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國昌提出動議辯論建公開審議監察機制
遏止公共工程採購服務外判官商勾結
辯論動議
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本人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B項向全體會議提出辯論動議。辯論動議內容如下:
特區政府須以實際行動遏止在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合謀貪污的問題,包括建立法定機制規定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的重大開支必須提交立法會進行公開審議,藉此公開交代各項批給的決定,並立即採取措施,規定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的一般開支項目常規性在各公共部門網頁內公佈。
上述動議期請全體會議接納。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吳國昌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理由陳述
審計署多項報告一再指出政府各部門處理外判批給存在涉嫌濫用、質量低及有違法制原意等問題,引起廣泛關注質疑。事實上,儘管外判批給結果不公開,但政府部門外判批給屢次給予同一對象的情況常被揭發。今年連檢察機關也被揭發過去十多年有此現象,甚至牽連貪腐有待查證。近期公眾傳媒一再追問旅遊局一再把光影節服務外判予同一對象而不公開資料,當局最後只強調法律沒有規定把公開標結果刊登政府公報。
今年三月下旬口頭質詢大會上分別有議員針對政府部門處理外判批給存在的問題從不同角度提出質詢,特區政府先後由經濟財政司司長和行政法務司司長率官員回應,但都把問題的根源簡化及淡化為一些官員對法制認識不足。本人在大會上已一再跟進提問,指出政府各部門處理外判批給存在涉嫌濫用、質量低及有違法制原意等問題的根源不完全是官員對法制認識不足,反之,亦同時可能是政府部門在處理外判批給缺乏透明,缺乏公開監察,長期黑箱作業,形成官商之間長期屢次判給同一對象,由長期合作長期互相遷就,不幸發展出官商勾結偏離法制原意的後果。本人要求對此問題根源正面解決,但經濟財政司司長和行政法務司司長均未能正面回應。
今年四月廉政公署發表2015年度工作報告,更已直指:「在公署去年偵破的刑事案件中,由公務人員與商人相互勾結,在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合謀貪污的情況比較嚴重。」很明顯,特區政府應當以實際行動遏止在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合謀貪污的問題。
同是作為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港澳兩地法律都沒有規定把外判判給結果刊登政府公報,但鄰埠政府的採購政策公開表明:「政府採購單位使用納稅人的金錢採購貨品和服務。明顯地,我們必須就使用公帑向公眾負責。我們有責任,也樂意向負責批撥公帑的立法機關、納稅人,以及有意參與的供應商,解釋我們的採購決定。」儘管基於兩地基本法的不同設定,澳門特區政府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無須像鄰埠一樣由立法會逐筆批撥公帑,但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內設立適當的,提交立法會公開審議的機制,卻實有必要。
過去本人多年來敦促特區政府制定執行預算的綱要法,當中已一再提出建立機制將重大開支提交立法會公開審議。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曾多次表明在籌備預算綱要法中慎重考慮,但現任經濟財政司司長在籌備預算綱要法中卻不願意採納相關機制。
透過立法會公開辯論,當可協助特區政府領導層集思廣益重新考慮,針對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合謀貪污的問題,下決心設立提交立法會審議的公開監察機制。作為必要的配合,特區政府更應當採取措施,規定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的一般開支項目的立項和結果都常規性在各公共部門網頁內公佈,讓公眾監察,既堵塞那些故意把重大開支項目分拆以迴避公開監察的漏洞,亦推動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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