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國昌區錦新對市政機構法案的表決聲明
同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早已根據基本法設定的非政權性區域組織實行分區直選區議會成員的制度,而近年已經完全撤銷官委區議員。民選區議會既是諮詢組織,亦得受政府委託提供康樂文化衛生服務。這是政府社區民生服務上的社區民主參與,絕不是另一級政府。基本法所界定的非政權性,沒有絕對的排斥民選機制。
必須指出,澳門特區政府一再處心積慮為製造不容民選的市政機構而製造出「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不可能設置民選代議機制的解釋,分明扭曲基本法條文定義。當前的現實是官僚把政府和市民對立起來,害怕接受向市民負責的民選成員監督,害怕民選的成員向市民負責而不是向政府負責。事實上,政府本身就應當向市民負責,政府社區民生服務實行社區民主參與,接受向市民負責的成員監督,根本並無矛盾。
只要確定此市政機構不可能有稅收,不可能有特區政府具體委託工作範圍外的執法權力(例如設市政警察),則即使把民選機制由諮詢委員會推進至方案中的市政管理委員會部份議席,亦只不過是體現進一步的社區民主參與而絕不涉及地方自治,不會是澳葡時代的另一級政府。因此,當前阻止澳門特區實現社區民主參與的關键,不是非政權性的定義,而是官僚把政府和市民對立起來,害怕接受向市民負責的民選成員監督!
因此,對於政府堅持不容民選的市政機構,堅持在制度上截斷社區民主參與之路,我們表明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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