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自然�嵼`、疾病、市場、企業經營等原因,一些不幸的人不可避免地會變窮。《個人破產法》為那些“誠實不幸的人”提供了一個自我救贖的機會,成為商業文明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標準配置。
眾所周知,我國的破產法只有一半是企業破產法,但從中央到地方都沒有放棄個人破產制度的努力和實踐。以下是近年來各級有關部門在推進個人破產制度方面所做的工作:
從上錶可以看出,“個人破產制度”最早的研究和嘗試起源於廣東省深圳市和浙江省台州市,這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准和民商事糾紛解�赤瑤ぞ攭吽C雖然兩地的目標都是通過引入“個人破產制度”給那些“老實人”一個贖回的機會,但在具體實施階段,他們走的是兩條完全不同的道路
江浙模式(包括台州和溫州)更像是現有法律體系中的一塊“補丁”。作為現行法律框架內的一項特殊程式,“個人債務清償”機制應納入實施程式,以“和解”協定的形式實現“個人破產”。
這次行動的好處是“快”——不需要改變現有的法律制度,有利於方案的快速實施。據悉,自2019年4月啟動個人債務清算創新工作以來,台州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個人債務清算案件117件。該模型的不足在於“補丁”功能有限,影響了“個人破產”制度的可擴展性。簡而言之,它就像一件衣服。如果你想“小改”做“補丁”,問題不大,但如果有人對風格不滿意,想“大改”,那就不能光打補丁了。
而深圳模式則是一項新的立法,是對現有法律體系的“大變革”。《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作為一部地方性法規,對“個人破產”的各個方面都進行了很好的規範。例如,參照《企業破產法》,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還引入了和解、破產清算和重整三種方式供當事人選擇,為債務清償提供了更大的空間。這種模式的缺點是立法程式比較謹慎,耗時較長。除了正在進行的徵求意見程式外,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還需對《條例》進行三次審查,然後進行最後表決通過。整個過程需要一些時間。如果過程中出現爭議,則需要較長時間進行修改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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