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y240
暱稱: 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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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0 月 30 日  星期一   晴天


分類: 未分類

今日唔使返學>3<

但係留左係屋企,,好悶,,

又冇野做喎,,

                                                           唔想打住






訪客留言 (返回 mandy240 的日誌)


銀*T!NG 於 2006-10-31 10:38 PM 發表:
好嘔心呀...
超超..HALLO 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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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主回覆

都唔知點解講呢d野???
Posted at 2006-11-01 05:31 PM   [ 編輯 ] [ 刪除 ]



PING 於 2006-10-31 05:28 PM 發表:
根據香港法律在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為保護未成年少女,任何年齡的男性,不論是否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在當事者父母不同意下,把18歲以下少女發生帶走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比珍睇既.佢唔信我-V-你叫佢上泥你日記睇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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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主回覆

乜打呢d上去呀,,
咁變態既?!
Posted at 2006-10-31 06:20 PM   [ 編輯 ]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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