嚴某外出進貨時,在某旅館住宿。在住宿當天將一輛摩托車託付旅館的工作人員保管,旅館同意為嚴某保管。
第二天,待他去開車時發現摩托車不見了。汽車旅館經多方查找未發現嚴某的摩托車。嚴某遂要求旅館進行賠償,而旅館認為自己並沒有保管摩托車的義務,只是出於為旅客提供方便,才為嚴某無償保管,現摩托車丟失,責任不在旅館,況且旅館並沒有為嚴某保管摩托車收取任何費用,不應由旅館承擔責任。
點評: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揚州分所蔡薈
由於該案中的旅館門衛未盡到職責,致使摩托車找不到,旅館存在重大過失,台中汽車旅館儘管保管是無償的,但依法律規定仍應由旅館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嚴某託付旅館保管摩托車,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嚴某也將摩托車交給旅店,保管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形成保管法律關係。本案中,某旅店作為保管人,對保管物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致使嚴某財產損失,已構成違約。
首先,本案中嚴某和某旅店之間形成的是一種保管關係,該保管關係是合法有效的。台中motel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並返還該物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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