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都知道有《罪犯自新(修訂)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不過有些人對這條例有兩個誤會;首先,他們以為不再犯刑事案,三年後案底會消失,其實只是在三年後,可以不公佈其案底,但案底仍然存在;舉個例子,假若求職時可以在申請表上不披露刑事紀錄(案底),有關方面亦不會向僱主披露;但假若要申請移民,良民證上會清楚列明刑事紀錄;亦不能申請要求沒有刑事紀錄的專業資格(如醫生、律師);其次,不是任何罪行都適用這條例,只有該刑事罪行的判罰為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或不超過港幣一萬元的罰款,而且以往從沒有刑事紀錄的初犯者才會受惠於《罪犯自新(修訂)條例》 P.S 觸犯《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或《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第570章)是不算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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